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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一
申請人:白xx,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密市白寨鎮(zhèn)xx。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侯紅濤駕駛的xx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車速進行鑒定。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姚xx等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xiàn)由你院審理。該交通事故是因對方司機無證駕駛、疲勞駕駛、嚴重超載、超速、違法變道等多種原告造成的,根據(jù)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現(xiàn)場圖來看,兩車相撞點到對方車輛停車地點的距離,長達66米,根據(jù)物理學常識,在有事故車輛的起始距離等條件的情況下,用普通的物理學知識,就可以計算出車輛的速度。鑒于本案對方司機超速行駛,在該事故的責任認定中起著決定性作用,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的作出判決,現(xiàn)依法申請對駕駛人駕駛的xx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車速進行鑒定,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申請人:
日期: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二
申請事項:申訴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于xxxx年5月18日作出的宛公交認字[xxxx]第fb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請予核準。
事實與理由:
xxxx年4月22日12時許,由馬xx駕駛的18路公交車(車號:豫xxxxx)自xx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駛,與由我駕駛的同方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車號:豫xxxxxxxx)發(fā)生擦碰,導致我左肱骨外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xxx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我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我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認定是不正確的。應當認定馬xx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車輛在沒有超車條件的情況下不得超車。事故發(fā)生地在仲景路與xx路交界處,屬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馬xx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正是由于上述兩個原因,才導致我受傷的后果。而這一后果,都是由于馬xx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的。
xxx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1、“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認為我駕駛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避讓其他車輛而與馬xx駕駛的公交車相掛撞。我認為此項認定不符合事實,我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低速行駛,因公交車高速從我左側超車,右側非機動車內同向行駛的自行車很多,在此情況下,我盡力保持直線行駛,卻被其掛碰倒地受傷。
3、現(xiàn)場在事故處理大隊到場前,摩托車已被馬xx扶起至路中間,當時有一人自稱是事故大隊工作人員,就認定是我碰撞公交車。其后,在第六大隊做筆錄時,經辦劉甲曉警官畫示意圖,根據(jù)現(xiàn)場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貼近非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認為我是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對此我有異議,摩托倒在非機動車道內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為我駕駛兩輪摩托車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在發(fā)生掛撞后,難以保持平衡,且對方行駛速度快,把摩托車掛倒后,摩托車因外力掛碰倒在非機動車道內。
5、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僅僅說明車輛車況良好,但不能說明駕駛員馬xx在駕駛過程中無過錯。
綜上所述,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車駕駛員馬xx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駕駛不當,未能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xxxxx號汽車駕駛員馬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隊。
申訴人:
xxxx年五月二十日。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三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男,xxxx年5月30日出生,漢族,xx縣商業(yè)公司職工(或農民等),住xx縣x路x號x棟x室。聯(lián)系電話:8900000,手機號:13000000000。
被申請人(被申訴人)李四,男,xxx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xx縣xx村xx路xx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手機號:13000000000。
申訴請求。
1、要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x)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改判申訴人應向被申訴人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元。3、由被申訴人承擔再審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jù)不足。原審認定李四共拖欠張三貨款兩筆計2000元,其中對第一筆欠款并沒有相關的對帳單、出貨單、欠條或是其他結算憑證可以證明,僅僅依據(jù)張三雇傭的`兩個工人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而這兩人均與張三沾親帶故,系同一個村出來做事的老鄉(xiāng),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因此其證人證言不足以采信。對該筆貨款法院不應當認定。
2、原審程序違法,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審法官給張三確定的舉證期限截止于xxx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張三在12月24日開庭時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被告李四當庭提出原告逾期舉證,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應當對該證據(jù)組織質證,但主審法官對此不予理睬(有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和庭審筆錄為憑),并認可了該證據(jù)。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jù)不足,且程序違法,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據(jù)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提出申訴,要求依法再審并改判。
證據(jù)與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申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xxxx)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3、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
此致xx縣人民法院
附:申訴狀副本1份。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
xxxx年3月1日。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四
按照一般民事訴狀的書寫格式和要求來寫,交通事故起訴狀需要寫明以下內容:
1、原告。
原告為賠償權利人,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根據(jù)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單位財產受損的則財產所有者為原告。
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jù)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2、被告。
