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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個領域取得成功的人,都會經常進行總結和反思,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寫總結時,我們應該保持思考的深度和廣度,不僅局限在表面的現象和問題,而是要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內在關系。通過學習別人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可以避免犯同樣的錯誤。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一
道德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guī)范,是社會意識形態(tài)之一。法官的職業(yè)道德是適應審判工作的實踐需要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和行為準則,是特定化而且升華了的社會道德。法院是維護正義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護者、實現者,因而法官職業(yè)道德標準應高于社會道德標準。
法官必須要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這是由其權利、職業(yè)、群體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權利的特殊性,表現在審判權的權威性、重大性和導向性上。權威性,是因為司法權是調節(jié)社會各種矛盾的最終裁判權。不論個人或單位,對生效的判決必須執(zhí)行;重大性,是因為審判權是生殺予奪大權,一紙判決,可以影響或改變一個人、一個家庭,甚至一個單位的命運;導向性,是因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斷是非,審判的結果是要體現社會的正義、導向和價值標準。職業(yè)的特殊性,表現在審判的獨立性、中立性、公開性和程序性上。獨立性,不僅審判活動要獨立,而且要求法官獨立思考,自主判斷,不受任何個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預;中立性,法官是處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須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視另一方;公開審判,是基本訴訟原則之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以公開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實現的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實”以外尋求裁判的依據,而只有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認定的事實才成其為“法律事實”。群體的特殊性,是因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會的精英,應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資質。法官一方面要以嫻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行使裁判職能??傊?,為了法官職業(yè)的純潔和尊嚴,為了維護法官在社會中應有的地位,為了保障司法職責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法官職業(yè)道德的內涵十分豐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標準》,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yǎng)、約束業(yè)外活動?!皽蕜t”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體系。法官職業(yè)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關鍵的是廉潔。公正是審判的靈魂和生命,是審判工作全部價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不公正就不能體現審判的特點,不能體現審判的主題。如果法院時常發(fā)生案件久拖不決、久執(zhí)不決、法官索取好處、甚至枉法裁判的現象,就會損害法律的權威,動搖人民對法律的信仰。所以,法官維護司法權威和樹立人民對法律的信仰,就要體現在公正的司法實踐上。也就是說,要實現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須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沒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話。公正是對法官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潔是圍繞公正這個核心的外在表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證。老子說,咎莫大于欲望。倘若一個法官心浮氣躁、見利心動,那他勢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搖擺,甚至讓“天平”傾斜。法官只有有過人的自律意識,才能抵制誘惑、剛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執(zhí)法。一般來說,不廉潔,辦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決結果“正確”,也是法官對法律的褻瀆,因為此時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對法律的忠誠,而是以權謀私。稱職的法官應該集公正的意識、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深厚的法學修養(yǎng)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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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8日發(fā)布,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法官職業(yè)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疽笫侵艺\司法事業(yè)、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yè)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yè)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誠司法事業(yè)。
第四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捍衛(wèi)者。
第五條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嚴格執(zhí)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熱愛司法事業(yè),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yè)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fā)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zhí)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zhí)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zhí)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guī)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guī)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zhí)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yè)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注重發(fā)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于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認真執(zhí)行司法便民規(guī)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堅持學習,精研業(yè)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tài)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guī)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tài)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yè)修養(yǎng)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加強自身修養(yǎng),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yè)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zhí)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y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zhí)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于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jié)后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月18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三
第一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
第二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來自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影響。
第三條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除了應當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認為自己審理某案件時可能引起公眾對該案件公正裁判產生合理懷疑的,應當提出不宜審理該案件的請求。
第四條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的說情,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條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愿,以不正當的手段迫使當事人撤訴或者接受調解。
第六條法官應當公開并且客觀地審理案件,自覺接受公眾監(jiān)督。但是,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或者可以不公開審理的除外。
第七條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正確的意見。
第八條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不得私自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條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避免主觀偏見、濫用職權和忽視法律等情形的發(fā)生。
第十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以其言語和行為表現出任何歧視,并有義務制止和糾正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
法官應當充分注意到由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產生的差別,保障訴訟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第十一條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tài)度。
法官調解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并注意言行審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
第十二條法官對與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關的措施和裁判應當依法說明理由,避免主觀、片面地作出結論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條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并做到:
(二)不得擅自過問或者干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個人的處理建議和意見。
第十四條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探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有關信息。
法官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有關案件的審理情況、承辦案件法官的聯系方式和其他有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系和介紹承辦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條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
第十六條法官在公眾場合和新聞媒體上,不得發(fā)表有損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評論。如果認為生效裁判或者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本院院長報告或者向有關法院反映。
