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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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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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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xù)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xiàn)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jù)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F(xiàn)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jié),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shù)卣疹櫯綑嘁娼o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jié),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zhí)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具狀人: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jù),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jù)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fā)建設的濟南市東環(huán)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钡谋硎隽钊速M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三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勞仲案(__)第____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_______。
1、由原告墊付的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份、
2、拖欠的__年__月份和__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____元;。
5、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____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____元;。
8、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____元,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__的賠償金人民幣__元;并支付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四
上訴狀應寫明以下內容: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自然情況。同起訴狀一樣,寫出八個要素。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審中的地位,并用括號括住。如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張××,男?!痢翚q……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魯××,男。××歲……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訴人和被告人,誰提出上訴,另一方就是被上訴人。
下面接著寫事由時,一般用下列程式語句:"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這是上訴狀的中心內容,因為上訴狀重點是講清上訴的理由,也就是說,要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這部分的寫作要考慮三個方面:
(1)關于對事實的認定。如果原審裁決在事實的認定上有錯誤,包括某種行為事實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證據(jù)等,那就要用確鑿的證據(jù)說明事實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審裁決認定的事實。
(2)關于定性、裁決和適用法律。如果原審裁決在認定事實方面沒出入,而是在認定案件性質、確定罪名以及適用法律作出的處理有誤,那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的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jù),指明原審裁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
(3)關于訴訟程序問題。如果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和最后裁決中,存在違反訴訟程序的錯誤。包括是否應當回避,是否應指定辯護人,審判方式是否公開,審判組織是否合法等,也應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指出其錯誤。在闡明了上訴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如請求二審撤銷、變更原裁決,或請求重新審理等。
理由的具體寫法,有的先把原判決書(或裁定書)中不妥或錯誤的原話引出來,有的把原裁決不妥或錯誤之處概括成一段話,然后有針對性地陳述理由,予以反駁。有的以講述理由為主;結合著指明原審裁決的不當之處。
4、結尾。上訴狀的結尾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呈文或呈轉對象。上訴狀寫好后,可以直接遞交二審法院,也可以通過原審法院轉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寫"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寫"×××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轉送××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二是上訴人簽名蓋章。三是具狀年月日。
5、附項。順序依次列出: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件,物證×件。如有證人,還要寫出證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上訴人:張xx,男,白族xxx年10月22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委托代理人:馬xx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地址xx省xx市云鶴路200號(xx市法院旁)。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xxx年04月21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fā)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xx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xxx年至xxx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xx年1月5日、xxx年5月5日、x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jù)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jù)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jù)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jù)。
1、第1組證據(jù)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xxx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wěn)"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jù)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jù)基本的證據(jù)原則,該組證據(jù)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jù)缺乏證據(jù)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jù)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jù)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jù)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xiàn)代經濟的發(fā)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jù)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jù)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jù),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呈。
xx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年02月10日。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jù)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五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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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xié)議是一份無效協(xié)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shù)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xié)議。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fā)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fā)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xiàn)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xié)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六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1、必須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才能書寫民事上訴狀。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有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義上訴。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jù),可以查閱本案有關的材料。
2、必須是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有上訴請求的,才寫民事上訴狀。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上訴狀是體現(xiàn)這種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在他認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錯誤時,就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須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其民事上訴狀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超過上訴期限的民事上訴狀,無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之內,可以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獲得準許后,當事人才能恢復上訴權,其民事上訴狀也才有法律效力。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
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yǎng)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jù),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jù)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jù),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民事上訴狀是上訴人針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訴的書狀,是一審中敗訴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原裁判中的錯誤或不妥善、不公平之處給予否定評價的上訴的書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訴狀最主要的寫法是反駁法:
1、應當針對上訴人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上訴人要把自己所認為的原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之處找出來,是屬于認定事實不當,還是所引用的法律發(fā)生了錯誤,抓得準才能駁得有力,無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這就要客觀地進行“三對照”:
(1)原判決和客觀事實相對照。
(2)原判決和客觀證據(jù)相對照。
(3)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相對照。經過對照比較,抓住關鍵性的幾處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
2、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jù),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jù)理論證,分清是非。在論證中應當針對關鍵性的、需要反駁的論點,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jù)充分地加以論證,以達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觀情由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裁判的目的。為達到這一目的,論證的基本要求應當是有理有據(jù)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據(jù)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即在反駁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當之后,經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張。這就是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請求重新審理的結論性意見。
使用反駁法的要求是:
(1)針對性強。在上訴狀中擺事實、講道理,援引法律時,都應緊密圍繞上訴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問題,而不是漫無目的或不著邊際地陳述無關緊要的事實與理由。
(2)說服力強。要針對原裁判的錯誤充分地加以辯駁,論證要有理有據(jù),有事有證,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觀點而無材料,也不能只羅列事實而無鮮明的觀點。切忌陳詞濫調,堆積辭藻。
(3)邏輯性強。所論事實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guī)律和邏輯的基本規(guī)律。
1、當事人有上訴權,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慎重處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訴狀,對不服第一審的原裁判提出上訴,能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通過上訴審查,對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提高審判案件的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2、使用民事上訴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只要認為第一審裁判不符合事實和法律,就可以具狀上訴,這對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保護正當權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這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保障上訴狀的遞交、受理和上訴權的行使。對于合法的上訴,任何人不應當限制和刁難。
3、使用民事上訴狀,可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使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客觀的審理、正確的審判。
1、民事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審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將民事上訴狀連同原案卷和證據(jù)以及答辯狀在5日內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將民事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如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應當組成和議庭開庭審理。如認為可以不開庭的,也可以進行裁判。二審法院也可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應在30日內終審裁定。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單位、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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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章)、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七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份,證據(jù)目錄及證據(jù)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八
法定代表人:羅xx,男,52歲,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xx,女,xx市市中區(qū)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元。
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xx年x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車站的罰款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xx年x月10日被告接到xx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xx到xx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xx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xx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x月1日被告派楊xx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guī)定請見附件。xx7年x月15日我方如約發(fā)運大蔥種子4055斤,x月5日到達xx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fā)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x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元。時過半月,xx縣農業(yè)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x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xx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xx于x月3日、x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zhí)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fā)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fā)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x天,即x月25日,xx縣農行才發(fā)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钡橇钊速M解的是,農行發(fā)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xx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xx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x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x月10日楊xx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jù)《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guī)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jù)我國農牧漁業(yè)部制定的全國農業(yè)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shù)?。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xx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xx車站庫房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fā)到xx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xx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xx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x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x條、第10條,農牧漁業(yè)部制定的全國農業(yè)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xx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xxxx年×月xx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九
原告: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北京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省市區(qū)路號座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
原告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號裁決書,現(xiàn)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
一、判令無需向被告支付工資__________元;。
二、判令無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__________元;。
三、判令無需向被告報銷交通費3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第三人之間屬于勞務派遣關系。
原被告的`勞動爭議案件,已經_____市_____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字_____第_____號裁決書。裁決書中裁定:
一、原告支付被告工資__________元;。
二、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資__________元;。
三、原告報銷被告交通費__________元;。
四、原告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__________元。對此裁決,原告認為不符合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年休假已經安排;。
2.由于被告嚴重違紀,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是符合事實與法律的,不應支付賠償。
3.不存在未發(fā)工資事宜。
現(xiàn)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北京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省市區(qū)路號座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
原告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號裁決書,現(xiàn)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
一、判令無需向被告支付工資__________元;。
二、判令無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__________元;。
三、判令無需向被告報銷交通費300元;。
四、判令無需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_______________元;。
五、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第三人之間屬于勞務派遣關系。
原被告的勞動爭議案件,已經_____市_____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字_____第_____號裁決書。裁決書中裁定:
一、原告支付被告工資__________元;。
二、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資__________元;。
三、原告報銷被告交通費__________元;。
四、原告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__________元。
對此裁決,原告認為不符合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年休假已經安排;。
2.由于被告嚴重違紀,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是符合事實與法律的,不應支付賠償。