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第一種情況,首先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為同一人時,則肇事駕駛員為被告,同樣根據(jù)其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其次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jù)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種情況,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不是同一人時,除列肇事駕駛員為被告,根據(jù)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如車主為個人,同樣根據(jù)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如車主為單位,則還應列單位為被告,寫明單位住所地。同樣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jù)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4、事實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經過寫明或根據(jù)自己了解到的事實經過寫明。同時寫明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情況、受傷方的治療情況、財產受損情況、事發(fā)后肇事方的付款情況、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情況等需要說明的事實。
5、訴狀落款處應由賠償權利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受傷事故,則由受傷人簽名;如為死亡事故,則由作為死者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簽名;如單位為原告則由單位蓋章。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五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fā)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fā)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huán)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huán)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fā)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fā)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事故的;。
16、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兩方或兩方以上過錯。
三、各方均無過錯。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此外,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詳情可以查詢所在地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六
申請事項:申訴人因不服xx大隊于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責任,請予核準。
事實與理由:207月17日05時10分,在x市x區(qū)x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的黑色“奧迪”牌小客車(車牌號)在道路中心北側第一條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撞出,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年7月17日06時10分死亡。2014年8月15日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申訴人認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訴人認為交警并未查明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交警認為“行人甲”橫穿馬路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而為什么“行人甲”要橫穿馬路卻未作調查。在本次事故發(fā)生之前,“行人甲”曾與其乘坐之出租車的司機發(fā)生沖突,并互相毆打追逐,申訴人認為“行人甲”突然橫穿馬路可能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矛盾有因果關系,但是交警并未就此查明相關事實,有失公允。
二、事故責任劃分錯誤,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存在過錯:
1、“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輛駕駛人,未盡謹慎駕駛義務出具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行人甲”橫穿馬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承擔責任。但駕駛機動車輛為高度危險作業(yè),相關從業(yè)人員應當具備高度的注意義務。而非機動車一方相對于機動車方而言是弱勢群體,故法律也要求機動車方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以保護非機動車方的利益。在事故發(fā)生時,盡管“行人甲”橫穿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的相關責任。“肇事司機乙”在道路平直,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未確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徑直通過,導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為駕駛員的“肇事司機乙”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行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肇事司機乙”沒有與交通事故發(fā)生相關的過錯行為是錯誤的。
2、“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fā)生時,未采取必要的緊急制動處置措施,致使“行人甲”被撞后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其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在事故發(fā)生時,“肇事司機乙”未采取緊急制動的必要處置措施,經交警勘查,現(xiàn)場也沒有奧迪車的剎車痕跡,故不難認定在事故發(fā)生時,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沒有采取有利的剎車處置措施,也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致使“行人甲”被撞后,-腦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司機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此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警也核實了“肇事司機乙”駕駛的奧迪車駐車制動不符合國標7258-中第7.14.2的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肇事司機乙”明知自己的車輛制動不合格,仍駕駛上路,其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3.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乙”未立即停車,亦未立即報警根據(jù)事故現(xiàn)場圖,奧迪車停止的位置距離“行人甲”倒地的地方有近二十米遠的距離,而距離“行人甲”的左腳擦痕的位置有近三十米的距離。在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乙”并未立即停車,客觀上已經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致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也違反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其理應承擔事故責任。綜上所述,“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fā)生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其駕駛的車輛本身制動不合格,在事故發(fā)生時也未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發(fā)生后也未立即停車報警,其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行為,而其過錯行為與”行人甲”之死存在因果關系,故其應當對“行人甲”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而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為“肇事司機乙”無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則。三、交通事故認定未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交警在處理事故過程的中沒有對肇事車輛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以致無法認定在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是否有超速、剎車等違法行為,而在家屬質疑為何現(xiàn)場沒有剎車痕跡時,其也未作任何正面解釋,故申訴人認為據(jù)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以”行人甲”橫穿馬路為由而認定”行人甲”負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負責任,存在嚴重的程序瑕疵,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機動車撞擊致死已是鐵的事實。死者”行人甲”年僅26歲,有和睦的家庭,事業(yè)有成,還承擔著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對于生者可以用錢彌補,但對于死者失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故此依據(jù)上述理由,強烈要求撤銷原認定書,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重新審核予以認定,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正的認定結論,讓死者在天之靈能夠得到安慰。
此致
xxxxx支隊。
申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七
申訴人:苗**,男,漢族,1973年7月5日出生,河南省**市李村鎮(zhèn)李西村人,電話:135*******.
