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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條凡列入昆明市土地儲備范圍內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市上地交易中心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活動。未納入土地儲備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或協(xié)議轉讓。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由昆明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有計劃地進行。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在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指導下根據(jù)本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計劃、產(chǎn)業(yè)政策、城市規(guī)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年度計劃,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經(jīng)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年度計劃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六條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據(jù)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一上地供應計劃和市場的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七條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業(yè)性房地產(chǎn)開發(fā)等經(jīng)營性項目用地的出讓、轉讓、租賃,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方式供應。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確定招標、拍賣底價。招標、拍賣底價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產(chǎn)業(yè)政策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必須保密,參加招標、拍賣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二
第一條為規(guī)范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優(yōu)化海洋資源,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權市場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管轄海域區(qū)域且屬本市審批權限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出讓人)負責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
發(fā)改、財政、規(guī)劃、建設、國土環(huán)境資源、監(jiān)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姆ㄈ?、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參加海域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海域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海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海域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者的行為。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國防建設項目;。
(三)傳統(tǒng)趕海區(qū)、海洋保護區(qū)、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對擬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進行海域使用論證、海洋環(huán)境評價和海域評估,并根據(jù)其結果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海域使用類型(用途)、出讓年限、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和其他條件。
第九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海域位置圖(宗海圖)、海域使用條件、投標文件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文本。
第十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標底、底價應當根據(jù)海域評估結果等確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確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論證費、環(huán)境影響評價費、海域測量費和海域評估費等費用的總和。
第十一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20日發(fā)售招標文件、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海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一)出讓人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海域的位置、現(xiàn)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保證金支付要求;。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內容。出讓人開標時應邀請所有合格投標人參加。
(四)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標;。
(五)出讓人根據(jù)評標結果,確定海域使用者。
第十三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無效投標文件或廢標處理:
(一)超過投標截止日所投的投標文件;。
(二)投標文件或投標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規(guī)定的;。
(三)投標文件或投標文件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投標人不具備招標公告中規(guī)定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六)投標文件報價低于標底的;。
(七)重復投標的。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由出讓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招標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則應確定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第十六條海域使用權拍賣出讓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拍賣公告;。
第十七條海域使用權掛牌出讓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二)競買人填寫報價申請單報價;。
(四)出讓人繼續(xù)接受新的報價申請;。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日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掛牌競買人的報價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讓人確定為無效報價申請:
(一)超過掛牌截止日所提交的報價申請單;。
(二)報價申請單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報價申請單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競買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第十九條掛牌期限指掛牌起始日至掛牌截止日期間。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在掛牌期限內,出讓人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情況確定海域使用權競得人: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不確定競得人。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海進行現(xiàn)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履行合同約定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應當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二條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成交后,中標人、競得人未按規(guī)定時間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其中標人、競得人資格,保證金不予退還,全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繳海域使用金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中標人、競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競標、競買不成的,出讓人必須在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其他投標人、競買人已交付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的,出讓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已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出讓人報經(jīng)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無條件交回海域使用權,需要恢復海域原狀的,海域使用權人應按出讓人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恢復海域原狀。
第二十七條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5月15日起施行。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三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yōu)化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chǎn)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以及《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墓?、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四條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jīng)營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含政府征用、收回、收購的土地使用權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以及土地的聯(lián)營合作等交易,實現(xiàn)抵押權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法院判決需拍賣變現(xiàn)用于償還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等,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guī)定以外類型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計劃、產(chǎn)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guī)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用地,由出讓人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地塊規(guī)劃設計條件等規(guī)劃手續(xù)。經(jīng)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受讓人后,計劃部門辦理項目立項或備案手續(xù),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guī)劃要求核發(fā)規(guī)劃有關證件。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九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xiàn)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guī)劃設計條件;。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chǎn)業(yè)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名。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投標人或競買人應當勘察投標或競買的土地,對土地現(xiàn)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或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jīng)投入標箱或競買人參加競買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五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在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jù)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六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七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xù)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八條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xù)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一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xiàn)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二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四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競得人采取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標底和底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5月25日印發(fā)的《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暫行辦法》(連政發(fā)95號)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四
