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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體會能夠讓我們更清晰地認識到自己在學習和工作中的成長和進步,為未來的發(fā)展打下基礎。寫心得體會時,我們可以借助一些寫作范文和參考資料來提高寫作水平。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優(yōu)秀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的寫作能夠有所幫助。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一
刑法是法學中的重要分支,它研究和規(guī)范的是人與人之間行為的法律關系。作為一名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有幸能夠學習和探索刑法的奧妙。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深刻性。下面我就通過五個方面來分享我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首先,學習刑法讓我更加了解法律體系的構建和運行。刑法作為法律的核心之一,它的存在和制度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的權益。通過學習刑法,我了解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安排,包括稽查、訴訟等環(huán)節(jié)。這使我對法律的結構和運轉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增強了我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從。
其次,學習刑法讓我深入思考和認識了罪與罰的關系。刑法的核心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和打擊。學習刑法讓我明白了犯罪行為對社會和個人的傷害,也使我重新審視了法律的作用和意義。刑法的存在和實施,既是對違法行為的警示和打擊,也是為了保護無辜人們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通過學習刑法,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罪行與罰責之間緊密的聯(lián)系,以及法律的嚴肅性和必要性。
第三,學習刑法讓我更加注重法律的適用和公正性。刑法是一門相對嚴苛的學科,因為它涉及人們的自由、尊嚴和生命權。學習刑法讓我明白了法律的適用應該是公正、平等和有理性的。這讓我更加關注司法實踐中的公正性問題,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通過學習刑法,我認識到了法律的適用不僅僅是為了懲罰犯罪行為,更重要的是保護公民的權益和社會的和諧。
第四,學習刑法讓我明白了法治的重要性。刑法作為法治的基石和保障,是一切法律體系的核心。學習刑法讓我深入了解了法治的內涵和價值。法治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的基本保障,它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關鍵。通過學習刑法,我確立了法治道路的重要性,以及一個穩(wěn)定和安全社會的價值和意義。
最后,學習刑法讓我更加深入地思考人性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刑法犯罪的主體是人,學習刑法使我對人類行為的多樣性有了更全面和深刻的認識。每個人都有可能犯罪,但每個人的犯罪動機和背景卻都是不同的。同時,學習刑法也讓我重新思考了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懲罰方式。通過深入了解刑法規(guī)章,我認識到了刑法的蘊義和智慧。
通過上述的幾個方面,我對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進行了總結和梳理。學習刑法不僅僅是法學專業(yè)學生的職責和使命,更是每一個公民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深感責任重大,將繼續(xù)努力學習和探索刑法的奧妙,為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貢獻自己的力量。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刑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權益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對于學習《刑法》,我深深地認識到了法律對于個人和社會的重要性。通過認真學習《刑法》,我受益匪淺,不僅有了深入了解罪刑法則的能力,還深感自己的使命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第二段: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則(200字)。
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首先認識到了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法律的基本原則包括法無禁止即可為、以人為本、犯罪行為與刑罰的相對性、罪刑相適應原則等。這些原則為我理解刑法提供了指引和思路。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告訴我,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之前,個人是有行動自由的;以人為本原則讓我明白刑法是為了人民服務,應該確保人權的尊重和保護;犯罪行為與刑罰的相對性原則說明刑罰應當符合罪行的性質和情節(jié);罪刑相適應原則則要求刑罰的輕重應與罪行的輕重相稱。
第三段:深入了解罪刑法則(200字)。
學習《刑法》不僅讓我對基本原則有了更全面的理解,還讓我深入了解罪刑法則。罪刑法則是刑法的重要內容,它規(guī)定了具體犯罪行為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通過學習,《刑法》對不同犯罪行為作出了詳細的分類和罰則的規(guī)定,讓我對于各種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影響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比如,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了解到了貪污犯罪的嚴重性及其對社會穩(wěn)定的危害,讓我進一步反思自己的職業(yè)操守和行為準則。
第四段: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200字)。
學習《刑法》不僅讓我了解了法律,還培養(yǎng)了我健全的法律意識。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和挑戰(zhàn)。通過學習《刑法》,我學會了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觀念來分析和解決問題。法律是保護個人權益、維護社會公平的工具,而法律意識則是判斷事物是否合法、合規(guī)的標準。具備健全的法律意識,對于自身權益的保護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五段:弘揚法律精神,為社會貢獻(200字)。
學習《刑法》讓我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偉大和權威,也讓我明白了作為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作為一名學生,我要努力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以此為基礎,在未來的工作和生活中遵紀守法。同時,我也要積極弘揚法治精神,傳播法律知識,幫助他人理解和遵守法律,為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結(100字)。
學習《刑法》讓我收獲滿滿。不僅了解了刑法的基本原則和罪刑法則,還培養(yǎng)了健全的法律意識。我將繼續(xù)加深對《刑法》的學習和研究,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公民,為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盡一份力量。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三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tǒng)治和經(jīng)濟上的利益,根據(jù)自己的意志,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并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刑法的學習。
歡迎大家閱讀。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tǒng)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guī)律及現(xiàn)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jīng)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guī)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xiàn)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jīng)濟,經(jīng)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jīng)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jīng)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xiàn)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guī)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guī)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jīng)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guī)范不規(guī)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guī)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guī)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guī)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guī)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chǎn)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chǎn)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guī)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xiàn)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guī)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xiàn)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yè)。