被申訴人:孫**,男,漢族,1972年7月2日出生,河南省**市軹城鎮(zhèn)**村人。
申訴人對**省高速交通警察*支隊*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晉高一9公交認字[]第00008號)不服,認為自己一方對事故的發(fā)生不應當承擔責任。特向**省高速交通警察*支隊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確認申訴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3月29日凌晨3時50分孫迎軍駕駛豫u****號及豫u***號掛車,由南向北行駛到二廣高速公路835km+81m處,因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路面情況,采取措施不及時,從后面與申訴人駕駛的豫c****號汽車相撞。申訴人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后車追尾不是申訴人的過錯。
作為駕駛員,必須始終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及時觀察路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減速、改變行車道等)保障安全行駛。但本案中,豫uz***是后車,該車的右前側與豫c****號車的左后側相撞,這說明駕駛員****已經看到了前車,但他其沒有及時減速,且改變行車道的時機較晚,這才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
二、靈石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安全技術鑒定書有矛盾。
豫c****號車上路之前,車況是良好的。事故發(fā)生后,豫c****號汽車尾部受到了猛烈撞擊,損壞十分嚴重,特別是左側,已經面目全非,鑒定書和照片也確定了損壞的事實,但卻說是事故前已經損壞,這不符合事實。鑒定書中對此也缺少科學的說明和論證,不足以使人信服。
三、退一步說,即便是左右尾燈不符合標準,申訴人也不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因為無論前車還是后車,影響行車安全的設施設備均能正常工作。1、“豫u***號大貨車的轉向、制動及前照燈,事故前均可正常使用”。這些設施設備是專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其正常工作時,駕駛人員就不應當因這些再發(fā)生事故。試想,假如這次事故相撞的是一個人,能不能因為人身不會發(fā)光而認定負有事故責任!肯定地說,不會因為人身不會發(fā)光而承擔事故責任,既然不會發(fā)光可以不承擔事故責任,那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與前車尾燈損壞就沒有任何關系了,前車不需要因為尾燈不會發(fā)光而承擔事故責任。2、豫c****號車的“反光標識、雙閃燈符合標準”,反光標識和雙閃燈是汽車本身的專用防撞設施和設備。而尾燈卻不是專用的防撞設備。因此,尾燈是否完好,也與本次事故無關,不能因尾燈損壞而判定前車負有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前車專用的防撞設備(反光標識、雙閃燈)良好,能夠正常工作,后車的制動、轉向和前照燈良好,這次事故的原因不在車況不好,完全是由于后車駕駛員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駕駛不當,未能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u****號汽車駕駛員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致
**省高速交通警察支隊。
申訴人: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八
申訴人: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日12時許,由馬駕駛的18路公交車(車號:豫)自中州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駛,與由我駕駛的同方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車號:豫)發(fā)生擦碰,導致我左肱骨外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我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我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認定是不正確的。應當認定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痹俑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車輛在沒有超車條件的情況下不得超車。事故發(fā)生地在仲景路與中州路交界處,屬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正是由于上述兩個原因,才導致我受傷的后果。而這一后果,都是由于馬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的。
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1、“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認為我駕駛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避讓其他車輛而與馬駕駛的.公交車相掛撞。我認為此項認定不符合事實,我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低速行駛,因公交車高速從我左側超車,右側非機動車內同向行駛的自行車很多,在此情況下,我盡力保持直線行駛,卻被其掛碰倒地受傷。
3、現(xiàn)場在事故處理大隊到場前,摩托車已被馬扶起至路中間,當時有一人自稱是事故大隊工作人員,就認定是我碰撞公交車。其后,在第六大隊做筆錄時,經辦劉警官畫示意圖,根據(jù)現(xiàn)場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貼近非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認為我是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對此我有異議,摩托倒在非機動車道內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為我駕駛兩輪摩托車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在發(fā)生掛撞后,難以保持平衡,且對方行駛速度快,把摩托車掛倒后,摩托車因外力掛碰倒在非機動車道內。
5、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僅僅說明車輛車況良好,但不能說明駕駛員馬在駕駛過程中無過錯。
綜上所述,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車駕駛員馬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駕駛不當,未能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號汽車駕駛員馬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隊。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九
申請人:李某某,男,1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
繼承人:陶某鳳,女,1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妻子。
繼承人:梁某珍,女,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吉斗村上下屯22號,是李某某母親。
繼承人:李某山,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兒子。
繼承人:李某,女,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女兒。
被申請人:郭某儉,男,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xx鎮(zhèn)xx村xx舊住宅區(qū)96號。
被申請人:郭某光,男,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xx鎮(zhèn)xx村xx新村29號。
被申請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衛(wèi)國路地質大廈五樓。
負責人:梁。
李某某與郭某光、郭某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2年7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后,李某某因傷情過重,于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申請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