第十七條法官根據獲得的情況確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經違反法官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違反職業(yè)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向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條法官應當勤勉敬業(yè),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職責,不得因個人的事務、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為影響職責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條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盡快地立案、審理、判決。
第二十條法官必須杜絕粗心大意、無故拖延、貽誤工作的行為,認真、及時、有效地完成本職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項審判事務,提高訴訟效率;。
(三)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jié)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注重與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監(jiān)督當事人遵守訴訟程序和各種時限規(guī)定,避免因訴訟參與人的原因導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誤。
第二十二條法官在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盡快予以執(zhí)結。
三、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三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利用職務和地位謀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款待、財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條法官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產生不信任感的商業(yè)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
第二十六條法官應當妥善處理個人事務,不得為了獲得特殊照顧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聲譽和影響為自己、親屬或者他人謀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條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和水準,應當與他們的職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條法官不得兼任律師、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得就未決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提供咨詢意見和法律意見。
第二十九條法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財產。
第三十條法官必須向其家庭成員告知法官行為守則和職業(yè)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員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
四、遵守司法禮儀。
第三十一條法官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條法官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并做到:
(二)使用規(guī)范、準確、文明的語言,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
第三十三條法官開庭時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并監(jiān)督法庭內所有人員遵守法庭規(guī)則,保持法庭的莊嚴,并做到: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穿著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帶徽章,并保持整潔;。
(二)準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不隨意出進;。
(三)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審判活動無關的事。
五、加強自身修養(yǎng)。
第三十四條法官應當加強修養(yǎng),具備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地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五條法官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
法官應當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三十六條法官有權利并有義務接受教育培訓,樹立良好的學風,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識,提高駕馭庭審、判斷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各項司法技能,具備審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專業(yè)能力。
第三十七條法官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嚴格自律,行為檢點,培養(yǎng)高尚的道德操守,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約束業(yè)外活動。
第三十八條法官從事各種職務外活動,應當避免使公眾對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避免影響法官職責的正常履行,避免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十九條法官必須杜絕與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相違背的,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第四十條法官應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潔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職責時可能產生的困擾和尷尬。
第四十一條法官不得參加帶有邪教性質的組織。
第四十二條法官在職務外活動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開的審判信息和在審判過程中獲得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非公開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法官不得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或者可能借法官影響力營利的社團組織。
第四十四條法官可以參加有助于法制建設和司法改革的學術研究和其他社會活動。但是,這些活動應當以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妨礙公正司法和維護司法權威、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前提。
第四十五條法官發(fā)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采訪時,應當保持謹慎的態(tài)度,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避免因言語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
第四十六條法官退休后應當繼續(xù)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
附則。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指導、監(jiān)督本院法官遵守本準則。
第四十八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員和法警,參照執(zhí)行本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fā)布,2010年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法官職業(yè)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疽笫侵艺\司法事業(yè)、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yè)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yè)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誠司法事業(yè)。
第四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捍衛(wèi)者。
第五條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嚴格執(zhí)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熱愛司法事業(yè),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yè)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fā)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zhí)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zhí)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zhí)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guī)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guī)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zhí)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yè)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注重發(fā)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于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認真執(zhí)行司法便民規(guī)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堅持學習,精研業(yè)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tài)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guī)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tài)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yè)修養(yǎng)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加強自身修養(yǎng),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yè)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zhí)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y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zhí)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于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jié)后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五
豐富法官職業(yè)道德知識,是法官進行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不斷提高自身道德品質的前提和基礎,身為法官,其職業(yè)道德知識越廣博,越豐富,其個人道德修養(yǎng)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遵循職業(yè)道德要求的自覺性就越強。強化職業(yè)道德意識是法官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的重要內容,因為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意識的修養(yǎng)的實質,就是實現法官個人職業(yè)道德品質的塑造和培養(yǎng)奠定思想基礎。塑造職業(yè)道德品質是法官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的歸宿,是法官通過職業(yè)道德意識和司法行為品德方面的自我陶冶、鍛煉及完善,使之成為穩(wěn)定的良好的職業(yè)行為習慣。
法官的職業(yè)令人羨慕,法官的職責重于泰山。作為社會精英的法官,必需具備作為法官的基本素質要求。我認為,法官的職業(yè)道德起碼應達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必需忠誠于國家,忠實于法律,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法官的權力由國家授予,是人民賦予,所以法官必須忠實為國家、為人民服務。法官行使司法權從根本上講要符合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要達到這樣的要求,歸根結底就是必須忠實于法律。法律是國家和人民意志的體現。一個法官,如果不能忠實于法律,而只是唯上、唯權、唯命從事,那他就根本不配做法官。他只能算是一個庸官、糊涂官,抑或是貪官、贓官!法官必須崇尚法律,視法律為生命,奉行法律,捍衛(wèi)法律。
