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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綜合體。如何提高思維能力,培養(yǎng)創(chuàng)新精神是我們不斷進步的動力??偨Y是對個人成長和發(fā)展的一種必要方式,以下是一些總結范文,希望能幫助大家產生思考。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一
甲方:沈陽希爾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1、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fā)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酒渌幢M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根據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1、由甲方支付乙方費、費、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元,限甲方在年月日前付清。
2、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人事關系自行解除(雙方保留勞動、人事關系的,應當明確保留勞動、人事關系)。
3、乙方自愿放棄其他勞動(或者人事)爭議請求。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協議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文檔為doc格式。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開縣醫(y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二、人民調解協議可撤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人民調解協議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的,可以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
具體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在開縣醫(y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原告陳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簽字并捺印(被告蓋章),且已當場履行,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張撤銷該協議,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故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雇員因違規(guī)操作引發(fā)安全事故,治療中左手被截除。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時,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選擇工傷標準索賠,并與資方達成賠償協議。其后不久,該雇員以選擇賠償標準存在重大誤解和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重新計賠。7月1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撤銷調解協議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慣了的徐某不想就這樣閑下來。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廠打工。材料廠雇傭徐某在其制磚車間運煤砂,負責輸送帶的正常運轉。2004年6月27日,徐某違反操作規(guī)程,用手清理運行中的對滾障礙物,被軋傷左臂,經南通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并行截肢術,材料廠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14889元。
事發(fā)生,當地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過多次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調解委員會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后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
同年11月2日,雙方當事人訂立了《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約定: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鑒定標準》(即gb/t16180- 1996標準),材料廠承認徐某為工傷,徐某不再要求職能部門重新評殘;二、材料廠除已支付的醫(yī)療費外,再一次性給予徐某傷殘補助費、就業(yè)補償費、照顧費用和今后的醫(yī)藥費總計4.2萬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協議為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終結協議,徐某放棄其它要求,材料廠今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四、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簽訂后不久,材料廠按約備齊補償款,但徐某反悔未領取該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經過司法鑒定,傷殘程度被評定五級。其后,徐某以賠償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原告徐某訴稱,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材料廠與有關人員惡意串通,對我欺詐誤導,致我產生重大誤解,與被告訂立了顯失公平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根據協議被告只一次性賠償我各項損失4.2萬元,賠償額明顯偏低,故該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協議。
被告材料廠辯稱,我單位與原告達成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是在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參照工傷五級殘的標準,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自愿達成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原告所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材料廠之間系雇傭關系。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傷害事故,本應按雇員受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事故發(fā)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協議應視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確認有效。原告所訴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實依據。
同時,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是原告自己選擇的,其依法享有處分,盡管該標準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低一些,但難以認定顯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不應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及有關程序法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廠工作,雙方間存在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我在工作中受傷應按雇員傷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不應作工傷處理。材料廠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關系,受傷后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賠償的心理,采取欺詐手段誘騙我簽訂了調解協議,故在該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材料廠則辯稱,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同意選擇工傷標準賠償,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問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2004年8月29日主持調解時,上訴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師均到場,其代理律師明確提出該事故可按工傷處理,也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此說明其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屬何法律關系,只不過上訴人最終選擇適用了按工傷標準處理方案,且經過多輪協商,確定了最終的賠償數額,現上訴人稱其對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及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guī)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qū)別,以及兩種關系下勞動者因工作受傷時賠償標準的區(qū)別。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對我國既存在雇傭關系又存在勞動關系非常不理解,無法理清二者關系。其實,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從屬性勞動而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稱為雇傭關系或勞資關系,并沒有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我國采用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顧建國以來的傳統稱呼習慣;
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發(fā)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勞動就業(yè)壓力大,不少雇傭關系還不能嚴格依照勞動法加以保護,特別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傭關系都按法律規(guī)定強制交納社會保險費。故我國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中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勞動法所保護勞動關系的范疇會逐步擴大。
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雇員與雇主形成長期穩(wěn)定關系,并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稱為勞動關系;雇員與雇主未形成長期穩(wěn)定關系,且勞動者未能依勞動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稱為雇傭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充分保護,資方必須或應當為勞動者交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因而,為了平衡一般雇傭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工作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兩套賠償標準,即在勞動關系中適用工傷賠償標準,在雇傭關系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例?!?/p>
該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边@兩條規(guī)定已明確對兩種理賠計算方式進行了區(qū)別,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額要低于人損標準。
既然本案本應按人損標準計算賠償額,那么是否要撤銷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調解協議呢?這主要看本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薄兑庖姟返?2條同時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p>