二、變更(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第一項為:被申請人郭某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內賠償6x9元給申請人,被申請人郭某儉對被申請人郭某光上述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認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郭某光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李某某訴請郭某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郭某光是案涉車輛粵y9w566的登記所有人,其將機件合格的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郭某儉,且郭某儉并不存在酒后駕駛的情形,車輛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實上都是由郭某儉自行負責,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不屬于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授意郭某儉開車載其回家,雙方之間屬于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的關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使用人。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授意郭某儉駕車載其回家,郭某儉在本案中只是駕駛人,不是使用人?;泍9w566號轎車在本案中并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儉代為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作為該車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的使用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該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人時,損害賠償由所有人承擔,這是一種常態(tài)。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郭某光。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對粵y9w566號轎車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儉駕駛車輛目的為載郭某光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亦歸屬郭某光,而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是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般標準。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粵y9w566號轎車屬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郭某光作為其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儉駕駛粵y9w566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郭某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y9w566號轎車屬于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過錯一方機動車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應對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五、郭某光應對郭某儉駕駛行為負民事責任,郭某光無過錯不是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應對郭某儉的駕駛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郭某光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構成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及(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某。
繼承人:陶某鳳、梁某珍、李某山、李某。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裁定中止本案的執(zhí)行,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再請申請,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首要事實就不成立,缺乏證據(jù)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1、申請人根本不是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人也沒有對該判決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的事實,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證據(jù),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地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guī)定,醫(y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yī)藥費、住院費單據(jù)為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只提供一張雙峰縣中醫(yī)院財務科出具的白紙證明,病歷也只有入院記載卻無病案首頁,其沒有提交注明醫(yī)藥費數(shù)額與住院天數(shù)的住院醫(yī)藥費發(fā)票,也沒有提供記載有出院時間與住院天數(shù)的出院病歷,更沒有提交用藥清單,其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住院天數(shù)也只有12天。根據(jù)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yī)療賠償暫行規(guī)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皮膚損失醫(y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jù)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肢體皮膚損傷后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術治療也只住院41天,被申請人僅下肢皮膚損傷卻住院71天,特別是被申請人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9年9月13日的x線照片診斷書上卻沒有住院號、科別、病室與床號的記載,其x9年9月27日的診斷。
證明書。
“處理意見”一欄中也沒有住院記載(一般住院均記載為住院),可見,其根本沒有住院,雙峰縣中醫(yī)院的證明明顯是虛假偽造的。同時,被申請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yī)院的門診醫(yī)藥費收據(jù)沒有相應的病歷與x線報告單相輔證,究竟是治傷還是治病也無法確定。因而,被申請人的醫(yī)藥費損失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
