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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合作關系的有力保障,有助于防止糾紛和誤解的發(fā)生。編寫合同時要注意細節(jié),確保合同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最后,祝您編寫一份完善的合同并實現(xiàn)交易的順利進行。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一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廣園中路282號六樓。
法定代表人:劉家慶。
上訴請求:
二、請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1、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0元;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徐新xx因訴被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審查和認定證據(jù)及分配舉證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完全錯誤的。上訴人的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判決在第9頁第一行認定:“《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xx版)》是合同的載體,其內(nèi)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依約履行?!边@一認定是錯誤的。理由是:首先,該保險條款是一審被告單方面制定并在庭審時才出示,并非雙方當事方協(xié)商確定,也沒有任何我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所以,該條款中的內(nèi)容并非我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該保險條款中有多處責任免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于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上述保險條款的格式條款,也未向上訴人一方明確告知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且相關條款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上述保險條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關條款由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上訴人一方也不具備約束力。
2、原判決在第9頁第11行認定:“足以印證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條款”,該認定也是錯誤的。
首先,被上訴人一審舉證的“投保人蓋章的保險投保單”,我方并不認可其真實性;即使該“投保單”是真實的,其上面的內(nèi)容也無法確定投保人明確確實收到“保險條款”,而且該投保單上的內(nèi)容全部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從法律規(guī)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條款方的解釋出發(fā),該內(nèi)容完全不能明確投保人收到保險條款。其次,如果認定該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則應由被上訴人舉出明確證據(jù)證明確實已交付條款并由對方簽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法院不能由推理來認定。不能認為因為該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點部分”,所以推定該條款一定交付給了投保人。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的推理缺乏邏輯性和法律依據(jù),是錯誤的。
二、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2000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的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的法律依據(jù):
1、《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p>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將格式條款交付給了被保險人,也無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或重點提示,因此,本案保險人提供的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2、《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p>
因此,保險人的所謂“意外醫(yī)療保險責任適用補償原則”的條款無效。
3、《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據(jù)此規(guī)定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相關賠償,不影響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
而在本案中,上訴人的單位根本未向上訴人支付醫(yī)療費賠償,而且上訴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醫(yī)療費發(fā)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支付醫(yī)療保險金的訴請應予支持。
三、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都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法律依據(jù):
1、《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p>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任何證據(jù)都不能證明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告知并交付給被保險人簽收。因此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對相關內(nèi)容作出解釋。
2、《保險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
據(jù)上述法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因為沒有向被保險人支付格式條款并明確告知,保險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責任的條款無效。
因此,上訴人請求的按照最高院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保險金并判令被上訴人支付,符合法律規(guī)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新xx。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二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訴乙方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的原則,經(jīng)友好協(xié)商達成本和解協(xié)議,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
乙方確定甲方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無法提供病歷,加扣醫(yī)療費用的x%,同時因甲方投保車輛系第二次出險,也須加扣相應金額的x%。最后確定實際賠付金額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賠條件的有關票證之日(全套理賠票證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
第二條。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條所述賠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后,2個工作日內(nèi),向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撤回起訴。訴訟費用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第三條。
有關甲方出險車輛的全部殘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證不得短少,否則扣減本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的相應的賠付金額。
第四條。
本協(xié)議簽訂履行后,甲乙雙方無其他爭執(zhí)。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jīng)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三
訴訟請求:
2、訴訟費__________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李某因經(jīng)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__________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_____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四
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jīng)理。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云南__________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內(nèi),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夸大損失。依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于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告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jīng)保險公司的專門業(yè)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p>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五
住所地: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______市到______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六
(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j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包裝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貨物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凡在國內(nèi)經(jīng)公路運輸?shù)呢浳锞蔀楸颈kU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jīng)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nèi):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產(chǎn)。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nèi):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于發(fā)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shù)氐牡谝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jīng)濟損失。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shù)母黜椧?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xié)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shù)貦C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fā)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四)其他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jù)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
賠償金額一經(jīng)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xié)議后,應在10天內(nèi)賠付。
第十六條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jù)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七條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如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
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jīng)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按項辦法處理:
(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凡經(jīng)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lián)合運輸?shù)谋kU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七
女:新年到,值此佳節(jié)之際,祝大家一帆風順。
男:兩全其美。
女:三羊。
男:四季平安:
女:五福臨門。
男:六六大順。
女:七星高照;。
合:八方來財。
男:尊敬的各位領導。
女:尊敬的各位來賓。
男:親愛的同事們。
女:親愛的朋友們。
合:大家下午好!