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么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jù)刑法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jù)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經(jīng)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qū)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xiàn)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jù)法律——刑法的規(guī)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著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chǎn)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系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丑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yī)學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边@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xiàn)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jù)一定的標準和規(guī)則,對所規(guī)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chǎn)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x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fā)。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guī)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于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槍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理解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規(guī)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奸、綁架等犯罪行為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可能造成防衛(wèi)人重傷、死亡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為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范疇之外。
因此,刑法分則是關于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guī)范體系,這些規(guī)范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guī)范體系,這些規(guī)范是認定犯罪,規(guī)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guī)則??倓t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簡而言之,總則給予分則精神上的指導,分則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遇到困難時則回歸總則的原則性規(guī)定上進行自由心證。
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為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才發(fā)現(xiàn),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tài)、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臺“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為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tài)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現(xiàn)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為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tài):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chuàng)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于其他犯罪形態(tài)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行為。犯罪未遂,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jīng)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guī)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qū)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qū)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鑒于各種犯罪行為的行為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xiàn)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tài)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
刑法分則主要規(guī)定具體罪名與罪狀,數(shù)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則的問題上,我認為應該從理解以及掌握各個罪名的主要內容和行為方式上出發(fā)學習。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具體條文來確立各種犯罪行為,條文的內容包括罪狀和法定刑。通過罪狀設計來描述犯罪行為,確定打擊犯罪的范圍,是各國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狀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現(xiàn)實中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由刑罰方法來處置的事實加以記述,這是罪刑法定,在認識論上是定性認識。法定的罪刑設計要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備可操作性。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慮,滿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狀態(tài)是:立法對每一個問題的規(guī)定不僅有定性因素,更為關鍵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義上才可以說能夠將可操作性落實,僅僅停留在定性階段而不考慮定量因素,不符合“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面對具體個案,處理具體案件時,對刑法的適用解釋只能是具體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間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正如我們高考英語。
作文。
經(jīng)常用的一句話: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幣都有兩面,更何況是一個案件,又何止兩面呢。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他們永遠不可能重復在他們之間引起糾紛的那種行為。我們可以用足以涵蓋不同時空下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糾紛的一般術語,去描述一個案件中的諸般事項。我們也可以用僅僅能夠包含在一時一地的這些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的特定的法言法語,對他們加以描述。無論我們怎樣描述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只發(fā)生一次。例如殺人罪是定性描述,具體的殺人行為分別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基于故意和過失的程度所反應出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在各個案件中均有差異。
至于刑法上所說的行為方式,我們在學習的時候經(jīng)常會進入這樣的一個思維誤區(qū),法條說什么即是什么,摳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語句上的剖析,而忽視了其中的內涵以及各個不同的行為方式所導致的不同的行為結果以及判決結果。經(jīng)過學習,我發(fā)現(xiàn)刑法總論和分則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總論的指導,單看分則,確實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無論是總論還是分則,在學習的時候必須融會貫通,不可厚此薄彼,構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識體系,對分析案件時很有幫助。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條上所提到的各個行為方式呢?當然,語義理解是最基礎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法條上沒有明確寫上、規(guī)定上的其他行為,那些特殊的行為方式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法條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為方式,人的創(chuàng)造力是無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無限多的。因此,當出現(xiàn)于某些特殊的行為方式時,一是可以依照法條總的規(guī)定進行定罪量刑,而不必關注與其他具體行為方式的關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總論上一些基本的、原則上的規(guī)定,再結合相類似的具體罪名,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