2、根據(jù)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yī)療賠償暫行規(guī)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皮膚損失醫(y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jù)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guī)定,肢體皮膚損傷后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請人住院時間的確定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誤工時間與護理期限的確定以及誤工費與護理費的計算也同樣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3、雙峰縣永豐鎮(zhèn)諸家侖村蔣家組為農業(yè)行政村,被申請人的病歷上記載其職業(yè)為農民,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為城鎮(zhèn)居民,原、二審法院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與護理費明顯缺乏證據(jù)。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被申請人受傷產生的醫(yī)藥費屬其損失范圍,其要求申請人與劉國軍、王龍飛賠償,彼此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申P系。但是,劉國軍承擔足額賠償被申請人全部損失后,此損失由被申請人全部轉移給了劉國軍,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對于其來說已不再存在。劉國軍與申請人之間責任的劃分與損失的追償則是另外一種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主體都發(fā)生了變化,與本案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已從連帶責任人劉國軍處獲得了足額賠償,其不再存在損失,無權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復索賠,其起訴申請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與法律依據(jù)。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的劉國軍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了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被申請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訴向申請人追償。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25099.57元,連帶賠償責任人劉國軍已一次性賠償其7x0元后,還判決申請人賠償其8749.27元,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一種民事證據(jù)使用。其不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證據(jù)范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申請人只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原、二審訴訟中,申請人提交交警部門據(jù)以作出責任認定與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平面圖》并提出其記載的數(shù)據(jù)無法互相印證與自圓其說顯然是虛假偽造的,指出交警部門遺漏了現(xiàn)場部分車輪拖痕與車上散落物,證據(jù)收集欠客觀全面;未對被申請人劉國軍的車輛進行車況與車速鑒定,程序違法,對被申請人王龍飛的違章行為認定欠全面客觀與缺乏證據(jù);混淆輪胎拖痕與車身外側的概念與區(qū)別,對申請人違章行為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jù)與法律依據(jù);不考慮申請人違章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系,責任劃分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反駁的理由已完全足夠充分,原、二審法院未經審查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采信錯誤。
3、交強險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義務,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的法定行政義務,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作用力與因果關系,根據(jù)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此行為無需承擔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由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投保,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最終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雖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guī)定賠償。但是,該規(guī)定是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對于本案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則不適用。根據(jù)《立法法》的規(guī)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無權進行司法解釋,其《指導性意見》應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只能就法律適用作出具體指導意見,絕不能超出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公民創(chuàng)設民事義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且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相抵觸,依法無效。何況,該條也只規(guī)定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先在該車應當投保最低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目前的交強險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醫(yī)療費保險限額無過錯責任為1000元,據(jù)此,申請人未投保交強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擔1000元的醫(yī)療費賠償責任。原、二審判決既適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請人先賠償醫(yī)療費8258元,又要求申請人先在過錯責任的限額內賠償被申請人醫(yī)療費1742元賠償責任,毫無法律依據(jù),且判決適用依據(jù)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合前述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四、原、二審判決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原、二審訴訟中,法院對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的質證意見未作評判,原、二審判決對申請人提出的“雙峰縣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責任劃分顯失客觀公正;上訴人不應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的口頭辯論意見沒有任何表述,明顯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二審判決明顯遺漏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依法應予再審二審法院對申請人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未予審理,明顯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根據(jù)日常經驗與社會規(guī)則以及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也無法確定受害人的損害后果是由哪個侵權行為造成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如任一連帶責任人給予了足額賠償,其一般不會也不能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復索賠。劉國軍賠償了王芳成絕大部分損失后,x9年11月20日又與被申請人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并支付了7x0元賠償金,因向申請人追償?shù)氖驴鄲灒瑇9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與王芳成作為共同原告請同一代理人對申請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訴訟,要求賠償共同損失八萬元,且起訴書上的簽名為同一人同一支筆所寫。因王芳成與劉國軍之間沒有簽訂調解協(xié)議,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訴,另外提起(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訴訟。