3.不存在未發(fā)工資事宜。
現(xiàn)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y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y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y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y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xù)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fā)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xié)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yī)療公司發(fā)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y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yī)療公司發(fā)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y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fā)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y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y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y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jù)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xié)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y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jù)醫(y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xié)議》,醫(y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y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xié)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xié)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y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jù)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guī)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shù)”和“費率”的概念。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shù)才是根據(jù)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jù)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醫(y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y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y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shù),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xié)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y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xié)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qū)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y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xié)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jù)。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xié)議》且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y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繳費基數(shù)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jù)?!?/p>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y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shù),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yī)療公司掌握,故醫(y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y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shù)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qū)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guī)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y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xié)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但由于醫(y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y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1月14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崇文區(qū)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qū)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qū)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yè)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被告,被告應當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jù)”,但根據(jù)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物業(yè)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為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jù)。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636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lián)碛兄鳈嗟腻e誤判定,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chuàng)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開予以發(fā)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lián)碛兄鳈?。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對此,上訴人一審答辯狀、代理人書面代理意見中已有詳盡闡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并非陳某某原創(chuàng),陳某某對該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權。涉案文章與陳某某主張其擁有著作權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因為該等。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三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zhèn)。
上訴人:其女、39歲、蒙古族、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zhèn)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44歲、漢族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jù)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jù)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fā)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guī)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jù)《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guī)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jù)。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fā)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guī)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guī)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1998〕7號規(guī)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guī)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guī)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jù)《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guī)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fā)放業(yè)務,在提供借款單據(jù)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shù)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guī)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四
原告:姓名:,性別: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
被告:保險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等共計人民幣x元。(列明各項損失的具體金額)。
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駕駛車輛行駛至地方,與被告駕駛的車輛相碰,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車輛損壞,人員受傷。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隊作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承擔次要責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但就有關賠償問題原被告之間不能協(xié)商一致,依據(jù)(寫明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呈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的簽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證據(jù)及來源。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五
上訴人:xx,女,漢族,35歲,住址:xxx。
被上訴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區(qū)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2日做出的()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xx區(qū)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xx號判決;。
3、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yè)經北京市xx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事實和理由如下:
x年x月1x日,被上訴人《致xx女士的歡迎函》中明確對上訴人的勞動報酬做出承諾,約定年薪最低為30萬元,月薪最低25000元,福利費24000元/年。在此基礎上,雙方簽訂了真實有效的。
勞動合同。
