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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工程有限公司,住山東省xx市xx區(qū)--花園19-2-12。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被答辯人:孔--,男,漢族,x年7月21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x鄉(xiāng)--村-號。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經就被答辯人摔傷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妥善解決。
x年1月20日,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報酬及傷后賠償已經與其清帳完畢。這是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再次起訴答辯人至法院,完全違背了雙方之間的約定,屬于惡意訴訟,建議法院駁回起訴。
二、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并非對其不管不問。
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及時將其送至臨邑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答辯人為被答辯人購買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兩人照顧護理,其中一名陪護人員孔--是被答辯人哥哥,公司照常發(fā)給孔--工資,另一名陪護人員陳--,公司經理助理,為被答辯人洗手洗臉,照顧無微不至。x年1月10日,被答辯人傷愈后還到答辯人工地做工,答辯人仍按原有報酬標準進行支付??梢哉f,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已經仁至義盡。
三、被答辯人------。
綜上,----------。
此致
xx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4月2日。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辯人:xxxx。
要形成雇傭關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1)被答辯人沒有在答辯人承包的正商新藍鉆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辯人、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更不存在管理關系;(3)答辯人也從未向被答辯人支付過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被答辯人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受傷損失賠償金,缺乏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僅有被答辯人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被答辯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傷。其中,證人a系被答辯人老鄉(xiāng)且a不是施工現(xiàn)場工人,其出具的證明中僅僅看到了被答辯人的受傷結果,而對被答辯人的受傷原因及過程均沒看見;證人b是被答辯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證言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應由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當然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的聲稱“事故(xxxx年3月31日)發(fā)生后,……往山東曹縣治療”一個多月后(xxxx年5月3日)才入鄭州市骨科醫(yī)院治療。訴狀中被答辯人描述受傷地應為鄭州市內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辯人受傷之后不是及時到附近(市內)醫(yī)院救治而是跑到距離鄭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個小時的'行程)的山東曹縣治療明顯有違常理。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一旦受傷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應盡量減少患處的活動,并快速送醫(yī)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而被答辯人舍近求遠的到山東曹縣治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受傷地就在山東曹縣或者被答辯人在鄭州受傷并不嚴重。總之,被答辯人在聲稱受傷一個多月后才因為受傷進入鄭州骨科醫(yī)院治療隔斷了被答辯人受傷和答辯人(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最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并沒山東曹縣的就診病歷和診斷證。進一步反向證明了被答辯人受傷原因及結果與答辯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倍疝q人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山東曹縣的治療證明,務工期限則無從計算;4、關于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被答辯人在病歷中稱有兩女一子,但是在訴訟請求中確主張是兩兒兩女四個孩子,其中女兒張甲的出生日期為xxxx年10月7日和女兒張乙的出生日期為xxx年1月6日,兩個女兒年齡僅僅相差3個月,顯然有違常理,答辯人有理由推斷被答辯人存在惡意索賠嫌疑。其次,對于被答辯人僅僅提供被撫養(yǎng)人張丙的《殘疾人證》來證明被撫養(yǎng)人張丙喪失勞動能力,答辯人認為《殘疾人證》不能作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下,只有市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才有權出具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而《殘疾人證》僅是殘疾人保障組織為了保障殘疾人利益頒發(fā)的證件,不是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證明形式,而且二者劃分等級的鑒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殘疾人證》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不可通用。因此答辯人僅出具《殘疾人證》索賠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辯人提供證明其與張父和于母存在父母關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證據是由鄲城縣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效力存疑;5、精神撫慰金30000元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經很高。被答辯人要求30000元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五月十日。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職務略。
被答辯人:略,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略,聯(lián)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對貴院受理的吳某(以下稱"原告")訴答辯人、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xxxx)奉民一(民)初字第xx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法院:
1、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該證據證人錢某自稱是答辯人的門衛(wèi),是在說謊。錢某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非答辯人的員工,答辯人從未聘請過錢某擔任門衛(wèi)。
2、錢某稱本案另一被告張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給他干",與事實不符。答辯人與張某不存在"廠房裝修"業(yè)務關系。
3、原告訴狀稱夏某系答辯人的負責人,錢某亦稱"我們公司領導夏某",與事實不符。夏某非答辯人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答辯人非原告訴稱的xx區(qū)xx公路xx號廠房主體,答辯人與張某和原告不存在業(yè)務關系。答辯人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廠房裝修"項目承包或承攬給本案另一被告張某進行施工,更談不上在承包發(fā)包過程中或承攬對定作、指示或選任存在有過失的情形,答辯人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法律責任。
答辯人認為,原告以偽造的證據為依據,把答辯人作為非本案適格被告進行訴訟。為此,惟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令其承擔訴訟費。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a公司。
x年xx月日。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四
尊敬的審判員:
答辯人(本案被告)現(xiàn)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提出答如下答辯意見,望采納。
第一、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被告在xxxx年10月31日在武漢市xx區(qū)xx大道xx號xxx廣場給被申請人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一點是客觀存在的,但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嚴重失實,萬達廣場也沒有被告的商鋪,事故不可能發(fā)生在武昌萬達工地,更不存在被告在現(xiàn)場指揮的情形,被告嚴正平根本就不在事故現(xiàn)場,原告所述事實嚴重違背了我國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在事故發(fā)生前,被告給原告在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保單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的人身意外險,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派人把原告送往武漢市普愛醫(yī)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間以及后期的治療費用、誤工費、差旅費,治療后期也多次派人陪原告去醫(yī)院治療,并配合原告向xx人壽積極索賠,但原告不按保險合同的要求做傷殘鑒定,也不向保險公司積極索賠,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一直推諉,致使無法取得保險公司的賠付,而現(xiàn)在卻直接向法院起訴被告不知是何居心,懇請審判員審理查明。
第三、原告在事故中有過錯,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事故發(fā)生的當天的,被告并不在現(xiàn)場,而是將勞務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告,讓其找人卸車,被告為自己多占用勞務費,并沒有按照被告的指示科學的去找人卸車,而是只找了自己的幾個親戚卸車,結果造成體力不支,發(fā)生此次事故,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故應當依法減免被告的賠償責任。
第四、原告人身傷害的賠償標準計算有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告的戶口屬性是農村戶口,應當按照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第五、原告受傷后被告為原告積極治療,被告已經痊愈,不存在傷殘問題,故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申請復核鑒定。
終上所述,原告宋志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人身損害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賠償標準計算錯誤,答辯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職務略。
被答辯人:略,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聯(lián)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對貴院受理的吳某(以下稱“原告”)訴答辯人、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法院:
1.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證據三“證人證言”系偽證。
1、該證據證人錢某自稱是答辯人的門衛(wèi),是在說謊。錢某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非答辯人的員工,答辯人從未聘請過錢某擔任門衛(wèi)。
2、錢某稱本案另一被告張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給他干”,與事實不符。答辯人與張某不存在“廠房裝修”業(yè)務關系。
3、原告訴狀稱夏某系答辯人的負責人,錢某亦稱“我們公司領導夏某”,與事實不符。夏某非答辯人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與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張某沒有業(yè)務關系。
答辯人非原告訴稱的奉賢區(qū)××公路××號廠房主體,答辯人與張某和原告不存在業(yè)務關系。答辯人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廠房裝修”項目承包或承攬給本案另一被告張某進行施工,更談不上在承包發(fā)包過程中或承攬對定作、指示或選任存在有過失的情形,答辯人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法律責任。
答辯人認為,原告以偽造的證據為依據,把答辯人作為非本案適格被告進行訴訟。為此,惟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令其承擔訴訟費。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a公司。
x年××月日。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濟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qū)--花園19-2-12。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被答辯人:孔--,男,漢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東省曲阜市xx鄉(xiāng)--村-號。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經就被答辯人摔傷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妥善解決。
2011年1月20日,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報酬及傷后賠償已經與其清帳完畢。這是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再次起訴答辯人至法院,完全違背了雙方之間的約定,屬于惡意訴訟,建議法院駁回起訴。
二、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并非對其不管不問。