王芳成撤訴后,被申請人一人仍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8萬元,(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原審訴訟中,劉國軍對王芳成的證據(jù)與訴訟請求不論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認,原審法院對王芳成x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醫(yī)藥費竟不予審查而著重考慮劉國軍已墊付的醫(yī)藥費。二審訴訟中,法院確定的開庭日x1年6月16日,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劉國軍一人發(fā)表訴訟意見。經二審法院要求,劉國軍答應x1年6月20日帶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審法院避開申請人單獨接受詢問。很明顯,本案是被申請人與劉國軍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的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shù)哪康牡谋举|彰顯無遺。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由王龍飛、劉國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從劉國軍處得到足額賠償后,不能再向申請人重復索賠。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系偽造,基本事實無證據(jù)證明,又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且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程序違法,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判決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依據(jù),又無事實依據(jù),理由不充分,顯失客觀公正。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三)、(六)、(十)、(十二)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撤銷予以再審。茲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前述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
x1年7月10日。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十
申訴人:
申請事項:申訴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于x年5月18日作出的宛公交認字[]第fb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請予核準。
事實與理由:
x年4月22日12時許,由馬駕駛的18路公交車(車號:豫)自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駛,與由我駕駛的同方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車號:豫)發(fā)生擦碰,導致我左肱骨外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我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我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認定是不正確的。應當認定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車輛在沒有超車條件的情況下不得超車。事故發(fā)生地在仲景路與路交界處,屬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正是由于上述兩個原因,才導致我受傷的后果。而這一后果,都是由于馬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的。
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1、“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認為我駕駛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避讓其他車輛而與馬駕駛的公交車相掛撞。我認為此項認定不符合事實,我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低速行駛,因公交車高速從我左側超車,右側非機動車內同向行駛的自行車很多,在此情況下,我盡力保持直線行駛,卻被其掛碰倒地受傷。
3、現(xiàn)場在事故處理大隊到場前,摩托車已被馬扶起至路中間,當時有一人自稱是事故大隊工作人員,就認定是我碰撞公交車。其后,在第六大隊做筆錄時,經辦劉甲曉警官畫示意圖,根據(jù)現(xiàn)場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貼近非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認為我是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對此我有異議,摩托倒在非機動車道內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為我駕駛兩輪摩托車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在發(fā)生掛撞后,難以保持平衡,且對方行駛速度快,把摩托車掛倒后,摩托車因外力掛碰倒在非機動車道內。
5、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僅僅說明車輛車況良好,但不能說明駕駛員馬在駕駛過程中無過錯。
綜上所述,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車駕駛員馬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駕駛不當,未能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號汽車駕駛員馬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隊。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十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被告: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歲。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承擔醫(yī)藥費__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_元、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元、誤工費________元、營養(yǎng)費________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________時許,被告無證駕駛____________牌正三輪摩托車沿____________線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____段避讓由西向東過公路的汽車,造成正三輪側翻過程中與騎自行車沿________線由東向西至____________路口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________________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對此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診于____________衛(wèi)生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住院期間,因其屬骨盆骨折,需臥床休息,故由原告丈夫陪同護理,期間,原告花費了一定的醫(yī)藥費和護理費等,但被告除支付了________元的醫(yī)藥費外,對此不聞不問,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打擊,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交通事故申訴范文范本篇十二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申訴。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再審申訴書由書村網提供!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文檔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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