掌聲。
男:北風擋不住春天的腳步,20xx已向我們揮手告別;。
女:冰雪封不住青春的熱情,20xx已隨春潮滾滾而來!
男:今天我們齊聚一堂,讓我們共同揭開20xx年華麗的篇章。
女:今天我們齊聚一堂,再次領略xx公司人的風采。
男:今天我們齊聚一堂,感謝大家一年來的辛苦付出及對xx公司鼎立的支持;。
女:今天我們齊聚一堂,歡渡這個開心、輕松、美好的時刻;。
女:本次聯(lián)歡會由xx公司攜手共歡,在這激動人心的盛會,請允許我們代表大家向到場的領導與來賓表示熱烈的歡迎!
并向所有領導及到場的嘉賓表示誠摯的感謝。
男:歡迎你們!今天我們再次有幸邀請到到場,歡迎。
掌聲。
合:"年會主題"xx公司集團20xx年聯(lián)歡會現(xiàn)在開始。
音樂怒放的生命、
提醒:配樂詩朗誦:《xx公司頌》。
其他5位主持人下場,臺上留2人。
男:在這個激動人心的時刻,我想獻給xx公司一副對聯(lián)。
女:哦,這么有詩意,快說來聽聽。
男:聽著哈,上聯(lián):,。
下聯(lián):
橫批:xx公司之年。
女:有才啊,但是橫批有什么講究呢?
男:你想啊,20xx,加在一起,是不是就是9啊,那就是我們啊。
女:你真行,有才!
女:好一首頌歌,道出了多少xx公司人的心聲。
男:展望明天,xx公司集團即將策馬揚鞭,馳騁疆場!
女:沒有什么能阻擋,沒有什么能動搖,我們始終斗志昂揚!
男:親愛的朋友們,讓我們先把掌聲,獻給我們自己--"路漫漫兮、其修遠矣",我們有信心、憑著一腔熱血,繼續(xù)奮戰(zhàn)到底!(掌聲)。
女:再把掌聲,獻給我們的朋友(示意主桌客人)--因為你們的支持,才有我們源源不竭的動力!(掌聲)。
男:感謝總的新年寄語,讓我們再次把掌聲送給我們的領路人總。
女:回首來路,我們依稀看到與總并肩作戰(zhàn)的xx公司人的身影,今天在這個特殊的日子,總為了感謝那些與集團一路走來的前輩們,再次設置公司5年、10年貢獻獎:今年得獎的同事是:
公布名單--。
女:親愛的朋友們在這美好的日子里,讓我們唱起來,舞起來,樂起來。
音樂《火火的姑娘》。
男:這歌唱得太帶勁兒了,舞蹈也火辣。
女:那就讓我們在這勁兒頭上開啟我們年會的第一次頒獎,六六大順六等獎。
男:有請抽獎嘉賓,抽獎規(guī)則是:
女:祝賀中獎的同事,精彩還在繼續(xù)。
男:下面讓我們一起來欣賞一下具有異國特色的舞蹈--肚皮舞。
音樂肚皮舞。
女:這舞蹈太給力了,誒?我搭檔呢,誰看見我搭檔了?(音樂起)。
音樂《你是我的眼》。
女:搭檔,你真是深藏不漏啊,這音樂功底,佩服!
男:過獎過獎,主要是今天這個氣氛太好了,我一時激動,也情不自禁的露一手。
女:嗯,聽說我們下面這個節(jié)目啊正在征選相親節(jié)目男嘉賓,就你這才藝,肯定能上。
男:哦?那我們快去相親節(jié)目現(xiàn)場看看,有請物流部庫房-小品《相親進行曲》。
男:趁著相親這熱鬧勁兒,趕緊讓我們把年會的五福臨門五等獎抽了。
女:有請抽獎嘉賓:
男:恭喜中獎的同事。
女:還沒有中獎的同事先別著急,大獎還在后面呢,讓我們先來欣賞一段節(jié)目,讓大獎在飛一會兒!
男:有請美女組合《紅日》。
音樂《紅日》。
男:歡慶年會喜氣濃。
女:我們公司樂融融。
男:今天舉行大聯(lián)歡。
女:隆重。
男:下面請欣賞《三句半》。
《三句半》。
男:感謝咱們同事。
總講話。
四等獎。
女:感謝總的新年寄語。
男:讓我們在總的寄語種開啟今天年會四季平安的四等獎。
女:有請頒獎嘉賓:
四等獎抽獎。
男:恭喜得獎的同事。
女:中獎的感覺太快樂了。
男:那讓我們來上一曲《快樂崇拜》讓快樂一直進行下去。
舞蹈:《快樂崇拜》。
男:這氛圍太high了。
女:是啊,我都想載歌載舞了。
男:你啊,還是和我一塊兒主持吧,讓我們把機會讓給下面這位情歌王子。
女:有請楊俊虎《雨蝶》。
歌曲:《雨蝶》。
女:搭檔,你看到武雙節(jié)棍嗎?