二是要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技能和豐富的學識。法官是一個特殊的職業(yè)群體。國家和社會對法官都有特別的專業(yè)技能要求。法官的職業(yè)技能,包括法律規(guī)范的熟知程度,法律思維與推理能力,理解法律規(guī)范的水平,掌握法律與運用法律的能力,邏輯思維以及較好的文化功底等等。這諸多方面的職業(yè)技能的優(yōu)劣,決定著法律運作過程及其結果的質量和效率,體現著法官的司法水平。
三是要有剛直不阿,清正廉潔的法官品格。法官的職責在于判斷是非,分清曲直,伸張正義,懲惡揚善。這一切不能不取決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潔。人們會說:優(yōu)秀的法官就是正義的化身。法官自身必須具備追求正義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為法官的神圣使命。
四是要具備勤勉敬業(yè)精神。法官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是敬業(yè)、勤業(yè)的典范。法官的具體工作,煩瑣復雜,沒完沒了。因此要求法官必須始終靜下心來,知難而進,扎實工作,十分細心地去審查每一個事實,化解每一個矛盾,解決每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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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六
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對于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治尊嚴至關重要。為規(guī)范和完善法官職業(yè)道德標準,提高法官職業(yè)道德素質,維護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法官職業(yè)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疽笫侵艺\司法事業(yè)、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yè)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yè)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誠司法事業(yè)。
第四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捍衛(wèi)者。
第五條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嚴格執(zhí)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熱愛司法事業(yè),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yè)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fā)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zhí)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zhí)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zhí)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guī)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guī)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zhí)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yè)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注重發(fā)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于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認真執(zhí)行司法便民規(guī)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堅持學習,精研業(yè)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tài)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guī)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tài)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yè)修養(yǎng)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加強自身修養(yǎng),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yè)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zhí)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y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zhí)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于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jié)后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七
近幾年來,關于法官職業(yè)化精英化建設的提法引起社會的關注。高素質的法官隊伍無疑是我國法院隊伍建設所應追求的境界和目標?!肮c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要靠公正、廉潔的審判工作機制和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來澆鑄已成為共識。最高人民法院為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制訂了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但就世界許多國家為保障法官的高素質,造就一支精英化、職業(yè)化、廉潔、公正的法官隊伍所實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對法官素質保障的問題卻沒有提及,也被關心法院隊伍建設,關注審判事業(yè)的人們所忽略。當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國目前的國情所限,肯定是一個十分艱難的話題。作為法官,我們知道這是一個不容易實現的制度,但論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廣泛的討論,對實現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標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官是行使審判權的職業(yè)群體,其職業(yè)的特殊性在于:運用法律專業(yè)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對于訴至法院的在社會生活中發(fā)生的各種糾紛居中裁判進行處理,使社會各類糾紛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護,社會秩序趨于穩(wěn)定。法官通過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發(fā)揮的作用,為自己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眾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會正義的最終維護者。也正因為如此,法官職業(yè)對從事該職業(yè)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質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理念以保證正確適用法律;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以保證對復雜的各類糾紛有正確的理性認識;要有較強的法律思辯能力對證據的分析和判斷;要有較高的道德水準,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廉潔。
[1][2]。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八
近幾年來,關于法官職業(yè)化精英化建設的提法引起社會的關注。高素質的法官隊伍無疑是我國法院隊伍建設所應追求的境界和目標?!肮c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要靠公正、廉潔的審判工作機制和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來澆鑄已成為共識。最高人民法院為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制訂了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但就世界許多國家為保障法官的高素質,造就一支精英化、職業(yè)化、廉潔、公正的法官隊伍所實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對法官素質保障的問題卻沒有提及,也被關心法院隊伍建設,關注審判事業(yè)的人們所忽略。當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國目前的國情所限,肯定是一個十分艱難的話題。作為法官,我們知道這是一個不容易實現的制度,但論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廣泛的討論,對實現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標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官是行使審判權的職業(yè)群體,其職業(yè)的特殊性在于:運用法律專業(yè)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對于訴至法院的在社會生活中發(fā)生的各種糾紛居中裁判進行處理,使社會各類糾紛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護,社會秩序趨于穩(wěn)定。法官通過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發(fā)揮的作用,為自己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眾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會正義的最終維護者。也正因為如此,法官職業(yè)對從事該職業(yè)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質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理念以保證正確適用法律;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以保證對復雜的各類糾紛有正確的理性認識;要有較強的法律思辯能力對證據的分析和判斷;要有較高的道德水準,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廉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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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九
每一個道德模范的背后都有一個不同尋常的故事。在學校的生活中,讓我對殷雪梅老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學習道德模范心得體會范文精選》與她共事多年的老師說:“殷老師愛學生是出了名的?!鼻镩_學第一天,一名智障學生看到殷雪梅走來,撿起磚頭就朝她砸去。就是對這樣的孩子,殷雪梅也沒有放棄。學習跟不上,幫他補課;家境貧寒,就把為兒子買的新衣服送給他,還常帶他回家,一住就是幾個月。面對飛馳而來的汽車,殷雪梅奮不顧身,將生的希望留給孩子們,把自己的生命永遠定格在了這撼人心魄、感天動地的一瞬間,用生命鑄就了崇高的師魂。
通過學習全國模范教師殷雪梅的先進事跡,使我心靈又一次得到啟迪。學習她熱愛學生、辛勤耕耘、鞠躬盡瘁的敬業(yè)精神;學習她艱苦奮戰(zhàn)、無私奉獻、見義勇為的高尚品德。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十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忠誠司法事業(yè)、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修訂后的《職業(yè)道德準則》主體內容分為五章,每章包括3至5條具體條文,連同總則和附則,全文共7章30條。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8日發(fā)布,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法官職業(yè)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疽笫侵艺\司法事業(yè)、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yè)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yè)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誠司法事業(yè)。
第四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捍衛(wèi)者。