國土資源部于4月3日通過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自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部門規(guī)章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出了相當具體的規(guī)定,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務操作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但是,《規(guī)定》的若干條文和制度設計與基本法律不相一致甚至沖突或者沒有實際意義,使該規(guī)章大為遜色?,F(xiàn)試述一二如下,請方家指點。
首先,《規(guī)定》規(guī)定了一種“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掛牌?!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并沒有規(guī)定這么一種方式,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規(guī)定》所稱這種新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睋Q言之,《規(guī)定》想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立法空白,參考了證券連續(xù)交易方式,創(chuàng)造出“掛牌”交易方式。但是,由于這種掛牌方式本身存在缺陷-土地使用權的賣方有限,而買方通常也非數(shù)量眾多,所以其交易價格不會呈上下波動,只能是單向上漲-使其與拍賣無本質區(qū)別?!兑?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掛牌成交的三種情形: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3、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xiàn)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均為某一高出底價(保留價)的最高價為成交價(第二種情形規(guī)定的“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實際上沒有意義,因為后出價的競買人不會出一個比前一個出價低的價)。由此可見,“掛牌”與拍賣并無區(qū)別,《規(guī)定》的新創(chuàng)舉-“掛牌”實無必要。
其次,《規(guī)定》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初衷是為了體現(xiàn)公開、公平的市場原則。但是,“投標開始日前20日”發(fā)布招標公告并不等于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間有20日間隔,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fā)布拍賣公告”,因此《規(guī)定》第八條關于招標公告、拍賣公告發(fā)出時間與法律規(guī)定亦不一致。
再次,《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不相一致,該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奔床坏绵]寄標書。而且,即使允許郵寄,該項規(guī)定“到達主義”的采用似不合理。
最后,若干名詞術語的使用技術太差。如《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等條文中規(guī)定的“競得人”(拍賣中最高應價者)應為“買受人”,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guī)定的法定術語一致。同樣的疏漏還有《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條文中的“底價”,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術語的使用一致,即稱為“保留價”。
作為有較大影響的部門規(guī)章,應在頒布之前多方征求意見和建議,以求得盡可能的嚴謹和科學。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五
房地產(chǎn)項目包括:
1、城鎮(zhèn)單一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用地;。
2、城鎮(zhèn)混合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工業(yè)或商業(yè)等混合用地;。
商業(yè)項目用地包括:商店、商場、各類批發(fā)、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餐飲旅游業(yè)用地包括:飯店、餐廳、酒吧、賓館、旅館、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其他商業(yè)服務業(yè)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yè)性辦公樓、旅行社、夜總會、歌舞廳、俱樂部、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汽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質回收站、維修網(wǎng)點、照相、理發(fā)、洗浴等服務設施用地。
(四)土地年度出讓計劃公布后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第十五條出讓人應當組織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出讓的地塊(地段)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并在評估結果和政府產(chǎn)業(yè)政策的基礎上確定標底或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履約保證金等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第十六條出讓人按照年度出讓土地計劃,擬訂具體宗地的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或掛牌方案,經(jīng)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方案內容應包括:出讓宗地情況(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xiàn)狀),規(guī)劃設計條件,標底或底價,出讓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七條出讓人組織施工單位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整理,以使其達到出讓條件。整理費用(包括成本費和業(yè)務費)列為出讓成本費用在出讓宗地價款中支付。
第三章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特定投標人發(fā)出招標邀請書而進行的招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嚴格限制,僅少數(shù)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對土地受讓人的條件或資格有特別限制的。
第二十條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
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人不得少于三個投標人,少于三個被邀投標人或有效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本次邀請招標無效,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或改變出讓方式。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投標申請書和標書、《中標確認書》、《出讓合同》。.投標申請書、標書和《中標確認書》由招標人編制;《出讓合同》統(tǒng)一使用國土資源部印制的樣式。
第一節(jié)公告或邀請。
第二十二條招標公告時間離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標公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現(xiàn)狀、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設計條件;。
(二)投標人范圍、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標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截止時間;。
(五)投標履約保證金的給付方式、數(shù)額、帳號;。
(六)開標地點、時間;。
(七)給付中標價的方式及要求;。
(八)評標方法;。
(九)招標人,代理單位名稱;。
(十)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邀請投標書日期離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請投標書內容應包括本條第一款(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規(guī)定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投標意向人應當在投標公告或邀請投標書規(guī)定的投標申請截止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復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人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向投標合格者發(fā)出通知書、標書和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退回申請材料。
招標人在投標申請截止日后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地段),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二節(jié)投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并蓋手指印。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的標箱。
按公告規(guī)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標書一經(jīng)發(fā)出,招標人一般不得更改招標內容,確需更改的,必須在公告或邀請書發(fā)出后十五日內公告更改內容或通知更改內容,并應當對更改內容承擔責任。
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三節(jié)開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應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開標會議由招標人主持或代理機構公開主持,評標由評標小組進行,必要時邀請公證機關鑒證。
第二十八條開標程序如下:
(一)由主持人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及標底;。
(二)由投標人或推選的代表、招標主持人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
(三)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
(四)開啟標書,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五)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標書由評標小組認定宣布無效。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三)標書或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重復投標的;。
(六)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第四節(jié)評標。
第三十條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
第三十一條評標原則。
(二)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評標程序。
(二)評標小組確定出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三)招標主持人對中標人當場宣布,并簽訂《中標確認書》;。
(四)中標人應在簽訂《中標確認書》的同時交足標價20%的履約保證金。
(五)約定簽訂《出讓合同》時間。
第五節(jié)其他。
第三十三條對所有標書被認定為無效投標的,招標人應當確定再次招標時間。
第三十五條發(fā)生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情形的,評標小組可重新確定中標人,或由招標人另行組織招標。原中標人的投標履約保證金暫存招標人帳戶。若招標人重新出讓土地價格低于原中標價時,原中標人應從履約保證金中支付差額部分的賠償費;若招標人重新出讓土地價格高于原中標價時,招標人將履約保證金扣除上次招標費用后(不含利息)退回原中標人。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讓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殊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對土地用途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四)使用劃撥性質土地的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因破產(chǎn)、撤銷、合并而致使原使用的土地改作他用的。