男:當然了。
女:你看過邁克的舞嗎?
男:當然了。
女:你看過氣功嗎?
男:當然了。
女:那你看過3者斗武嗎?主持詞大全。
男:那沒有。
女:今天讓你見識見識。
男:有請雙節(jié)棍+街舞表演者+硬氣功。
舞蹈:雙節(jié)棍+街舞表演者+硬氣功。
女:親愛的朋友們,在一片歡歌笑語聲中,讓我們一起來期待本次年會的三等獎。
男:有請抽獎嘉賓。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八
原告: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住址:,身份證號:__,聯(lián)系電話:。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jù)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shù)額,不能籠統(tǒng)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shù)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diào)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請求判令被告連帶支付所欠原告的勞務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zhàn)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jù)。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糾紛的原因、經(jīng)過和現(xiàn)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guī)定。原告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與被告簽訂________勞務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被告所在的x部任職_________職務,具體從事_________工作,于________年____月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竣工期間,總工程款為_________元。在工程期間,被告________陸續(xù)支付給原告共_________元,現(xiàn)尚余欠款_________元。綜上所述,原告方為被告承建_______工程,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勞務費用,現(xiàn)被告對所欠原告的款項一直拖欠不支付,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裁決。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jù)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九
主持人:。
會議主題:知道用藥安全與疾病控制。
總結上周工作:嚴格要求老師做好工作。
本周工作安排:。
1.知道用藥安全,不隨便或亂吃藥。
2.不認識的物品或者家中一些像食物的物品,不能用嘴嘗試。
3.不吞食異物。
4.增強家園聯(lián)系,請家長一定要把藥品交給醫(yī)生,并說明食用劑量,特別是車接接送的,一定要求家長向本班老師或跟車老師說明。
5.醫(yī)生在給幼兒喂藥時,一定要嚴格要求,并檢查幼兒有無帶錯大人的藥品。注意有無過期,變質藥品。
6.教育幼兒有不舒服的情況及時向老師說明。
7.保健醫(yī)生做到安全教育和保衛(wèi)工作,控制流行病、傳染病的發(fā)生和蔓延,并做好記錄。監(jiān)督各班級搞好消毒工作。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要求做好食品、飲用水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特別是飲食操作間操作規(guī)程、食堂食品留樣等。
9.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重點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fā)生和流行。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浦東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陳剖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國汀,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金馬海船務公司。
住所地:金山縣山陽鎮(zhèn)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經(jīng)理。
上訴人因上海金馬海船務公司訴上訴人船舶保險合同爭議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滬海法商字第200號民事判決,茲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兩審全部案件受理費。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采信不客觀,定性完全錯誤,適用和解釋有關法律,規(guī)章明顯不當。因而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當權利。
一、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采納不客觀。
1.2原審認定:“原告分別于1910月8日及2月6日將兩張金額分別為人民幣80315元及76000元的支票交于被告方?!比欢C據(jù)表明,上訴人是于96年11月21日收到80000元,3月19日收到57680元。至于0074634號保費通知書,加蓋有轉賬收訖章,注明保費金額為156000元,并不意味著上訴人出具該保費通知書當時已收訖全額保費。這是保險業(yè)的習慣做法,旨在促使投保人交費。從時間上看原審的認定也是明顯錯誤的,因為即使被上訴人第二筆保費確實是在97年2月6日交付,亦證實96年11月21日(保費通知書出單日)上訴人不可能收到全額保費。
1.4原審認定:“被告在船舶尚在煙臺港時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告是‘新世紀’輪的真正所有人”同樣缺乏根據(jù)。因為船舶所有人必須依據(jù)國家授權專門機關依法登記方為有效。充其量只能說上訴人可能知道被上訴人將來會成為該輪的`所有人。