第五條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嚴格執(zhí)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熱愛司法事業(yè),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yè)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fā)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zhí)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zhí)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zhí)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guī)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guī)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zhí)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yè)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注重發(fā)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于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認真執(zhí)行司法便民規(guī)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堅持學習,精研業(yè)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tài)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guī)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tài)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yè)修養(yǎng)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加強自身修養(yǎng),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yè)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zhí)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y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zhí)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于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jié)后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月18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月18日發(fā)布,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法官職業(yè)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疽笫侵艺\司法事業(yè)、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yè)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yè)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誠司法事業(yè)。
第四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捍衛(wèi)者。
第五條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嚴格執(zhí)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熱愛司法事業(yè),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yè)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fā)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zhí)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zhí)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zhí)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guī)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guī)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zhí)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yè)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注重發(fā)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于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認真執(zhí)行司法便民規(guī)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堅持學習,精研業(yè)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tài)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guī)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tài)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yè)修養(yǎng)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加強自身修養(yǎng),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yè)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zhí)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y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zhí)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于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jié)后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年10月18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8日發(fā)布,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法官職業(yè)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疽笫侵艺\司法事業(yè)、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yè)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yè)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誠司法事業(yè)。
第四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捍衛(wèi)者。
第五條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嚴格執(zhí)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熱愛司法事業(yè),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yè)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fā)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zhí)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zhí)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zhí)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guī)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guī)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zhí)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yè)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注重發(fā)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于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認真執(zhí)行司法便民規(guī)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堅持學習,精研業(yè)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tài)和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guī)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tài)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yè)修養(yǎng)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加強自身修養(yǎng),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yè)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zhí)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y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zhí)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于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jié)后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月18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法官職業(yè)道德操守篇十三
每一個職業(yè)都有每一個職業(yè)的道德。醫(yī)生要有醫(yī)德,教師要有師德。道德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guī)范,而職業(yè)道德則是人們在職業(yè)實踐中形成的行為規(guī)范。
隨著依法治國,以德治國方略的確定,法官的職業(yè)道德問題日益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法官辦案拖拉,但又沒有超審限;有的法官處理案件時向一方當事人傾斜,但卻又在法律許可的幅度之內,有的法官與代理律師關系密切,私下交往頻繁,諸如此類的問題并不違法,甚至也沒有違紀,但卻違背了法官的職業(yè)道德?!叭嗣穹ü偈欠窬邆鋬?yōu)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這對確保公正司法意義重大。一名優(yōu)秀的法官,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深厚扎實的法律素養(yǎng),而且還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
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審判權具有獨立性、權威性、中立性。關系到國家能否有效的懲治犯罪,關系到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關系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安定,一個不具備良好職業(yè)道德的法官,很難擔負如此重要的職責。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道德素質都提高了,實現司法公正才有保證。
市場經濟的迅猛發(fā)展,給人們的思想觀念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市場經濟具有的多元性、開放性、趨利性,也帶來了思想道德觀念的多層次性,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與各色各樣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個人權益也是法官職業(yè)義務的平衡點,職業(yè)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調節(jié)手段。臺灣學者史尚寬有一段精辟論述:“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yǎng)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yǎng)尤為重要。
古今中外,歷代統治著都十分重視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為鞏固其權力的一種手段,認識到“治國就是治吏”,治吏就要從“德”抓起??鬃又v過“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在步入新的歷史時期的中國,隨著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方略的確定,法官的職業(yè)道德內容更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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