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時,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其時原告就在旁邊,這說明原告徐某對行為的性質、賠償標準是清楚的,同時雙方當事人是在調委會主持下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優(yōu)勢地位問題,也不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故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難以成立。
其實,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條原則就是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享有處分權,對賠償標準進行選擇也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只要處分過程中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情形,有關協議就不應輕意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痹摗兑?guī)定》第3條則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對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未能充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其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的請求難以支持。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四
撤銷,指取消;從法律上取消。語出蔡東藩、許廑父《民國通俗演義》第十回:“唐紹儀南下組閣,南京政府已承認撤銷。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guī)沓蜂N合同。
協議書。
供大家參考!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__與乙方__原于_年___月__日簽訂的合同名稱:的合同,現因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年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方造成損失計人民幣__萬元整,由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從原建房保證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幣共萬元整,扣除賠償金后甲方應退回乙方保證金人民幣:萬元(其中包括簽訂合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坡下面一間房屋的購房款萬元整)乙方銀行開戶行,帳戶名:帳號:,支付方式:銀行轉帳或電匯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銀行一經轉帳成功后,之前甲乙雙方合作協議全部終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經濟糾葛和產權的歸屬問題,特此協議。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共兩頁,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收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甲方:沈陽希爾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1、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fā)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酒渌幢M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五
甲、乙雙方因債權轉讓糾紛一案,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甲方指定債權受讓人徐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協議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債權轉讓余款計人民幣200萬元(大寫:貳佰萬元),并支付乙方1萬元(大寫:壹萬元)作為法院立案訴訟費損失,其他訴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要求甲方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不再主張。
3.乙方承諾于20xx年1月20日向山東省縣人院申請撤回(20xx)微商字第號乙方訴甲方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同時撤回對甲方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履行完畢后,就本次債權轉讓合同訴訟,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
5.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
(作者系復旦大學法律碩士,上海市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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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六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解除,___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___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七
一雇員因違規(guī)操作引發(fā)安全事故,治療中左手被截除。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時,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選擇工傷標準索賠,并與資方達成賠償協議。其后不久,該雇員以選擇賠償標準存在重大誤解和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重新計賠。7月1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撤銷調解協議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慣了的徐某不想就這樣閑下來。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廠打工。材料廠雇傭徐某在其制磚車間運煤砂,負責輸送帶的正常運轉。6月27日,徐某違反操作規(guī)程,用手清理運行中的對滾障礙物,被軋傷左臂,經南通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并行截肢術,材料廠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14889元。
事發(fā)生,當地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過多次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8月29日,調解委員會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后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
同年11月2日,雙方當事人訂立了《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約定: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鑒定標準》(即gb/t16180-標準),材料廠承認徐某為工傷,徐某不再要求職能部門重新評殘;二、材料廠除已支付的醫(yī)療費外,再一次性給予徐某傷殘補助費、就業(yè)補償費、照顧費用和今后的醫(yī)藥費總計4.2萬元,于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協議為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終結協議,徐某放棄其它要求,材料廠今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四、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簽訂后不久,材料廠按約備齊補償款,但徐某反悔未領取該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經過司法鑒定,傷殘程度被評定五級。其后,徐某以賠償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原告徐某訴稱,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材料廠與有關人員惡意串通,對我欺詐誤導,致我產生重大誤解,與被告訂立了顯失公平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根據協議被告只一次性賠償我各項損失4.2萬元,賠償額明顯偏低,故該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協議。
被告材料廠辯稱,我單位與原告達成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是在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參照工傷五級殘的標準,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自愿達成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原告所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材料廠之間系雇傭關系。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傷害事故,本應按雇員受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事故發(fā)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協議應視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確認有效。原告所訴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實依據。
同時,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是原告自己選擇的,其依法享有處分,盡管該標準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低一些,但難以認定顯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不應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及有關程序法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廠工作,雙方間存在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我在工作中受傷應按雇員傷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不應作工傷處理。材料廠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關系,受傷后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賠償的心理,采取欺詐手段誘騙我簽訂了調解協議,故在該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材料廠則辯稱,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同意選擇工傷標準賠償,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問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2004年8月29日主持調解時,上訴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師均到場,其代理律師明確提出該事故可按工傷處理,也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此說明其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屬何法律關系,只不過上訴人最終選擇適用了按工傷標準處理方案,且經過多輪協商,確定了最終的賠償數額,現上訴人稱其對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及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guī)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qū)別,以及兩種關系下勞動者因工作受傷時賠償標準的區(qū)別。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對我國既存在雇傭關系又存在勞動關系非常不理解,無法理清二者關系。其實,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從屬性勞動而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稱為雇傭關系或勞資關系,并沒有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我國采用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顧建國以來的傳統稱呼習慣;。