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及時將其送至臨邑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答辯人為被答辯人購買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兩人照顧護理,其中一名陪護人員孔--是被答辯人哥哥,公司照常發(fā)給孔--工資,另一名陪護人員陳--,公司經理助理,為被答辯人洗手洗臉,照顧無微不至。2012年1月10日,被答辯人傷愈后還到答辯人工地做工,答辯人仍按原有報酬標準進行支付??梢哉f,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已經仁至義盡。
三、被答辯人------。
綜上,----------。
此致
濟南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濟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qū)--花園19-2-12。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被答辯人:孔--,男,漢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東省曲阜市董莊鄉(xiāng)--村-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經就被答辯人摔傷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妥善解決。
20xx年1月20日,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報酬及傷后賠償已經與其清帳完畢。這是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再次起訴答辯人至法院,完全違背了雙方之間的約定,屬于惡意訴訟,建議法院駁回起訴。
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并非對其不管不問。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及時將其送至臨邑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答辯人為被答辯人購買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兩人照顧護理,其中一名陪護人員孔--是被答辯人哥哥,公司照常發(fā)給孔--工資,另一名陪護人員陳--,公司經理助理,為被答辯人洗手洗臉,照顧無微不至。20xx年1月10日,被答辯人傷愈后還到答辯人工地做工,答辯人仍按原有報酬標準進行支付??梢哉f,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已經仁至義盡。
被答辯人------。
綜上,----------。
此致
濟南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職務略。
被答辯人:略,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聯(lián)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對貴院受理的吳某(以下稱“原告”)訴答辯人、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法院:
1、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證據三“證人證言”系偽證。
1、該證據證人錢某自稱是答辯人的門衛(wèi),是在說謊。錢某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非答辯人的員工,答辯人從未聘請過錢某擔任門衛(wèi)。
2、錢某稱本案另一被告張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給他干”,與事實不符。答辯人與張某不存在“廠房裝修”業(yè)務關系。
3、原告訴狀稱夏某系答辯人的負責人,錢某亦稱“我們公司領導夏某”,與事實不符。夏某非答辯人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與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張某沒有業(yè)務關系。
答辯人非原告訴稱的奉賢區(qū)××公路××號廠房主體,答辯人與張某和原告不存在業(yè)務關系。答辯人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廠房裝修”項目承包或承攬給本案另一被告張某進行施工,更談不上在承包發(fā)包過程中或承攬對定作、指示或選任存在有過失的情形,答辯人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法律責任。
答辯人認為,原告以偽造的證據為依據,把答辯人作為非本案適格被告進行訴訟。為此,惟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令其承擔訴訟費。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a公司。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九
尊敬的審判員、書記員:
湖北**律師事務所接受盧**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第二被告盧**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經過庭審,對于案件事實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現(xiàn)就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一)、關于原告龍**受傷的事實。
結合原告起訴狀所陳述的事實和庭審中兩位證人的證言,可以得知,*月*日,龍**受被告秦**的雇請,拆除被告盧**所有的位于**市**區(qū)**鎮(zhèn)**村*組的農民自建房屋,在從事拆房的建筑活動中,不慎從二樓摔下,導致其受傷的事實發(fā)生。
(二)關于本案是否發(fā)生在建筑活動過程中的事實。
原告龍**受傷是在被告盧**所有的房屋拆除活動中發(fā)生的,而拆除房屋的目的是為了建造新的房屋,屬于農民自建房屋活動中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案是發(fā)生在建筑活動過程中的。
(三)、關于被告盧**所有房屋的性質。
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三款“對于村莊建設規(guī)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底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苯ㄔO部《關于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是“就加強對二層(含二層)以下農民住房建設的技術服務和管理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三層(含三層)以上的農民住房建設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從上述行政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可以看出,農村建房應以兩層分界,兩層(含兩層)以下即為低層。因此,本案涉及房屋屬于農民自建底層住宅性質。
二、關于本案的案由。
結合本案事實可知:原告龍**是提供勞務者,被告秦**是接受勞務者,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原告龍**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損害,雙方就賠償問題發(fā)生爭議,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被告盧**不屬于接受勞務的一方,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與本案無關。
三、關于本案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