(五)法院在執(zhí)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過程和金融部門為實現(xiàn)抵押權或清償債務涉及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
第三十七條出讓人在拍賣或掛牌前應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和市人民政府產(chǎn)業(yè)政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競買人的最高價未達到底價時,該應價不發(fā)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三十八條拍賣或掛牌文件包括:拍賣或掛牌公告、競買申請書和《成交確認書》。
拍賣或掛牌公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地塊現(xiàn)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拍賣或掛牌的地點、時間、投標掛牌期限、競價方式等;。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給付成交價的方式和時限;。
(八)競買保證金;。
(九)出讓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由拍賣人、掛牌人編制。
第一節(jié)拍賣。
第三十九條拍賣程序包括:擬定拍賣方案、發(fā)布拍賣公告、競買申請、資格審查、競買編號、現(xiàn)場勘察、舉行拍賣會、落槌確定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
第四十條出讓人應當在媒體上刊登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日期至拍賣申請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拍賣公告需更改或撤回的,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發(fā)布后十五內作出,并在原公告發(fā)布的媒體上發(fā)布相應公告。
更改拍賣公告,其競買申請截止日應當順延。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五)資信證明;。
(六)不低于公告數(shù)額的競買履約保證金;。
(七)委托競買,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
(八)拍賣人認為應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要求可以郵寄的競買人申請文件,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后,應當對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競買申請書后五日內向合格者發(fā)出競買通知書、競買編號及相關材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申請人。
競買通知書和相關材料一經(jīng)發(fā)出,拍賣人不得變更其內容,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被認定為無效申請的,拍賣人無須對競買申請人進行解釋。
第四十四條拍賣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必須組織競買申請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競買人對土地現(xiàn)狀有異議的,應在拍賣舉行前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對符合競買資格的競買人應發(fā)給與競買申請登記一致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資格。
在拍賣進行中,競買人一經(jīng)舉牌視為應價,在新開價之前,不得撤回;其他競買人應更高價的,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第四十六條拍賣人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召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拍賣會由拍賣主持人主持。記錄人員對拍賣全過程進行全程記錄。
拍賣主持人由拍賣人確定。拍賣主持人必須具有土地拍賣師資格。
第四十七條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四十八條拍賣會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xù)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節(jié)掛牌出讓。
第四十九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申請書及交納履約保證金;。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xù)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五十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五十一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對掛牌宗地進行現(xiàn)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出讓人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中標人或競得人所交付的履約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出讓人。出讓人另行出讓的價格低于中標價或拍賣價的,原中標人或原競得人還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二)不按規(guī)定簽訂《出讓合同》的;。
(三)不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交納土地出讓金的;。
第五十三條對違約人已按《出讓合同》交付部分或全部出讓金,出讓人除按第五十二條處理外,還應依法解除《出讓合同》,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給予退還,但必須在扣除履約保證金和《出讓合同》約定的賠償之后。
第五十四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地價款的,出讓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由出讓人退還保證金,中標人或競得人還可以按《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五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租賃、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礦產(chǎn)開采權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北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六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淖匀蝗?、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xiàn)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條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guī)定的工業(yè)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計劃、產(chǎn)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城市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xiàn)狀、使用年期、用途、規(guī)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chǎn)業(yè)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guī)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于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jù)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jù)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xù)競價;。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xiàn)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xù)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xiàn)場競價,通過現(xiàn)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招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定招標、拍賣文件,審定招標標底和拍賣底價,審定競標人和競買人資格,確定招標、拍賣主持人,確認評標結果等。
第七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計劃、產(chǎn)業(yè)政策、城市規(guī)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xiàn)狀、城市規(guī)劃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條件。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必須經(jīng)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出讓地塊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在土地評估的`基礎上,集體審核、集體決策,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競投人、競買人有權了解和索取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依法參與競投、競買。競投人、競買人在競投、競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在招標、拍賣活動結束之前必須保密,招標、拍賣委員會的成員和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二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或在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章招標。
第十三條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發(fā)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fā)出招標邀請書而進行的招標。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作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shù)單位或個人很難有受讓意向的。
第十五條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六條以價格作為評標標準,全部標書均低于底價的,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采取綜合評標的,對優(yōu)秀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經(jīng)招標、拍賣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可以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十七條招標公告中確定的發(fā)布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向被邀請投標書發(fā)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不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投標意向人必須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發(fā)出后10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3個工作日內向投標合格者發(fā)出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意向人。
招標人在發(fā)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交納投標保證金。
按公告規(guī)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招標人不得更改其內容。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必須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三條開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重復投標的;。
(六)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參加,并可根據(jù)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參加。
定標時應當由參加評標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定標后,招標人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確認書》。
中標人必須按照《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于定標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落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中標確認書》發(fā)出后,中標人因吊銷執(zhí)照、取銷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銷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確認書》無效。
