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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一些不經意的細節(jié),從而改進我們的工作和學習方法。要避免主觀感情色彩過重,盡量采用客觀客觀、事實求是的表達方式。通過閱讀這些總結范文,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層次和質量的總結寫作。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一
(二)從維護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務轉變?
(三)更加強化了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約束?
(四)內容規(guī)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對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內容做了具體規(guī)定外,新辦法還體現(xiàn)出了更加人性化關懷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就體現(xiàn)了對處于弱勢地位女性的特別保護;“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對保障受助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做了明確要求,防止各種危害和傷害的再次發(fā)生。
此外,新辦法也體現(xiàn)了一定的開放性,“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表達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政府對尋求各方力量、積極有效參與社會保障新途徑的嘗試和探索。
二、面臨的新問題和新特點
自新辦法實施以來,各級救助管理工作穩(wěn)步發(fā)展,成效顯著。但是,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與此同時,流浪乞討現(xiàn)象亦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
(一)出現(xiàn)的新問題
1.出現(xiàn)管理盲區(qū)
流浪乞討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因災害或生活困難而流浪乞討者,他們確屬社會救助的對象;有以乞討為生財手段的好逸惡勞者,屬于特殊教育的對象;有以流浪乞討又無理上訪或偷摸拐騙從事違法活動者,屬于社會治安管理對象;有少數(shù)犯罪逃逸或流竄者,屬于刑事懲治的對象。對于拒絕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公安機關、城-管等部門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執(zhí)法依據(jù)和執(zhí)法手段的問題,那些特殊教育的對象、治安管理對象、刑事懲治的對象,已經成為管理盲區(qū)。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實地調查訪談過程中發(fā)現(xiàn),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大多數(shù)是從別的救助站轉來的需要本救助站進行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尋求救助的。而在這一小部分自愿尋求救助的人當中,大部分屬于暫時還沒有流浪乞討的投親不著、務工不著、無錢看病、從家里走失、被偷盜等有臨時困難的人,真正有長期生活困難的人,反而選擇在外長期流浪乞討,拒絕進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經一度出現(xiàn)無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簡單
對待進站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幾乎無一例外的為接收進站——采集信息——聯(lián)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員家屬——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員幾乎不跟受助人員進行與采集信息無關的交流,也從來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員的特殊需求,缺乏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別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給予施舍性的物質救助,使求助者難以接受。
4.缺乏專業(yè)工作人員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脫離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響,大部分工作人員也都是原來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員,雖然機構性質發(fā)生了改變,但是工作人員并沒有發(fā)生多大的變化,他們在長期工作當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養(yǎng)成的工作態(tài)度已經很難改變,有的工作人員習慣了對受助人員冷言冷語,這些表面上看起來并沒有和現(xiàn)行的新辦法發(fā)生沖突,但事實上與社會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遠。
(二)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
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發(fā)展,我們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并沒有發(fā)生根本的改變,國家的經濟條件尚不足以令我們像某些西方國家那樣,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轉變?yōu)橐豁椄@聵I(yè)。目前,在我們國家,救助管理站實際上充當?shù)闹皇且粋€救助“中轉站”的角色,而不是長期的福利機構。因此,就如何做好這個“中轉站”,如何盡最大可能地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提出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制度建設
(二)引入社會工作專業(yè)知識和技能進行救助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第一層面是對其基本生活進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證其能夠維持生存;第二層面是對其進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回歸正常的生活狀態(tài)。目前,我們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層面,忽視了心理層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將社會工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引入社會工作的專業(yè)知識、專業(yè)技能、專業(yè)方法,主要側重于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層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正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工作應當高度關注并提供幫助的對象。
(三)救助站與高校聯(lián)動,建立互惠合作關系
缺乏高素質、專業(yè)的工作人員是救助站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們可以在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豐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資源,通過救助站與高校的聯(lián)動,建立一種互惠合作的良好關系。目前,許多高校都開設有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yè),也就意味著這些學校在這幾個領域擁有比較充足的師資力量以及一定規(guī)模的在校學生,這對于救助站來說,也是一項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寶貴資源。