刑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也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正如廣州許霆的惡意提款案件,從無期徒刑改判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質同一行為方式的“云南許霆”則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鑒廣州許霆案的先例進行上訴。“云南許霆”表示:“2019年7月的時候,我有一次減刑機會,要減兩年零六個月。結果報上去,法院說我不認罪,這個減刑就沒有批?!敝钡綇V州許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漣漪,方才讓這個“云南許霆”有了提前步出監(jiān)獄的機會。為什么不同的法院檢察院的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為什么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在實際操作中那么難實施,甚至對于寫了很多遍的申訴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無人問津,這是司法實踐的失誤還是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記得當初本科專業(yè)選了法學的時候,不少人告誡過我,從法學院畢業(yè)出來以后,會發(fā)現(xiàn)大學四年所學到的跟職業(yè)會大相庭徑,無論你是作為律師還是檢察官。其實個人認為,不是學的東西大相庭徑,而是作為一個人心中那份正義以及法律理想已經(jīng)在社會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來的顏色,看不清其本來的面目,因此才會造成大相庭徑的局面。司法實踐當中,理論上的東西相信是相差無幾的,由于法院、檢察院以及辯護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決結果出現(xiàn)差異,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個不足之處,也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缺陷所在。
通過這學期學習刑法分則,我深深體會到,要學好刑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需要理論聯(lián)系實際,過于理想化的思維會導致刑法的學習道路出現(xiàn)偏差,批判性的思維反倒會讓自身更好地認清事實,看清法律不只是維護人的權利,而且牽涉到的還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且與其他部門法比起來,刑法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我們不是為了學習刑法而學習刑法,而是為了把法律知識融會貫通,將學到的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踐中具體的問題而學習刑法。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lián)系實際,那是高中時候明確高考高分為目標的學習方法,我們應當把理論學習跟我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刑事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作為法律專業(yè)的學生,還要了解、關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帶著新問題去學習刑法理論,同時也要關注犯罪學、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這樣不但為學習刑法提供了動力,而且也能使所學的刑法學知識得以檢驗、充實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認識問題的能力。
在這個月的讀書學習過程中,我主要對司法考試教材中的刑法學進行了有計劃的學習,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法律解釋對我啟發(fā)很大,現(xiàn)在我就把這一解釋向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jù)刑法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jù)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四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五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于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系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產(chǎn)物。
同時,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本事就是法制經(jīng)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guī)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系、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fā)揮等。
在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很大的變化。開始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對我自己以后的發(fā)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明白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于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并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yǎng)水平。
近年來,由于我國的經(jīng)濟體制、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fā)現(xiàn)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fā)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了解并明確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guī)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現(xiàn)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并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guī)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并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六
刑法是一門研究和規(guī)范犯罪行為的學科,通過學習刑法,我們可以了解到社會秩序和安全的背后是法律的保護和維護。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不僅加深了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還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學習刑法讓我意識到法治社會的重要性。刑法作為法律法規(guī)的一部分,規(guī)范了人們的行為。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約束,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通過學習刑法,我深深體會到了法治社會的穩(wěn)定和秩序對社會的重要性。只有在法律的保護下,人們才能夠享受到公平正義的待遇,才能夠在和諧的環(huán)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學習刑法讓我明白了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都是嚴厲禁止的,違法者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通過學習刑法,我意識到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后果,不僅是對個人的傷害,更是對整個社會的威脅。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會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的財產(chǎn)和生命安全。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主動學習刑法知識,做到守法而不犯法,以維護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
再次,學習刑法讓我深刻理解了法律的公正與人性的兼容。刑法的本質是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考慮到了人性的因素。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了解到犯罪和刑罰是相互制約的,法律對于犯罪行為有嚴格的定義和標準,而刑罰也需要考慮到犯罪者的個人情況和社會影響。因此,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法律與人性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兼顧公正與人性,才能夠實現(xiàn)刑罰的合理化和人治的目標。
此外,學習刑法也讓我認識到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工作。刑法作為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其中的條款和規(guī)定需要專業(yè)的法律人士來解釋和適用。通過學習刑法,我知道了法官、檢察官等專業(yè)人士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他們需要根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來進行判斷和裁決。同時,適用刑法也需要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和社會背景等因素,以確保公正的判決。因此,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對法官和檢察官等專業(yè)人士的工作充滿了敬意。
總結起來,學習刑法是一項重要的任務,通過這門學科,我們不僅能夠了解法律的保護和維護,還可以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同時,我們也能夠深刻理解法律的公正與人性兼顧,以及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的復雜性。通過學習刑法,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以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wěn)定。