上訴人入職后,被上訴人始終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并從x年1月起,強行將上訴人月薪降為x500元。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補足差額,均被拒;被上訴人又于x年x月30日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為此雙方發(fā)生爭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勞動報酬糾紛先經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仲裁委查明被上訴人出具的《員工績效管理規(guī)定》、《薪酬管理規(guī)定》于x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被上訴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提供的作為上訴人同意調整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依據(jù)的x年3、4季度的績效考核既沒有事實依據(jù)又沒有上訴人本人的簽字確認,真實性不認可;被上訴人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支持上訴人同意降薪,故認定被上訴人有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裁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2.25元。
被上訴人不服裁決向xx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訴訟中,被上訴人出具了多份在仲裁時未提交的證據(jù),多數(shù)為被上訴人單方制作,沒有上訴人的簽字確認。原審法院審理時不顧客觀事實,幾乎全盤采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甚至將仲裁委已查明的“真實性不認可”的證據(jù)也予以采納,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沒有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依據(jù)。
更荒唐的是,原審法院居然以上訴人領取降薪后的勞動報酬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已就此達成合意,從而認定被上訴人沒有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勞動合同法》第35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眲趧訄蟪甑淖兏莿趧雍贤瑮l款的重大變更,變更勞動報酬必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才有效。上訴人從未與被上訴人就勞動報酬變更達成書面協(xié)議,也從未認可過被上訴人降薪的理由。原審法院如此違法主觀臆測,違法判決,將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推向極致,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引發(fā)勞資糾紛,嚴重違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庭審中原審法院幫助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做工作,希望調解結案,但因調解的數(shù)額與仲裁數(shù)額差距較大上訴人予以拒絕。原審法院看調解不成,就草草結案,判決書事實查明部分幾乎照抄被上訴人提供的《起訴補充意見》,否認被上訴人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僅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經濟補償金差額112x元,與仲裁裁決的22.25元有天壤之別,引起上訴人極大憤慨。
上訴人不知原審法院是受案外不正當因素的影響還是對法律條文不熟悉,判決認定的事實漏洞百出,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更甚者,原審法院居然以上訴人實際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由,為被上訴人未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尋找借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3x條明確約定:“根據(jù)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放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勞動合同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后的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未請求原審法院調整經濟補償金,原審法院卻違背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濫用法律,強行調整,越俎代庖,差強人意。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偏袒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故,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被上訴人:杭州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xx路xxxx號,法人代表:xxx職務:董事長,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因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杭拱民初字第10xx號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資xx51.1元;。
二、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x1x1元;。
三、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2534x.x元;。
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于x年4月3日應聘到被被上訴人處工作。工作期間被上訴人未依法支付上訴人加班工資,未給予年休假。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訴人交涉,但被上訴人一直不予理會。x年x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上訴人于x年x月2x日依法向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x年x月4日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勞仲案字【】第xxx號裁決書”,上訴人因不服該裁決于x月14日向杭州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x1年1月21日作出()杭拱民初字第10xx號判決書,現(xiàn)上訴人不服該判決,理由如下:
一、關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適用一年的保護時效。上訴人認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fā)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本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未及時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而向被上訴人提出辭職,系單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時雙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故本案應適用兩年的保護時效。
二、關于工作年限。一審法院認為,工齡工資不能證明上訴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上訴人認為,證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舉證責任的公平角度來講,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實踐中,勞動者也不可能掌握這一證據(jù)。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責舉證。本案上訴人按照被上訴人的。
規(guī)章制度。
領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齡工資,共計325元,據(jù)此,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的工作年限至少應為13年。因此,無論從本案的事實,還是法律之規(guī)定,均能認定上訴人的工作年限為14年兩個月(入職x年4月3日,解除x年x月24日)。
另,一審法院判決書查明事實中認為上訴人于x1年x月進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認為上訴人在xx公司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滿五年,前后矛盾,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根據(jù)x年2月份工齡工資的發(fā)放情況,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的年限為14年2個月。
三、關于加班工資。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供了行政決定許可書,從而認定被上訴人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制,結算周期為半年,薪酬制度為計件+考核。這僅僅是形式要件的認定,無事實基礎。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認定。一審法院單從被上訴人提供的工資發(fā)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訴人根本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結算周期為半年,薪酬制度為計件+考核”。并從未依法支付上訴人的加班工資。
四、關于年休假。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xx公司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滿五年??汕拔闹姓J定上訴人于x1年x月進入xx工作的。前后矛盾,認定事實不清,因此,上訴人認為,應按照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x年2月份工資表中工齡工資一欄認定上訴人入職時間,即為x年4月3日。故上訴人工作期限為十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為10天。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上訴人未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為24天。因此,法院應支持上訴人2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五、關于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應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未支付x年4、5月份加班工資,因發(fā)生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不違反結算周期為半年的約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即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難道被上訴人的約定可以超越這一規(guī)定。另外,《杭州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規(guī)定》也有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即因各種原因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后5日內結清工資。中國之大,法律之多,哪一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發(fā)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可以不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被上訴人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和年休假工資,違反《勞動合同法》之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未能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六
住所地:杭州市路號,法人代表:職務:董事長,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因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杭拱民初字第10號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資xx51.1元;。
二、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x1x1元;。
三、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2534x.x元;。
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于x年4月3日應聘到被被上訴人處工作。工作期間被上訴人未依法支付上訴人加班工資,未給予年休假。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訴人交涉,但被上訴人一直不予理會。x年x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上訴人于x年x月2x日依法向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x年x月4日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勞仲案字【】第號裁決書”,上訴人因不服該裁決于x月14日向杭州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x1年1月21日作出()杭拱民初字第10號判決書,現(xiàn)上訴人不服該判決,理由如下:
一、關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適用一年的保護時效。上訴人認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fā)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本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未及時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而向被上訴人提出辭職,系單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時雙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故本案應適用兩年的保護時效。
二、關于工作年限。一審法院認為,工齡工資不能證明上訴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上訴人認為,證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舉證責任的公平角度來講,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實踐中,勞動者也不可能掌握這一證據(jù)。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責舉證。本案上訴人按照被上訴人的規(guī)章制度領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齡工資,共計325元,據(jù)此,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的工作年限至少應為13年。因此,無論從本案的事實,還是法律之規(guī)定,均能認定上訴人的工作年限為14年兩個月(入職x年4月3日,解除x年x月24日)。
另,一審法院判決書查明事實中認為上訴人于x1年x月進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認為上訴人在xx公司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滿五年,前后矛盾,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根據(jù)x年2月份工齡工資的發(fā)放情況,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的年限為14年2個月。
三、關于加班工資。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供了行政決定許可書,從而認定被上訴人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制,結算周期為半年,薪酬制度為計件+考核。這僅僅是形式要件的認定,無事實基礎。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認定。一審法院單從被上訴人提供的工資發(fā)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訴人根本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結算周期為半年,薪酬制度為計件+考核”。并從未依法支付上訴人的加班工資。
四、關于年休假。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xx公司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滿五年??汕拔闹姓J定上訴人于x1年x月進入工作的。前后矛盾,認定事實不清,因此,上訴人認為,應按照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x年2月份工資表中工齡工資一欄認定上訴人入職時間,即為x年4月3日。故上訴人工作期限為十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為10天。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上訴人未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為24天。因此,法院應支持上訴人2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五、關于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應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未支付x年4、5月份加班工資,因發(fā)生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不違反結算周期為半年的約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即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難道被上訴人的約定可以超越這一規(guī)定。另外,《杭州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規(guī)定》也有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即因各種原因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后5日內結清工資。中國之大,法律之多,哪一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發(fā)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可以不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被上訴人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和年休假工資,違反《勞動合同法》之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未能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七
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國路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紅纓路86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陽中路中段體育場內。
上訴人1公司(以下簡稱“1公司”)為與被上訴人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及被上訴人3公司(以下簡稱“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2公司針對上訴人1公司的起訴及訴請。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被告1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且原告與被告均不認可該聲明。故合議庭對該份證據(jù)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鄙显V人認為這種判斷與認定是不符事實和法律的,也是邏輯混亂的認定。
1這種認定不符合事實。
在原告的一審起訴書中就明確的聲稱:“第一被告(上訴人)召集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代表吳飛、被告代表周進修、洪瑤珠(被上訴人3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于20xx年7月8日13時30分簽訂了一份聲明,作廢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訴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瑤珠簽訂,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負責,聲明簽字后即付工程款。”這說明,作為原告即被上訴人2公司是明確同意并認可上述三方所簽訂的聲明的。即使在其起訴時也是明確認可這個聲明的,并沒有否認這個聲明。只不過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并沒有按照這個聲明的規(guī)定履行其所有義務,所以被上訴人2公司才要起訴。故,從被上訴人自己的起訴書中我們就能夠確認上述的聲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沒有違反被上訴人2公司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
2,這種認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
該聲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當事人雙方過后的自我陳述。而在于當時簽訂時刻的具體情況即簽字的當事人意思是否明確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實的,表達是明確的。而且,在法律意義上該聲明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債的轉移”。法律規(guī)定,債務的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需要通知債務人。而本案中,原來承包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很明確已經在聲明中移轉給了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而且,在移轉的具體過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簽字,符合債的轉讓的法律程序與規(guī)定。所以,依法進行的這種債的移轉即權利義務的移轉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變。在原審中,兩被上訴人認為上述聲明是無效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是與上訴法律規(guī)定相悖的。而原審法庭沒有把法律的依據(jù)及法理說清即認定聲明無效,顯然是不適當、不合法的隨意而為。
3、這種認定的依據(jù)及邏輯是混亂的。
原審法庭因為“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告(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均不認可該聲明”從而認定聲明是無效的。這種邏輯讓人瞠目結舌。法庭判斷一個事實,不應當完全憑借當事人之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的陳述,而是要看證據(jù)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上訴人3公司在原審庭審中不認可聲明的原因其實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夠最大化,所以才作出這種說法。但是,他們不能否認的是他們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聲明中明確簽字同意聲明的內容。沒有任何人強迫及欺騙他們簽字。他們理應對他們的簽字負責,他們理應對他們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負責。(洪瑤珠是濱海餐飲公司的法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吳飛是2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行為也代表公司。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訴人2公司的起訴書中也明確表明“原告代表是吳飛?!?。
所以,不去看證據(jù)的來源與真實性,而僅僅憑利益相關方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違背事實的否認來認定聲明的效力,是嚴重的邏輯混亂。
綜合,原審法庭對于上述聲明的認定是錯誤的。我們不知道原審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據(jù)判斷這個聲明是無效的?是不真實的么?還是違反了哪一條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中并沒有闡明這一關鍵問題。原審判決沒有給上訴人以合適,合法,能夠服眾的理由與答案。
上訴人認為:該聲明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在簽訂該聲明以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再無任何經濟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4,在簽訂上述聲明之后,如果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沒有按照約定向被上訴人2公司付款,也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了。被上訴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主張權利,因為2公司已經在聲明中簽字明確表明同意“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而這個聲明是一經簽字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個附條件的文件。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沒有任何實質上的經濟關系。
被上訴人2公司實際上是給原來的瑤珠酒店進行裝修,當時雙方的承包合同明確甲方為“瑤珠酒店”。而當時的時間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瑤珠才與陜西咸陽長存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承包咸陽市體育賓館、創(chuàng)辦瑤珠酒店的協(xié)議書。因此,在簽訂裝修承包協(xié)議書的時候,瑤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無法蓋章,故,才在甲方瑤珠酒店的字體上暫時蓋上了上訴人的公章。