(四)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除了依靠國家財政外,還應當呼吁社會各界、企事業(yè)單位、慈善機構加入到救助工作中來,爭取捐款捐物,緩解資金壓力;向社會招募義工,縮減開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哪種方式籌得的資金,其使用都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jiān)督,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開,定期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各界的愛心落到實處。
四、結語
第一條?根據(jù)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以乞討為生或者行乞斂財?shù)热藛T不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救助對象。
第三條?開展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
第四條?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站),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設立救助站,未設救助站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指定相關科室負責救助工作。
救助站應當具有與救助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人員。
第五條?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實行自愿受助、無償救助。
第六條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依法如實提供本人的有關情況,救助站應當告知其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時限,詢問與救助需求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對故意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實行開放式管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實行保護式管理,由工作人員負責照料;對女性求助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負責救助管理。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必需的基本生活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員生活標準按照當?shù)爻鞘芯用褡畹蜕畋U蠘藴蕡?zhí)行。
第九條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守各項管理制度,不得騷擾、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吸毒、賭博;不得攜帶和私藏危險品、違禁品;不得傳播色情、淫穢物品;不得擾亂救助管理工作秩序。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內違反管理制度的,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教育和制止;有違法行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救助站應當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并及時處理。
第十條受助人員在救助站內突發(fā)急病的,應當及時送醫(yī)院救治。受助人員在受助期間出現(xiàn)不明原因發(fā)熱或者有其他傳染病可疑癥狀的,救助站應當及時報告當?shù)丶膊☆A防控制機構,由當?shù)丶膊☆A防控制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受助人員在受助期間因病死亡的,救助站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并向有關單位取得有關手續(xù)。醫(yī)療、喪葬等費用由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負擔;對確實無法查明身份或者沒有親屬和單位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屬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站應當及時報告當?shù)毓矙C關和上級民政部門,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救助站對受助人員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救助期限的,應當報主管民政部門備案。
受助人員接受救助站提供的必要的救助后,應當離開救助站。無正當理由不離開救助站的,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救助站對同一救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個月一般不超過兩次。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為放棄救助。
第十三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幫助。
第十四條?下列受助人員應當由救助站通知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派人接領方可離開救助站,如屬無親屬、無所在單位或其親屬、所在單位拒不派人接領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門通知該受助人戶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門派人接領:
(一)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不能自理的殘疾人;
(三)老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
對跨省流浪乞討人員的接收和安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民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省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協(xié)調。流出地的民政部門不及時按照規(guī)定接回流浪乞討人員時,流入地的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安排救助站送回。
流浪乞討人員流入地的縣(市)不得違反規(guī)定將受助人員轉移至非流出地的其他縣(市)。
第十五條救助站的地址和求助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救助站及主管民政部門應當在碼頭、車站及其他流浪乞討人員較多的公共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標志牌,標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及聯(lián)系方式,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和工作人員行為規(guī)范等各項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救助站應當如實記載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的情況等,制作救助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參加的救助工作協(xié)調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依法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未設立救助站的縣級城市,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安排臨時救助經費,用于救助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