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發(fā)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勞動就業(yè)壓力大,不少雇傭關系還不能嚴格依照勞動法加以保護,特別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傭關系都按法律規(guī)定強制交納社會保險費。故我國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中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勞動法所保護勞動關系的范疇會逐步擴大。
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雇員與雇主形成長期穩(wěn)定關系,并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稱為勞動關系;雇員與雇主未形成長期穩(wěn)定關系,且勞動者未能依勞動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稱為雇傭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充分保護,資方必須或應當為勞動者交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因而,為了平衡一般雇傭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工作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兩套賠償標準,即在勞動關系中適用工傷賠償標準,在雇傭關系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例?!?/p>
該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边@兩條規(guī)定已明確對兩種理賠計算方式進行了區(qū)別,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額要低于人損標準。
既然本案本應按人損標準計算賠償額,那么是否要撤銷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調解協議呢?這主要看本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意見》第72條同時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p>
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時,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其時原告就在旁邊,這說明原告徐某對行為的性質、賠償標準是清楚的,同時雙方當事人是在調委會主持下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優(yōu)勢地位問題,也不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故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難以成立。
其實,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條原則就是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享有處分權,對賠償標準進行選擇也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只要處分過程中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情形,有關協議就不應輕意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該《規(guī)定》第3條則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對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未能充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其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的請求難以支持。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八
男方與女方經人介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相識,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登記結婚。因雙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且已無任何和好可能,現經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均自愿離婚;。
二、雙方現有一子,無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財產糾紛。
三、離婚后,雙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對方今后的生活。
四、孩子由_____方撫養(yǎng),_____方每月支付生活費____________元,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_______方可隨時探望孩子。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男、女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簽字后立即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zhí)行中發(fā)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名):______________。
女方(簽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九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十
致:銀行:
與貴行于年月日簽訂了《擔保協議書》(編號),約定由貴行為提供擔保,額度萬元。為此,本單位愿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保證:
1.若上述擔保的委托單位(即)不能按照協議的規(guī)定如數存入保證金,使貴行不能從委托人保證金存款戶中足額對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項時,由我單位代為支付,或在貴行先墊付資金后,由我單位承擔對貴行的補償責任。
2.當貴行憑本保函和有關付款憑證索款時,我單位將在五日內無條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載明的義務,支付本金、利息、手續(xù)費、稅款及因延期付款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
4.此項保函是本單位的連續(xù)性義務,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損害。本保函的擔保責任將隨本單位已付款金額而相對遞減。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擔保人的債務履行完畢后失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
地址: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十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近親屬:)。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就乙方的工傷死亡賠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已經發(fā)生的住院治療費用、護理費以及其他費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
二、甲方應賠償乙方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
三、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________元人民幣。(參考當地經濟水平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
四、該筆工傷損害賠償款的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時付清。合同在雙方簽字后,即表明賠償款已一次性付清。
五、本協議所涉及的工傷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給乙方該筆賠償款后,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在就此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亦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雙方的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于協議提出反悔。
六、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乙方近親屬):____年____月____日。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十二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方系xx,甲方自愿將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xx,建筑面積xx平方米,產權證號xx的房屋一套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二、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同時,甲方承諾所贈房屋不存在權屬糾紛,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將來此房產所涉糾紛均與乙方無關。
三、甲方聲明該贈與的房屋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狀態(tài)影響。
四、甲方于年月日將贈與的房屋交付乙方(包括購房合同、交款手續(xù),房屋產權證及鑰匙等)。
五、乙方受贈房屋須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資經營行為,并遵守公認的道德規(guī)范,否則甲方有依法收回贈與物的權利。
六、乙方存在《xxx合同法》第192條情形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依法撤銷該贈與。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如有所需,可以將本協議在雙方簽訂后經公證處公正。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贈與人簽名:
受贈人簽名:
撤銷監(jiān)事的協議書篇十三
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如下反請求事項:
1、請求裁令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中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違約行為,裁令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蛴蓜趧訝幾h仲裁反申請書支付違約金。
2、請求依法裁令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賠償因其不辦理交接手續(xù)而造成反申請人的各項直接經濟損失23320元。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請人中途毀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違約要求離開答辯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反申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手續(xù),影響反申請人工作的正常開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反申請人放棄相關招聘業(yè)務的開拓。
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如要離開公司,應退還公司給予的和造成反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如因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行為造成反申請人業(yè)務不能進一步正常開展,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泄露反申請人商業(yè)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經營信息、員工名單、應聘人員信息)等,侵害反申請人商譽的,造成反申請人經濟損失的,將另案追究。
針對上述情況,為維護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特提起反申請,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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