1.5原審認定:“‘新世紀’輪回上海另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在未經(jīng)原告另行投保且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自行簽發(fā)…新保單…在原告的要求下才將已被廢止的‘船舶險’作為新保單批單上注明的承保險別?!痹瓕徫床槊鞅簧显V人到底何時辦妥登記手續(xù),也不存在所謂用批單再次改變承保險別的事實。實際上批單批改內(nèi)容僅涉及變更受益人。至于批單上出現(xiàn)‘船舶險’字樣完全是由于上訴人的經(jīng)辦人,按批改申請書的寫法照抄的結果。而非所謂重新改變保險險別。因為客觀上雙方當時都不可能認為有此種必要。
1.6原審還認定:“原告并未接受新保單”。從新保單的內(nèi)容主要是由被上訴人提供之事實,從被上訴人事后提交的“批改申請書”注明的保單號碼正是新保單的事實,被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之前,從未對新保單提出任何異的事實,足以證實被上訴人早已接受新保單。
二、原審定性完全錯誤。
原審認定“目前尚無法證實舊條款明確將本案中‘新世紀’輪發(fā)生的事故排除在碰撞之外”“被告應當依約就‘新世紀’輪遭受的保險責任事故向原告作出相應賠償”。也即原審竟將本案中“右噴水泵葉輪內(nèi)吸入‘漂浮物’(蘆葦、竹桿、繩索)認定為”碰撞!此種認定恐怕全世界獨一無二,可謂開創(chuàng)先例之判。不過,如此先例實在毫無根據(jù)。
三、原審適用解釋有關法律與規(guī)章錯誤明顯。
3.1本案應適用年人民銀行制定的《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適用該條款被上訴人無權主張索賠已屬公認。原審一方面否認新保單的有效性,適用舊保單條款來解釋有關碰撞、觸碰的概念,另一方面卻無視舊保單第14條之“在保險期內(nèi),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qū)域…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后方為有效”之明確規(guī)定。舊保單原被保險人是山東省煙臺海運總公司,保險船舶在保險期內(nèi)售給了被上訴人,航行區(qū)域已變更,被上訴人未書面通知,上訴人未辦理批改手續(xù)。因此,如果被上訴人否認新保險單堅持按舊保單投保,依上述保單條款則舊保單早已失效。其無權根據(jù)一份已無效的保單主張任何權利。因此被上訴人要么根據(jù)新保單主張權利,要么因舊保單已失效而不得主張權利,兩者必居其一。
3.2船舶保險從來都是“列明風險”,保險人僅對列明風險負責。無論是88年之《國內(nèi)船舶保險條款》還是96年之《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均屬列明風險,這同樣是不爭之論。
3.3即便退一萬步言,假設被上訴人從未接受新保單,假定被上訴人確實將新保單退還給了上訴人,假使從不存在被保險人變更、船舶所有權變更、航區(qū)變更,假若舊保單仍然有效,假如本案只能且應當或必須適用1988年之《國內(nèi)船舶保險條款》(然而上述假定無一成立)即便如此,原審判決對“碰撞”的解釋也肯定是錯誤的。
3.4《國內(nèi)船舶保險條款》第四條三款中僅有“碰撞”一詞,而《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一條三款中含有“碰撞,觸碰”兩詞.后者多了個“觸碰”,在此問題上的承保范圍明顯要大于前者。質言之,在舊條款中被保險船舶被固定或漂浮物體觸碰是得不到賠償?shù)?。而在新條款下則可以。比較1986年人保之《船舶保險條款》之相應條款,此點變得更為一目了然,該條款第一條一款2項規(guī)定:“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漂浮物體。”因此在86年條款(適用于涉外船舶)中,因觸碰固定或漂浮物體所致的被保險船舶的損害亦可以得到賠償。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在這兩種條款中,碰撞及觸碰均是指對被保險船舶而言,而非對第三人責任。舊條款第五條,新條款第二條一款之碰撞(觸碰)責任條款,是指對第三人的責任險。
3.5舊條款中并無“觸碰”一詞,更無“固定或漂浮物體”一詞,這兩個術語,前者在新條款及86年條款中才有,后者僅在86年條款中存在。船舶“碰撞”歷來僅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兩艘或者兩艘以上的船舶之間發(fā)生的接觸或者沒有直接接觸(如浪損),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事故。船舶“觸碰”則指船舶與設施或者障礙物(指人為設置的固定或者可以移動的構造物,包括固定平臺、浮鼓、碼頭、堤壩、橋梁、敷設或者架設的電纜、管道等)發(fā)生接觸并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事故??梢姽潭ɑ蚱∥矬w并非可以隨心所欲地擴張解釋,而是有著特定的對象。實際上此種規(guī)定是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的獨創(chuàng),英國船舶保險條款本身并無此種船舶碰撞責任條款,一般均是由保賠協(xié)會辦理。
3.6在舊條款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在船舶碰撞時才對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在船舶觸碰時,則僅負責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責任,而不負責觸碰對被保險船舶本身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而且,事實上,舊保單已經(jīng)對“被碰撞”(即觸碰)物體作了限定性規(guī)定:“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而新條款則把觸碰明確限于:“碼頭、港口設施、航標”。即便人民銀行之“船舶與本身以外的固定物體和浮動物體或與他船的錨及錨鏈發(fā)生猛力的直接接觸,也視為碰撞”解釋,姑且不論其解釋是否符合制定者原意,是否與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相悖,是否混淆涉外船舶保險條款與國內(nèi)船舶保險條款,其強調(diào)的也是“猛力的直接接觸”且須是有既定范圍而非毫無限制的“固定物體和浮動物體”。本案不存在所謂“猛力接觸”,有的僅是“吸入”或“絞入”;迄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蘆葦、竹桿、繩索”為該“固定或浮動物體”;也沒有任何一部專著,任何一位學者提出過此種主張;也永遠不可能有此種主張!