基于這種混亂的情況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簽訂了聲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廢,一切責任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這才是整個事件的全貌。故,上訴人與裝修合同之前無任何關系,在簽訂聲明之后更無任何關系。上訴人不應當對明確應當由3公司及洪瑤珠負責的債務承擔責任。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八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7。
委托代理人:程某,孟祥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
上訴人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因與常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5)泊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市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某、被上訴人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義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博通燃氣公司訴稱:常某于x7年1月到我公司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由我公司為常某開始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用。而常某在x7年1月份之前并非我公司職工,我公司沒有義務為其交納養(yǎng)老保險費用,泊勞人仲案裁字(x4)第043號仲裁裁決,由我公司為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費,顯然是錯誤的。即使常文彥在x2年11月份就在我公司工作,那么其在x4年才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依法駁回常文彥要求為其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的請求。
常某辯稱:我于x2年11月1日到燃氣公司處工作,該事實有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的本單位勞動用工情況備案信息表證實?;攫B(yǎng)老保險費用是國家強制征收的,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與時效無關。博通燃氣公司于x1年12月28日為我補繳了x7年至x1年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用,依法應自x2年11月起進行補繳。
原審查明:x4年11月3日常某因燃氣公司拖欠其養(yǎng)老保險費用,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經過審理于x4年11月28日作出泊勞人仲案裁字(x4)第043號仲裁裁決書,確認涉案中常某自x2年11月1日在燃氣公司工作,燃氣公司自x7年1月起開始為常某繳納養(yǎng)老費用,而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費未能繳納。遂裁決燃氣公司為常文彥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燃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常某要求燃氣公司為其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費的請求。
燃氣公司認為,即使常某自x2年至x6年在其公司工作,但根據(jù)常某持有的x1年度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累計交費期間為六十個月,由于常某未能在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而是在x4年11月3日才申請仲裁,早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常某認為,自己于x2年3月因身體患病不能工作,燃氣公司已同意其退出工作崗位病休,在病休期間沒有時間和能力主張權利,該情況符合仲裁法中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中止的情形;另外燃氣公司在x3年度還在為我交納養(yǎng)老保險費用,該事實均可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
另查明:雙方曾因勞動爭議糾紛,xx市人民法院作出了(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燃氣公司不服向滄州中院提起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x5)滄民終字第96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常文彥于x2年11月1日開始在燃氣公司上班,期間在x7年、x8年、x9年雙方分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x2年12月31日。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x3)泊民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常某于x2年至x2年一直在燃氣公司上班,燃氣公司應當為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關于燃氣公司主張常某提起勞動仲裁時已超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的辯解,因合同到期后燃氣公司又為常某繳納了x3年度醫(yī)療保險等費用,且雙方勞動關系一直未終止,對燃氣公司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燃氣公司對被告常文彥的訴訟請求;二、原告燃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被告常某補繳x2年11月至x6年12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費(具體數(shù)額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予以核算,統(tǒng)籌部分由燃氣公司承擔、個人部分由常某承擔)。案件受理費10元,由燃氣公司承擔。
宣判后,燃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該案已超過仲裁時效,不應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據(jù)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了一種不受仲裁時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無論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保險的時間有多久,勞動者都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避免了勞動者在職期間維權就要失去工作,不維權就要過時效的尷尬局面;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yè)、養(yǎng)老、人身、醫(y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本案中,燃氣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亦屬于拖欠勞動報酬范疇。由于被上訴人常某自x2年11月1日起一直與上訴人燃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常某主張燃氣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上訴人燃氣公司主張該案超過仲裁時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博通燃氣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xx市燃氣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〇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十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xiàn)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yè)經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fā)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fā)、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jù),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jù)不認、對重要證據(jù)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jù)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xù)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狈ü俨蛔雎?。第二次開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jù)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jù)之王”,該證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尚Φ氖且粚徟袥Q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xiàn),導致對證據(jù)的認定沒有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yè)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zhàn)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jù),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tǒng)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樾伟ǎ骸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chuàng)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lián)衽忌硬恢篮文旰卧?。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xiàn)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痘橐龇ā返?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F(xiàn)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jù),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橐鍪?,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jù),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20xx年7月22日。
民事上訴狀勞動爭議篇二十
地址:xx市xx區(qū)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yè)區(qū)嘉福工業(yè)區(qū)。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fā)回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xié)議》。
依據(jù)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zhí)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zhí)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zhí)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zhí)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zhí)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zhí)行。而執(zhí)行依據(jù)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zhí)行依據(jù)。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xié)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zhí)行依據(jù),(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zhí)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xié)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xié)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zhí)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fā)的,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xié)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jù)《合同法》之規(guī)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shù)膯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zhí)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zhí)行,中止執(zhí)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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