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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意撤訴協(xié)議書通用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yǎng)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yǎng)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yǎng)費1500元數(shù)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chǎn)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chǎn)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chǎn)生矛盾,現(xiàn)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y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jīng)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jīng)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yǎng)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jīng)濟收入不穩(wěn)定,自身無經(jīng)濟能力撫養(yǎng)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wěn)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xié)助撫養(yǎng)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yǎng)。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yǎng)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yǎng)費1500元數(shù)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yǎng)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yǎng)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yǎng)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yǎng)費。
答辯人自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約在20xx元左右,而答辯人現(xiàn)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yǎng)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jīng)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chǎn)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jù)。
本案涉案房產(chǎn)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jīng)國家房地產(chǎn)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chǎn),由于該房產(chǎn)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chǎn)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應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xiàn)原告將訴求的房產(chǎn)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chǎn)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chǎn),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該財產(chǎn)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chǎn),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chǎn)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yǎng)的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yǎng)條件,如工作穩(wěn)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jù)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紤]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yǎng)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wěn)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yǎng)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yǎng)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加上你自己的綜合條件就可以了,當然,你在庭上的辯護是很重要的,因為法官并不主動調查事實,要靠你的證據(jù)及辯護技巧讓法官相信孩子隨你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有利。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yǎng)權變更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yǎng)能力發(fā)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一般先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如協(xié)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原告同意撤訴協(xié)議書通用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x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x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管轄。x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x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x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x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xié)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x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x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xié)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起訴,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xié)議不明或協(xié)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于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況且依據(jù)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并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qū)。另外上訴人經(jīng)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qū),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qū)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4年 月 日
原告同意撤訴協(xié)議書通用三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楹蟠疝q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xié)力地經(jīng)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jīng)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yè),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jīng)濟開支等發(fā)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jù),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jīng)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jīng)濟開支發(fā)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fā)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jīng)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guī)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y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jīng)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xié)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jīng)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jīng)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xiàn)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chuàng)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原告同意撤訴協(xié)議書通用四
答辯人:a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街x巷x號x號樓x單元x層。電話:139
被答辯人:b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宿舍x號樓。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b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yǎng)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所訴關于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后,雙方性格不合,爭吵不斷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懷孕后經(jīng)常不回家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孩子出生后,與被答辯人仍爭吵不斷,對孩子不管不顧只象征性的每月交給孩子部分生活費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x年至今,答辯人偶爾回家,未回家居住,與被答辯人分居達3年的情況與實際不符。
具體實際情況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某某年相識戀愛,經(jīng)過幾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年結婚,婚后感情很好,兩人相互鼓勵,共同進步,在各自的事業(yè)上都取得了較大的發(fā)展?;楹?,兩人不僅在事業(yè)上獲得了大豐收,某某年某某月還生下了一名健康、可愛的兒子c某某。從這個孩子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夫妻感情非常深厚。
答辯人是一名普通工人。由于工作關系經(jīng)常戶外作業(yè)。這些情況在與被答辯人認識開始就沒有隱瞞。被答辯人也支持答辯人的工作。今年答辯人被單位予以獎勵并提拔。
自兩人結婚后,答辯人的工資存折就由被答辯人保管,每月工資由被答辯人領取。
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違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先后與名叫某某與某某的男人發(fā)生不正當?shù)哪信P系,使答辯人長期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紤]到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過錯,更加考慮到兒子現(xiàn)在年紀還小,這么早就雙親離異,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溫暖,絕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必然會造成兒子童年的人間悲劇,答辯人多次找被答辯人談心,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并原諒了被答辯人的錯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且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之情形,并不符x年11月21日公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所規(guī)定的情況。
故答辯人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為了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如果被答辯人鬼迷心竅、執(zhí)迷不悟,答辯人也只能無可奈何同意離婚,但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
根據(jù)《憲法》第五條、十三條之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四款、第7條、第11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x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
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一、婚生兒子c某某應由答辯人撫養(yǎng)。,原告承擔扶養(yǎng)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婚生兒子c某某撫育費萬元(某元×30%×12月×13年=某元)。
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答辯人同意按法律規(guī)定依法進行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萬元,房屋歸我所有,我支付原告一半的房款計x萬元。
2、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鑒于原告有轉移財產(chǎn)的可能性,我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原告b某某在銀行的存款記錄。
3、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約一萬余元,因房屋主張歸我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我所有,由我支付五千元給原告。
4、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改善生活環(huán)境,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做生意,但均已賠掉。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三)、被答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由于被答辯人與數(shù)名男人關系曖昧,不知收斂,并多次到答辯人單位、親戚家里吵鬧,并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侮辱誹謗答辯人。雖然,答辯人極力退避,但讓被答辯人在親戚、朋友、同事面前顏面盡失,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盡摧殘,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日常生活與工作。
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并賠付答辯人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共計10.5310萬元,且負擔相應訴訟費用、誤工費、咨詢費、交通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13.6312萬元。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a某某
x年x月
附:
答辯狀副本2份。
證據(jù)材料1份。
原告同意撤訴協(xié)議書通用五
答辯人:
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
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因_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陔p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多次嘗試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商過程中,雙方自_____年____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chǎn)情況:
1、共同財產(chǎn):位于____市____大道____號__幢___單元___層____號房產(chǎn)一套,產(chǎn)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___元,現(xiàn)市值大約為______元左右;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jīng)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jīng)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jù)_____規(guī)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________元,與事實不符。該_____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_____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jù)_____及_____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日期: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
原告同意撤訴協(xié)議書通用六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zhèn)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zhèn)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jīng)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jīng)營的“xxxx經(jīng)營部”,齊心協(xié)力地進行經(jīng)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
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chǎn),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chǎn)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jīng)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jīng)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
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jié),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jù)。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xiàn)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xié)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jīng)營部,轉移了經(jīng)營部的現(xiàn)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jīng)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jīng)營,由于我屬于事業(yè)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jīng)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xié)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xù)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fā)現(xiàn)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jīng)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jīng)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jù)統(tǒng)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jīng)營部”經(jīng)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jīng)過調查才發(fā)現(xiàn),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jīng)營所得已經(jīng)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據(jù)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jīng)營部里沒有任何現(xiàn)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jīng)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chǎn)”,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
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由精品學習網(wǎng)提供!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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