3.7結合舊條款第八條七款之“木船、水泥船的錨及錨鏈(纜)或子船的單獨損失”除外,可以肯定原審將吸入“蘆葦、竹桿、繩索”視同船舶碰撞毫無根據(jù),且嚴重違悖常識。因為即使是船舶碰撞損害了前款之錨及錨鏈(纜)或子船,也都屬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更何況吸入蘆葦、竹桿、繩索等物了。
3.8保險法第30條之“有利解釋”是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有利解釋,并非無中生有,無限擴張,順我意者用,逆吾意者棄的任意解釋。即便是舊條款,既然該保險條款已明定保險人僅對船舶碰撞造成的被保險船舶損害負賠償之責,明定了有關設施的種類限于“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既然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何謂“船舶碰撞”、何謂“船舶觸碰”、何謂“固定或漂浮物體”作了明確界定;本案有關條款并不存在任何模凌兩可,含糊不清之處,自無該條適用之余地,既便要適用也必須是有理有據(jù)合法才行。
綜上所述,原保險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由于在原保險合同期間發(fā)生了船舶所有權轉移,航區(qū)變更,船籍港變更等重大事項變更,原保險合同事實上已被新保單取代;被上訴人事后業(yè)已書而確認了變更后的新合同;若被上訴人堅持無理否認新保單,則原保險合同依法已經(jīng)失效,雙方業(yè)已不存在任何保險合同關系;本案應適用1996年《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本案船舶因機器吸入蘆葦?shù)任锼斐傻膿p害不屬該保險承保范圍;即便退一萬步言,假如可以適用1988年《國內(nèi)船舶保險條款》本案機器損害事故仍然不在該保險承保之列?;谏鲜鍪聦嵑屠碛?,敬請上級法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正當權益。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年2月16日。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一
從9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保險業(yè)推出一種名為保證保險的新險種。例如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由于保證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發(fā)生分歧。本文的目的是為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參考意見。
一、什么是保證保險?
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亦即從銀行借款用于購買機動車的買車人。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卑凑者@一規(guī)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就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被保險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三)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北WC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
(四)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p>
我們看到,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而此債務的履行對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利,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不利??梢?,在現(xiàn)實中的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對于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法第十二條關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顯然不合。
(五)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北WC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借款合同債務的不履行,即債務人違約。
按照保險法原理,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的、偶然發(fā)生的危險,換言之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應不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影響。但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此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取決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觀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不發(fā)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發(fā)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債務,除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chǎn)等特殊情形外,均屬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可見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與保險法原理不合。
(六)小結。
因為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因此,我們可以斷言,現(xiàn)今所謂保證保險合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合同。又由于保證保險的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實際上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因此保證保險本身就包含著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造成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換言之,保證保險本身包含保險詐騙的危險。
二、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
在保險實務中,與保證保險類似的是信用保險,二者容易混淆。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均以債務履行為保險標的,均以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差別僅在于投保人不同。在保證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在信用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在信用保險,投保人(債權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fā)生,不受投保人(債權人)的影響,屬于客觀存在的不確定風險。實質上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將債務不履行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因此,信用保險,完全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屬于真正的保險合同。
在保證保險,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fā)生,實際上取決于投保人(債務人)的主觀意愿,不符合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風險的基本原理。保證保險不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合同。
我們已經(jīng)看到,所謂保證保險,與保險法原理和現(xiàn)行保險法的規(guī)定多有不合,因此所謂保證保險并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實現(xiàn)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換言之,所謂保證保險合同,形式和實質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險形式的一種擔保手段。這一判斷與中國保監(jiān)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認識是一致的。
8月30日,中國保監(jiān)會在《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jiān)法[]第1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是財產(chǎn)保險的一種,是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qū)支行與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1999經(jīng)監(jiān)字第26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
正確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對于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既然保證保險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屬于“財產(chǎn)保險的一種”,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就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既然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也應當適用擔保法關于人的擔保(保證合同)的規(guī)定。
根據(jù)保證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以下法律適用原則:
(一)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均有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優(yōu)先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
(三)對于保險法未有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
四、法律適用的具體問題。
(一)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碑斒氯擞喠⒈WC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借款合同債務履行的目的,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正是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能適用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保證保險合同無效的主張。
(二)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并不是本來意義的保險,而是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保險人所承保的不是不確定的客觀風險。除投保人(債務人)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chǎn)等客觀原因外,保險事故之發(fā)生(不履行債務),均屬于“投保人”(債務人)故意為之,均可構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如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八的規(guī)定,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勢必造成保證保險合同的目的落空,違背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適用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為由請求免于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三)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條能否作為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shù)姆筛鶕?jù)?因為債務人即是投保人,屬于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者”,不符合保險法第四十五條關于保險代位權的規(guī)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本條作為認可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shù)姆筛鶕?jù),而應當以擔保法關于保證人代位權的規(guī)定作為根據(jù)。亦即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睋Q言之,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其法律依據(jù)不是保險法上的保險人代位權,而是擔保法上的保證人代位權。
(四)擔保法第五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p>
保證保險合同是用來保證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的`擔保手段,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基礎關系。作為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導致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因此保證保險合同亦應無效;但保證保險合同被認定無效時,作為其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并不因而無效。此與保證合同與基礎合同的關系是一致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于保險人證明投保人構成保險欺詐(騙保騙貸)的情形,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無效,并根據(jù)保險人過錯程度判決保險人對于原告(被保險人)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里介紹東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平安保險東莞支公司與建行東莞市篁村支行、陳國彭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報告》:
“由于該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是以保險合同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擔保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功能,根據(jù)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存在過錯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導致本案所涉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陳國彭的欺詐行為,但保險公司在陳國彭提供一系列虛假購車文件進行投保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最終與陳國彭簽訂了保險合同并收取了保費,故此保險公司在簽訂保證保險合同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本案借款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薄案鶕?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保險公司應對陳國彭不能清償?shù)陌干鎮(zhèn)鶆粘袚?/3的賠償責任?!蔽艺J為,這一法律適用和責任認定是正確的。
(五)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比嗣穹ㄔ簩徖肀WC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果對于保險標的另有抵押擔保,則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先執(zhí)行抵押擔保,保險人僅對于執(zhí)行抵押擔保未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o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關系保險人的重大利益。按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guī)定,如投保人的“告知”不實,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承擔保險賠付的責任。因此,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為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告知”內(nèi)容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銀行在發(fā)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并以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作為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目的是讓保險人承擔借款人不能還款的風險??梢娿y行之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是信賴保險人對借款人資信的審查及在借款人不能還款時保險人將代其承擔還款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借款人(投保人)的資信情況是否審查,與保證保險合同無關。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支持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對借款人(投保人)未進行資信審查或審查不嚴為由要求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二
大家好!
歡聚里慶祝十二周歲生日我代表父母對大家光臨表示衷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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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三
騰空飛起,落地后車軸受沖擊變型;也包括車輛落入懸崖、河流等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墜落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
2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墜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對我方當事人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因此被告據(jù)此條款免責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應采納我方關于“墜落”的解釋,認定保險公司應付保險責任。
情形五:保險車輛損失主要由發(fā)動機進水造成,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不予賠償?shù)那樾危虼瞬挥枥碣r。
合同依據(jù):《保險合同》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辯論:我方所訴的車損并不同于發(fā)動機損壞,而是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的整車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疇。被告單方面認為發(fā)動機損壞應當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的觀點與合同本身的約定相互矛盾,應屬無效。
情形六: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應由雙方重新協(xié)商確定,申請由物價部門重新進行價格評估。