學習刑法的過程是一項不斷思考和探索的過程,通過與同學和老師的討論,我的理解和認識也在不斷深化。在今后的學習中,我將繼續(xù)加強對刑法理論的學習和實踐,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為社會的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七
近年來,刑事犯罪事件在社會中頻繁發(fā)生,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威脅。為了更好地了解和應對刑事犯罪,我選擇了學習刑法。在學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并從中受益匪淺。在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首先,學習刑法使我了解了法治的重要性。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之一。正是通過刑法的運用,才能對不法分子進行有效的制裁,保護社會的和諧與安寧。刑法的學習讓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和有序,使每個人都能夠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環(huán)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學習刑法讓我意識到了個體責任的重要性。刑法教導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規(guī)范。我們不能僅僅依賴于國家機關的維護,而是應該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自覺遵守法律、守護社會的公共利益。通過學習刑法,我明白了自己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應該承擔起我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僅是守法的責任,更是積極配合法律機關維護法律權威的責任。
此外,學習刑法也讓我進一步認識到了刑政治理的復雜性。在學習刑政治理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了許多復雜的刑事案例。這些案例不僅需要我掌握相關的法律條文,還需要我對案情、證據(jù)以及法律精神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這個過程并不容易,但通過不斷的學習和思考,我逐漸發(fā)現(xiàn)了其中的思維邏輯和判斷方法,提高了自己的思維能力和專業(yè)素養(yǎng)。
最后,學習刑法也讓我對法律的公正性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刑法是維護公正的工具,它要求我們對每一個案例進行公正的裁決,不受外界的干擾和影響。通過學習刑法,我懂得了法律的普遍適用和公正性,也明白了判決的正當性和公平性。只有通過公正的法律程序和判決結果,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支持。
總之,學習刑法讓我受益匪淺。它使我意識到法治的重要性,認識到個體責任的重大,理解了刑政治理的復雜性,并對法律的公正性有了更深入的認識。通過學習刑法,我懂得了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應該如何行事,如何保護法律,并通過自己的努力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公正。我相信,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將繼續(xù)發(fā)揮學習刑法的經(jīng)驗和知識,為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八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tǒng)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guī)律及現(xiàn)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jīng)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guī)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
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xiàn)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jīng)濟,經(jīng)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jīng)濟行不通。
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jīng)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xiàn)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guī)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jīng)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guī)范不規(guī)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guī)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guī)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guī)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guī)范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chǎn)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chǎn)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guī)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xiàn)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guī)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xiàn)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yè)。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么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jù)刑法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jù)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報告篇九
刑法是法律體系中極其重要的一部分,它規(guī)范了人們的行為準則,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在學習刑法過程中深刻體會到了其重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探討我的學習心得體會。
一、簡述刑法基本原理。
刑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客觀上的罪、犯罪心理、刑罰與犯罪的關系、罪刑相當原則等。其中,客觀上的罪是刑法中不可或缺的概念,它代表了行為上的違法。犯罪心理是指行為人犯罪時的主觀原因,是判斷誘因、后果等的關鍵。刑罰與犯罪的關系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其目的在于通過刑罰來達到懲罰行為人、震懾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目的。罪刑相當原則則是確保刑罰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符,不過刑罰的適用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客觀和主觀情況。
二、認識刑法的社會作用。
刑法的實施意義重大,它奠定了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基礎。刑法能夠傳遞強烈的懲罰信號,使個人犯罪行為受到有力制約,維護社會正義有序。同時,刑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權益。比如浙江某地法院審理一件黑心油案時,法院就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審判發(fā)現(xiàn)這起案件涉及到新型社會犯罪的新型騙局,最終通過合理的判決維護了整個社會經(jīng)濟的安全。
三、深刻理解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是衡量一項行為是否犯罪的標準。犯罪構成要件一般包括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兩個方面。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時,首先要看該人是否具有刑法規(guī)定中所列的客觀違法行為的行為特征,還要考慮其主觀方面的犯罪心理是否與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具體來說,客觀方面是指是否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而主觀方面則是指在犯罪行為中有無主觀故意、過失、故意等。
四、刑法運用的靈活性。
在刑法規(guī)定下,很多狀況下可能會產(chǎn)生不同的情況。而在判定犯罪性質、量刑等方面,絕不是簡單的套用公式便可解決。實際上,刑法的運用具有靈活性,在處理各種犯罪案件時,需要考慮案情的具體情況,并將法律原則與現(xiàn)實情況相結合,以達到審判公正。審判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是我們在刑法學習中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刑法學習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學習中我們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論和法律原則,能夠深刻理解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刑罰適用原則等相關內容。同時,我們需要從刑法學習中認識到其社會作用、規(guī)則運用等方面,使我們能夠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規(guī)則本質和意義,同時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應用相關規(guī)則。
綜上所述,刑法在法律體系中至關重要。通過對刑法的學習,我認識到它的作用和作用的重要性,同時了解到了犯罪構成要件和刑罰適用等方面的重要內容,并能夠將其與實際問題相結合,探究其規(guī)則本質及應用等方面內容。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會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更加深度、廣度地了解刑法,并運用其所得知識做出更好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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