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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怎么寫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yōu)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未提供履約擔保協(xié)議書簡短一
乙方:
合同當事人之約定
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就品牌項目的產(chǎn)品拍攝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甲方委托乙方為產(chǎn)品拍攝公司,負責品牌的拍攝項目(其他涉及第三方項目制作即各項成品制作,乙方具有優(yōu)先競標權)。
一、 服務期限:
一期為12個月法定工作日計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具體各項工作時間在工作中協(xié)商制定,詳見各項工作時間表,以附件形式下達。
二、 收費標準及服務內(nèi)容:
詳見報價單,具體事宜以雙方商議決定為準,并以附件的形式隸屬本合同之中。
三、付款方式:
1. 甲方從協(xié)議簽訂日起按年付,具體付款方式如下:在每年到期的5日前將服務費用匯款到乙方指定賬戶或者甲方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給乙方指定工作收款人員。
2. 第三方制作成本費及涉及的代理費用或其他,乙方于甲方簽訂第三方制作合同,甲方依據(jù)合同付相應款項。
四、權利與義務
1. 雙方義務
為配合甲方的推廣需要,甲乙雙方同意不斷的進行共同研究,通過乙方提供的專業(yè)宣傳推廣策劃服務,協(xié)助甲方進行推廣工作。
2. 方權利與義務
2.1合同期內(nèi),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工作,應固定安排一位工作人員與乙方聯(lián)系工作,同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所需的各類圖片文字資料和相關的各種批文,并應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而引起法律糾紛,其相關的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直接
2.2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產(chǎn)品拍攝策略、風格思路、和乙方所提交的書面工作文件及時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形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乙方應據(jù)此進行修改,調(diào)整,直至甲方認可定稿,但是甲方的建議與意見應尊重乙方的專業(yè)經(jīng)驗知識,并應考慮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設計稿后及時全面的提出意見,以便乙方有足夠時間保質(zhì)保量完成各項業(yè)務,甲方應指定一位全權代表與乙方溝通,以便提高工作質(zhì)量,工作效率(注:確定風格之后大范圍修改次數(shù)不得超過2次,不得故意刁難,雙方應秉著誠信態(tài)度進行合作)。
2.3簽字定稿后,若甲方再次提出修改,因此而產(chǎn)生的第三方成本費用以及造成的工作延誤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直接責任與損失。
2.4甲方應按照本合約書約定期限內(nèi)付款,以保證項目正常運行,如若甲方?jīng)]有按期限內(nèi)付款,則乙方有權視情況暫停甲方的相關工作。
2.5甲方在提出各種正式指示與意見時,應采用包括聊天工具在內(nèi)的書面方式,以增進溝通效率及未來之查證。
2.6為保證項目順利進行,經(jīng)雙方確認的產(chǎn)品拍攝計劃,甲方有責任按計劃安排實施。
本協(xié)議未提到的其他具體事宜,經(jīng)甲乙雙方商議決定,應以附頁的形式加付于本協(xié)議中,以上內(nèi)容最終解釋權歸乙方所有。
3.乙方權利與義務
3.1乙方在合同期內(nèi),應盡職盡責為甲方服務,按時、按質(zhì)、按量完成甲方交辦的各項產(chǎn)品拍攝任務。
3.2乙方應主動提前向甲方索要各類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但乙方須自行提供創(chuàng)意設計中所需各類圖片及資料(有模特的圖片須另向甲方收取模特費),并保證其合法性,如因乙方提供的資料而引起法律糾紛,其相關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若因此致使甲方形象、經(jīng)濟等方面受損,甲方有權采用法律程序予以維護自身權益。如甲方需乙方發(fā)布廣告或者制作印刷品、包裝品、其他終端物料,
3.3若完全因乙方工作緣故導致成品與甲方確認之后的正稿不一致,從而導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相關損失。
3.4乙方須與甲方保持緊密聯(lián)系,并對甲方工作提供報告,若因乙方單方面原因影響工作進度,乙方需承擔由此照成的相關損失。
3.5乙方所有的策劃,設計,代理發(fā)布工作內(nèi)容應遵守廣告法有關規(guī)定,并有義務提醒甲方注意相關問題。
3.6本協(xié)議未提到的其他具體事宜,經(jīng)甲乙雙方商議決定,應以附頁的形式加付于本協(xié)議中。
五、知識產(chǎn)權
1.乙方不得未經(jīng)甲方同意在任何時候乙任何理由將甲方的各類資料、產(chǎn)品信息、合同工作內(nèi)容等關于甲方的資料交予第三方。
2.本合同完成之成品或所確認之設計稿件,在相關階段的款項結清后,其階段作品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3.但乙方在經(jīng)過甲方同意后可保留用所設計之作品參與公益、專業(yè)、行業(yè)或媒介所組織的競賽評比活動之權利。
4.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完成之作品或確認之設計稿件從事任何以盈利性為目的的經(jīng)濟活動。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的工作不予認同,但又私自采用的,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該工作費用。
2.簽訂本協(xié)議后,甲方未經(jīng)乙方同意不得再交由其他公司或者個人代理本合同所注明的各項目內(nèi)容,否則乙方有權向甲方照價收取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
3.如因乙方單方面責任,影響工作計劃,沒有按甲方要求時間完成該月項目,甲方有權扣取乙方本項目服務費。
七、終止合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供給對方15天的書面通知后,并終止本合同。)
1.其中一方嚴重失職或未能履行本協(xié)議所列明的責任,蓄意或者故意違約,而在對方給予通知后仍無改進也無補救措施的
2.甲方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期間支付乙方應收費用的
八、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訂日期起生效。