我方辯論:根據(jù)保險單可知,保險合同簽訂時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是真實有效的;而現(xiàn)在被保險車輛已經(jīng)不存在無法進行有效的評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評估。
情形七:原告關于利息的訴求無合同和法律依據(jù),不予認可。
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在簽訂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后至今未履行賠償義務,屬于嚴重違約行為,應當就應支付款項向原告賠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
總結陳詞:
原被告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真實,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732920元;保險公司未按約定理賠的,應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審判長:
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的委托,擔任田浩訴陽光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根據(jù)相關證據(jù)材料、庭審,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陽光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有效,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按照該條款內(nèi)容確定賠償責任。
在本案質證過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性、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該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三)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原告的損失屬于陽光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合同第七條第三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此觀點明顯錯誤,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該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審理。
是否免責,該條款直接約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陽光保險公司免責,不存在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闹黧w包括了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投保義務人,若投保了交強險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若未投保則由投保義務人承擔。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的法律關系,田浩訴訟主體資格存疑。根據(j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理賠的主體必須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醫(yī)院費用清單,原告的住院時間應當認定為三天。
四、免責范圍外的損失,陽光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賠償。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律師:賀信邱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為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jīng)激活以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jīng)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后醫(y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jīng)激活。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jīng)激活,未激活系統(tǒng)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y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xiāng)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于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jīng)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采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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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四
下面是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險。
合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廣園中路282號六樓。
法定代表人:劉家慶。
上訴請求:
二、請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1、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20xx0元;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徐新因訴被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審查和認定證據(jù)及分配舉證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完全錯誤的。上訴人的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判決在第9頁第一行認定:“《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xx版)》是合同的載體,其內(nèi)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依約履行。”這一認定是錯誤的。理由是:首先,該保險條款是一審被告單方面制定并在庭審時才出示,并非雙方當事方協(xié)商確定,也沒有任何我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所以,該條款中的內(nèi)容并非我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該保險條款中有多處責任免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于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上述保險條款的格式條款,也未向上訴人一方明確告知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且相關條款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上述保險條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關條款由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上訴人一方也不具備約束力。
2、原判決在第9頁第11行認定:“足以印證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條款”,該認定也是錯誤的。
首先,被上訴人一審舉證的“投保人蓋章的保險投保單”,我方并不認可其真實性;即使該“投保單”是真實的,其上面的內(nèi)容也無法確定投保人明確確實收到“保險條款”,而且該投保單上的內(nèi)容全部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從法律規(guī)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條款方的解釋出發(fā),該內(nèi)容完全不能明確投保人收到保險條款。其次,如果認定該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則應由被上訴人舉出明確證據(jù)證明確實已交付條款并由對方簽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法院不能由推理來認定。不能認為因為該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點部分”,所以推定該條款一定交付給了投保人。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的推理缺乏邏輯性和法律依據(jù),是錯誤的。
二、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20xx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的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的法律依據(jù):
1、《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p>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將格式條款交付給了被保險人,也無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或重點提示,因此,本案保險人提供的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2、《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p>
因此,保險人的所謂“意外醫(yī)療保險責任適用補償原則”的條款無效。
3、《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p>
據(jù)此規(guī)定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相關賠償,不影響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
而在本案中,上訴人的單位根本未向上訴人支付醫(yī)療費賠償,而且上訴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醫(yī)療費發(fā)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支付醫(yī)療保險金的訴請應予支持。