第二十九條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拍賣。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殊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對土地用途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當發(fā)布拍賣公告。發(fā)出拍賣公告日期至截止日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拍賣公告發(fā)出后10個工作日內,競買人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繳納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委托競買的,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規(guī)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資料的,競買人必須掛號郵寄,并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后,必須對競買意向人資格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競買申請書后3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發(fā)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第三十四條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拍賣人不得變更其內容,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拍賣人在發(fā)出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競買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及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第三十七條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fā)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jīng)舉牌應價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的,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召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guī)則、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九條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出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guī)則等事項;。
(四)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xù)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競得價15%的標準交納定金。
競買人少于2人的,拍賣人應當宣布本次拍賣無效,拍賣人可以重新組織拍賣或者改變出讓方式。
第四十條《拍賣成交確認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及價款;。
(四)簽訂《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保留價,設定保留價的,主持人在拍賣前應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中標人、競得人拒絕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應當賠償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三條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價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定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給予退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出讓合同》約定要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十四條參加招標、拍賣的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他人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競買人或投標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競投(買)人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土地使用證,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競買人之間、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或招標無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投標人處中標項目金額的0.3%以上1%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八
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養(yǎng)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四)鹽業(yè)、礦業(yè)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業(yè)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xù)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xù)期。除根據(jù)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xù)期。準予續(xù)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xù)期的海域使用金。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九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招標方式:
(一)以獲取較高土地收益為目的,并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只有少數(shù)單位或個人有競投意向的。
第十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向三個以上的特定法人、組織或個人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根據(jù)招標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投標須知、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標書、招標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原則、中標確認書、落標通知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
第十二條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xiàn)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和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
(二)招標范圍及投標人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投標保證金;。
(六)開標地點、時間;。
(七)給付中標價的方式;。
(八)市土地交易中心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市土地交易中心變更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條投標人投標時應編寫投標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一卜列附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投標人提交不低于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可以郵寄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市上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為有效投標文件。
第十五條投標文件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并全面履行。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變更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作出變更修改或撤銷投標文件。
第十六條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為投標人勘察招標地塊提供便利,并負責解答有關疑問。
第十七條市土地交易中心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第十八條開標時由公證機關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并由主持人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市土地交易中心開標時都應當眾拆封、宣讀,并對投標文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宣布無效。
第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
(二)在投標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齊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六)簽章(簽字)不全的;。
(七)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九)重復投標的。
第二十條評標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依法組成評標小組具體負責。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二十一條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在定標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確認書》,并同時向其余投標人發(fā)出《落標通知書》。
中標人應當在《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中標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租金;其他競投入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在定標之口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三條標底被泄露時,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權終止招標活動。終上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國有土地拍賣掛牌協(xié)議書篇十
第一條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供地機制,合理優(yōu)化配置北海市土地資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北海市轄區(qū)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合浦縣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北海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是北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四條北海市國土資源局是北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招標人、拍賣人或掛牌出讓人,以下簡稱為出讓人。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但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范圍有限制規(guī)定的,以限制規(guī)定范圍為準。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照本辦法和招標公告(或邀請書)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但拍賣或掛牌公告中對競買人范圍有限制規(guī)定的,以限制規(guī)定范圍為準。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按照本辦法和拍賣公告或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出讓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姆ㄈ?、其他組織或公民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出讓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年度出讓土地計劃由出讓人根據(jù)北海市土地市場發(fā)展需求、產(chǎn)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于每年初擬訂,經(jīng)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出讓人可根據(jù)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實施,亦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拍賣企業(yè)實施完成。但所委托的代理機構或拍賣企業(yè)必須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注冊成立的中介代理機構或拍賣企業(yè)。
第十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中標人或競得人對銀行支票或匯票限時支付的承諾,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中標人或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向市計劃部門申請立項,向市規(guī)劃部門辦理規(guī)劃用地手續(xù)后,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用地手續(xù)。
第十二條投標人、競買人有權了解和索取招標或拍賣地塊(地段)的有關資料,依法參與競投、競買。投標人、競買人在競投、競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應當保密。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標底和底價。
第二章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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