九、合同一經(jīng)簽訂,即受法律保護,單方無權無故解除或者修改合約。若雙方有爭執(zhí),可協(xié)商解決。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補充,補充協(xié)議經(jīng)雙方確認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及時間表經(jīng)甲方簽字確認后,自然成為本合同附件,與正本合同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及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乙方所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選未提供履約擔保協(xié)議書簡短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女,苗族,系湖南省_______________二組,身份證號_____,暫住寧波市鄞州區(qū)_______________1,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鄞州_________________廠,地址: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鄞州區(qū)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20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201_____)甬鄞民初字第2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
一審判決適用《民法典》第35條之規(guī)定定性和劃分責任與本案客觀事實、法律關系不符,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法第35條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從本條適用的對象來看。勞務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但本條僅調(diào)整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即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均限于自然人。而個體工商戶、合伙等的雇員因工作發(fā)生損害的糾紛,則應按照該法的34條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guī)定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本案發(fā)生的勞務關系是個人與單位之間,并非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接受勞務一方是單位。因此從法條適用的對象來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其次,從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來看。《民法典》是20__年7月1日實施的,在民法典草案三審之前,草案主要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沒有明確規(guī)定個人之間因勞務產(chǎn)生的糾紛,主要如家庭保姆、小時工、家庭教師等情況已經(jīng)相當普遍。在民法典草案征求社會廣泛意見過程中,專家學者和公眾都建議,對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所產(chǎn)生侵權作出了本條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草案三次審議期間曾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許多媒體將民法典草案對現(xiàn)實生活中因雇保姆、家教、小時工等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造成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guī)范作為焦點問題進行了報道。可見,《民法典》第35條是適用如保姆、家教、小時工等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因此,《民法典》第35條不適用本案。最后,本案的雇傭關系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guī)定。因為該條并沒有限制勞務關系形成的主體是自然人或者單位之間,只要屬于雇傭關系發(fā)生的損害均可適用。同時也只有適用該條才能顯示公平,因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其時間短,不確定性比較大,購買保險難以規(guī)范和控制。于是在發(fā)生損害時按各自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比較公平。而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則單位可以為個人購買保險(包括商業(yè)保險),同時發(fā)生損害時,單位相對個人承受能力要強。因此兩者的歸責原則是完全不一樣的。
總之,《民法典》第35條僅適用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而本案是個人與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因此,一審判決適用該法條屬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
二、本案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確定上訴人承擔40%的責任,與客觀事實不符,證據(jù)不足,判決錯誤
首先,從本案發(fā)生的事實來看。上訴人受傷,是因為五金車間地面上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是導致上訴人在搬運20多斤廢料時滑倒受傷的主要原因。該事實,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已作陳述,且被上訴人也未對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這一事實持異議,只是說當時不知道上訴人受傷,事后沒有向其反映而已。但一審判決只認定上訴人在庭審中有關下班時匆忙搬運廢料之陳述,和主觀推斷是因上訴人年過50歲的身體原因,很顯然一審判決是避重就輕、主觀臆測認定事實、劃分責任,即避開地面上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之重大責任,主觀臆測上訴人下班匆忙、年過50歲不該搬運20斤重物不是責任的責任。
其次,從證據(jù)分配責任來看。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車間上班時受傷,當時不可能對生產(chǎn)車間現(xiàn)場保留事故的原樣,在受傷后第一考慮的是及時就醫(yī),不可能想到不去治療而去對事故現(xiàn)場拍照取證。一般的常人都不可能有這種取證保護意識,更別說上訴人是一個沒有文化的農(nóng)民工。同時現(xiàn)場是生產(chǎn)車間,由被上訴人控制。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供當時地面有油污太滑的證據(jù),顯然客觀上不可能。同時上訴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已經(jīng)陳述是因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導致受傷這一事實,被上訴人并未否認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這一事實。很顯然,這一事實已經(jīng)被上訴人默認,依據(jù)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的法律規(guī)定,一方陳述的事實,對方默認的,則無需再提供證據(jù)。但一審法院卻認定“原告對其主張的被告車間地面太滑的事實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也無法證明其同車間的其他人員也曾在該處摔倒受傷”,實難理解。同時,本案是雇傭關系,法律明確了雇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證據(jù)分配責任原則來看,上訴人作為提供勞務受害者,只有存在有過錯才能減輕接受勞務者的賠償責任,但提供勞務受害者的過錯應當由過錯方即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但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存在過錯,何來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承擔40%的責任?