三、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都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法律依據(jù):
1、《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p>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任何證據(jù)都不能證明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告知并交付給被保險人簽收。因此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對相關內(nèi)容作出解釋。
2、《保險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
據(jù)上述法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因為沒有向被保險人支付格式條款并明確告知,保險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責任的條款無效。
因此,上訴人請求的按照最高院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保險金并判令被上訴人支付,符合法律規(guī)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新。
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被上訴人:xx市某廠;。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某區(qū)人民法院(20xx)民二初某號民事判決書;。
二、改判上訴人依法向被上訴人支付理賠款人民幣30萬元;。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制發(fā)了上述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系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上述判決書錯誤之處為:
一、上訴人從未自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人民幣2418583.51元。
上述判決書稱上訴人在答辯時表示“現(xiàn)經(jīng).......核算,應賠償?shù)谋kU金為人民幣2418583.51元。
經(jīng)查案卷筆錄,上訴人庭審中原話為“根據(jù)原告的資料,我方最后核定被告損失為2418583.51元”,此系表示,被上訴人雖然訴稱其損失高達392萬余元,但經(jīng)上訴人核算,其損失僅為2418583.51元。此并不表示上訴人需要或愿意或自認向被上訴人完全賠償該損失,且,在該頁筆錄中,上訴人進一步陳述了對原告訴稱的種種異議,并提出“應按比例賠付”。
所以,上述判決書誤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損失的核定作為上訴人自認之賠償金額,上述判決書存在嚴重不當。
二、判決書對保險原則存在認識誤區(qū),以致對本案核心概念“重置價值”認定錯誤。
保險的原則在于損失補償原則,也即,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jīng)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因此,根據(jù)上述原則,所謂重置價值,無論法律概念還是顧名思義,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即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chǎn)所需要的金額,而該概念的核心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相同狀況”。所謂相同狀況,即包括保險標的的成新度(折舊率)等。
換言之,如果某人現(xiàn)在擁有一輛已經(jīng)用了三年的手機,原購進價是5000元,現(xiàn)在同樣的新手機的市場價是3400元,而其使用的手機,根據(jù)成新度,在二手市場的市場價只有1100元了。在前述情形下,如果某人手機投保了某種保險,保險時也約定如果手機全損則按重置價值予以理賠,而現(xiàn)如果手機真的出現(xiàn)了全損,在此情形下,即應是按前述二手市場的市場價1100元予以理賠,而不可能依現(xiàn)在新手機的市場價3400元理賠,更不可能以原價格5000元理賠。
上述舉例,則是充分地表明了“重置價值”在保險實務中的運用。
而如果以現(xiàn)新價格3400元或原價格5000元理賠,則違反了保險原則。且,如果依此對重置價值的錯誤理解,可以推演這樣的情形:一些投保人先行購買某些物品,使用多年后再行投保,而一旦出現(xiàn)保險責任,則仍獲得最初支付的物品購買款。投保人可以據(jù)此生財有道,作為一門經(jīng)營之術,而此必將導致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嚴重混亂。
而本案中,上述判決書的錯誤之處就在于,其錯誤理解了“重置價值”的概念,將其理解為所涉設備或物品原購進之的價值,要求上訴人支付宛如上述舉例中的手機原購進價5000元。上述判決書的錯誤顯而易見。
因此,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上訴人依重置價值約定進行理賠時,應是根據(jù)所涉保險標的在出現(xiàn)保險事故時的狀態(tài)并據(jù)此評估后確定其價值,即結合被上訴人原購進價、現(xiàn)市場價、成新率(折舊率)等予以認定,而不能僅考慮原購進價或現(xiàn)市場價而不考慮其成新率(折舊率)。
一審時,上訴人曾提請法庭向保監(jiān)會等政府權威部門對“重置價值”的概念進行查證,但遺憾的是,法庭未接受此要求。
故此,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上述“重置價值”予以正確認定并據(jù)此正確認定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
三、判決書及評估報告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
判決書及評估報告除對上述“重置價值”的錯誤認定外,仍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對此,上訴人已多次向法庭書面及口頭陳述,可詳見上訴人提交的書面異議及庭審筆錄,而上述判決書對此卻未有正確認定。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評估報告存在的其他嚴重評估錯誤予以認定及糾正。
四、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根據(jù)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核定,可以表明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在此情形下,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現(xiàn)由于評估報告存在的上述評估錯誤,導致顯示被上訴人已足額投保,但如將上述評估報告存在的評估錯誤予以糾正,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事實即可顯現(xiàn),上訴人也即應比例賠付。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在確定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情形下判定上訴人應比例賠付。
五、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
上訴人在庭審中已經(jīng)提供了大量的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但遺憾的是,上述判決書無視與此,卻表述為“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故本院不予采納”。
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一再申請法庭向消防部門調(diào)取訴爭火災事故的案卷,但法庭卻一直未予調(diào)取,此嚴重影響了對本案事實的相關認定。
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訴人提出:
1、被上訴人在訴爭火災事故前一年曾發(fā)生類似的火災事故,但被上訴人卻未完善防火措施,短短一年后又發(fā)生同樣的火災事故。
2、被上訴人缺乏應有的防火設施,防火設施不完備。
3、火災事故發(fā)生時,被上訴人救火措施不當,未采取通常的的救火措施,也違反其已經(jīng)存在的消防制度。如,發(fā)生火災后不是及時撥打119電話報警,而是自行救火,數(shù)十分鐘后才撥打119電話報警,延緩了消防部門的及時救火,導致了火災損失的擴大。
等等。對被上訴人的具體過錯情形,上訴人在庭審中均已詳述,在此不再重復。在此等情形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對此負有一定責任,上訴人可酌定減少理賠金額。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予以認定并據(jù)此確定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綜上,一審判決書對案涉核心概念“重置價值”存在認定錯誤,未注意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被上訴人對火災損失存在過錯、評估報告存在嚴重錯誤等事實,致使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當法律,終致錯誤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切實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公正審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及法院應有的公正和尊嚴。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五
被告:傅xx,男。
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應被告(外號:“黑歡”)的要求,駕駛自有吊車到被告經(jīng)營的'沙場搬運沙機及其他生產(chǎn)設備,并就設備搬運費用進行了約定?,F(xiàn)被告共結欠原告設備搬運費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歡”的名義簽字及被告經(jīng)營的沙場的相關管理人陳興化簽字的確認單據(jù)為證。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給原告。
有鑒于此,原告特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guī)定具狀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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