(一)、關于被告秦**、盧**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案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應由提供勞務者龍**與接受勞務者秦**按各自過錯分擔責任。被告盧**不屬接受勞務的一方,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二)、關于被告盧**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北緱l規(guī)定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fā)包的,發(fā)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倍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币虼?,被告盧**將房屋拆除工作交由被告秦**辦理的事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诖?,要求被告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也是很難成立的。因此,我們認為被告盧**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關于被告盧**是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即便是將被告秦**與被告盧**的《拆房合同》認定為承攬合同,被告盧**也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國務院《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規(guī)定農村建筑工匠應具備相應資質,建設部《村鎮(zhèn)建筑工匠從業(yè)資質管理辦法》具體制定了建筑工匠資質管理機構、審核程序,而該管理辦法已被廢止。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三款對于村莊建設規(guī)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底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因此,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關于兩層以下農村建房,對施工人是否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并無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盧**沒有選任的過失,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考慮。
答辯人:**。
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要形成雇傭關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1)被答辯人沒有在答辯人承包的正商新藍鉆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辯人、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更不存在管理關系;(3)答辯人也從未向被答辯人支付過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被答辯人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受傷損失賠償金,缺乏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二、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僅有被答辯人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被答辯人是在正商x3期工程工地受傷。其中,證人a系被答辯人老鄉(xiāng)且a不是施工現(xiàn)場工人,其出具的證明中僅僅看到了被答辯人的受傷結果,而對被答辯人的受傷原因及過程均沒看見;證人b是被答辯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證言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應由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當然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的聲稱“事故(x年3月31日)發(fā)生后,……往山東曹縣治療”一個多月后(x年5月3日)才入鄭州市骨科醫(yī)院治療。訴狀中被答辯人描述受傷地應為鄭州市內的正商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辯人受傷之后不是及時到附近(市內)醫(yī)院救治而是跑到距離鄭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個小時的行程)的山東曹縣治療明顯有違常理。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一旦受傷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應盡量減少患處的活動,并快速送醫(yī)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而被答辯人舍近求遠的到山東曹縣治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受傷地就在山東曹縣或者被答辯人在鄭州受傷并不嚴重??傊?,被答辯人在聲稱受傷一個多月后才因為受傷進入鄭州骨科醫(yī)院治療隔斷了被答辯人受傷和答辯人(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最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并沒山東曹縣的就診病歷和診斷證。進一步反向證明了被答辯人受傷原因及結果與答辯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三、被答辯人的有關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倍疝q人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山東曹縣的治療證明,務工期限則無從計算;4、關于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被答辯人在病歷中稱有兩女一子,但是在訴訟請求中確主張是兩兒兩女四個孩子,其中女兒張甲的出生日期為x年10月7日和女兒張乙的出生日期為x年1月6日,兩個女兒年齡僅僅相差3個月,顯然有違常理,答辯人有理由推斷被答辯人存在惡意索賠嫌疑。其次,對于被答辯人僅僅提供被撫養(yǎng)人張丙的《殘疾人證》來證明被撫養(yǎng)人張丙喪失勞動能力,答辯人認為《殘疾人證》不能作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下,只有市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才有權出具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而《殘疾人證》僅是殘疾人保障組織為了保障殘疾人利益頒發(fā)的證件,不是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證明形式,而且二者劃分等級的鑒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殘疾人證》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不可通用。因此答辯人僅出具《殘疾人證》索賠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辯人提供證明其與張父和于母存在父母關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證據是由鄲城縣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效力存疑;5、精神撫慰金30000元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經很高。被答辯人要求30000元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有限公司。
x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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