最后,從雇傭關系歸責原則來看。本案是雇傭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雇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條規(guī)定了受害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為疏忽或者過于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義務,甚至連常人一般應該注意并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沒有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后果。本案上訴人在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是在一般員工行走的車間正常行走,如果不是因為車間地面有油污致滑和通道堆放物雜亂導致摔倒受傷,何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行為啊?更不可能上訴人到車間上演所謂的“碰瓷”假摔?同理上訴人年滿50歲,在平坦的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也應屬一般常人應當承受的范圍之內(nèi),不應存在重大過失之嫌。顯然,上訴人在受傷過程中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則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一般過失,在雇傭法律關系中,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的一般過失責任也是可以不應考慮的。再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重大過失,那么根據(jù)不同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情況下的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所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的比例與大小應當區(qū)別對待。即雇傭關系中的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的則承擔較小比例的責任。而一審判決原告承擔40%的責任,顯然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
總而言之,因車間地面有油污、通道堆放物雜亂這一致使上訴人滑倒受傷的客觀事實,一審庭審中雙方無異議。上訴人對損害的發(fā)生盡到了一般常人應盡的注意義務,不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過錯,依法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而一審法院作出上訴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實屬與客觀事實不符,證據(jù)不足的錯誤判決。
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各項損失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_____元,顯失公平,與法律相悖
上訴人在一審訴求:_________________醫(yī)藥費:______________元、交通費: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00元、傷殘鑒定費: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00元,均有票據(jù)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交通費發(fā)票因上訴人在一審裝訂時不慎訂入其中,且放在首頁,但該發(fā)票金額并沒有計算在損失金額之內(nèi)。同時,在證據(jù)質(zhì)證時已經(jīng)予以說明,然而一審判決在認定交通費發(fā)票時仍然枉下結論,說是用瑞安市的發(fā)票計算,并借此否定其他費用發(fā)票實屬難解其中緣由。鑒定費用20__________0元中12__________元是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做個工傷標準的殘疾鑒定以此作為雙方協(xié)商賠償?shù)幕A。其中8__________元,是對上訴人傷情休養(yǎng)等綜合情況的鑒定和判斷,可見,均與本案實屬關聯(lián)。誤工費按照20__年寧波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4077.25元_____6個月=24463.50元;護理費按照20__年寧波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4077.25元_____2個月=8154.50元;營養(yǎng)費:_________________按照50元/天_____60天=3000.00元。計算合理,應當支持。因上訴人一直在寧波市區(qū)從事五金技術工作10多年了,其月工資都在4500—5500元左右,在一審庭審中已經(jīng)陳述了,且被上訴人也沒有異議。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因生產(chǎn)不忙經(jīng)常停工待料,每月正常工作只有20天,工資是計件,且4月、6月均未滿勤工作,一審判決按照3000元/月計算誤工費、按照50元/天計算護理費實屬太低,于上訴人不公。同時一審判決不支持上訴人營養(yǎng)費于理不合、與法相悖。上訴人的“三期”經(jīng)司法鑒定,被上訴人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和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且一審判決也予以認可,則應當按照司法鑒定確定的“三期”標準計算各項損失才于法有據(jù)。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損失金額合計2_______________元,顯失公平,與法相悖,實屬錯誤,二審應改判為40_______________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不服該判,依法上訴。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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