各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救治,同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站應當予以協(xié)助。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醫(y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進行搶救、治療,待病情基本穩(wěn)定后確實需要且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醫(yī)療單位告知或護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搶救、治療費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核撥。
公安、城-管(含城市綜合執(zhí)法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或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有責任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應當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對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應當直接護送到醫(yī)院治療;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主動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圍的,應當幫助和護送到救助站。
交通部門負責為流浪乞討人員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提供交通便利。有關交通(運輸)單位對救助站或民政部門為流浪乞討人員購買車、船票時(憑救助站或者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給予優(yōu)先照顧。
第十九條?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國家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處理。
流浪乞討人員擾亂社會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guī)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二
注意到新《辦法》的名稱較舊《辦法》做了大的修改,中間沒了“收容遣送”這個詞。這不僅僅是一個改頭換面的形式問題。為了保證一個法律制度的連續(xù)性,一般對法律制度的修改都是在原有基礎上去劣存優(yōu),刪除舊法在實施中顯露出來的不合理條款,保留其中的大部分條款,名稱即使做了變化,一般也能從新名稱中找到舊名稱的影子。但這兩個《辦法》在修改前后就不一樣了,除了兩個《辦法》在適用地域(城市)和對象(流浪乞討人員)相同外,而引領該法主要內容的“收容遣送”改成了“救助管理”,這反映了立法者革故鼎新、廢除舊法的決心,所以與其說新《辦法》是舊《辦法》的修改,還不如說是新《辦法》汲取舊《辦法》教訓的基礎上推倒重來,重新立法。它意味著“收容遣送”制度將退出中國的歷史舞臺。
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實際上就是這次立法的初衷。國務院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當時也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主要是針對城市要飯、流浪人員,為其解決吃飯、住宿、回家等生活問題而對其進行必要的容留和救濟。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收容遣送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增強。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國務院《關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的出臺,收容對象被擴大到“三無人員”,(即“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wěn)定收入”)使收容遣送更多承擔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功能。在執(zhí)法實踐中,由于行政執(zhí)法人員隊伍素質欠缺,出現(xiàn)了一些偏頗和問題,扭曲了其社會救助的性質。
制定《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時候,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時代,計劃經濟生產方式決定勞動力資源和生產資料是不允許流動的,而現(xiàn)在的市場經濟需要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與配制,所以收容遣送制度已經成了阻礙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絆腳石。《立法法》實施以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規(guī)定又和我國《憲法》與《立法法》相違背,所以廢除“收容遣送”成了歷史的必然。
“救助”彰顯新法柔情。
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不僅只在名稱上把“收容遣送”改為“救助管理”,在內容上也更多地體現(xiàn)了“救助”的內容,彰顯出新《辦法》的人性化。新《辦法》共18條,包括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原則、救助站設立和管理、為求助人員提供的救助內容、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行為,以及違反者責任追究等。
我們把兩個《辦法》做一比較:兩個《辦法》的第一條都是制訂目的,舊《辦法》是“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側重于維護社會秩序;新《辦法》是“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注重于完善社會救助。在對象上舊《辦法》是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和“三無”人員,而新辦法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作這樣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很多被收容遣送的人員從嚴格意義上講并不屬于“流浪乞討人員”,他們只是處于流動過程中的過渡期,比如初到一個陌生城市的打工者,他在找到工作之前會有一個流浪的過程,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有乞討行為,按照舊《辦法》其可能會因為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露宿街頭生活無著或因沒有“暫住證”而被收容遣送,新辦法加上“生活無著”的限制,對實施救助對象的界定更加科學和明確。
在實施機關上,舊《辦法》是由民政、公安機關來實施,火藥味比較濃,而新《辦法》則由民政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這種實施機關的不同也是為《辦法》實施目的服務的,因為前者的收容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而后者則是為了為這些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公安機關的參與是為了告知、引導、護送被救助人員而不是發(fā)揮武力作用。
舊《辦法》規(guī)定“收容遣送人員要服從收容、遣送。”如果不服從有強制措施,采取“強進強出”的態(tài)度;而新《辦法》規(guī)定“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边@是一種“限進寬出”的態(tài)度。這種“限進寬出”的態(tài)度也是為適應新《辦法》救助功能的,因為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進行救助,是政府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福利,政府有責任救助在市場經濟中出現(xiàn)的失意者和失敗者。當然,要享受這種救助福利,還需要滿足年齡、文化、身體等多方面的條件。如果不加限制必然會讓一些有懶惰習氣的人不勞而獲,把救助站當成了免費的養(yǎng)老院。
從新舊《辦法》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新《辦法》體現(xiàn)了自愿、救濟、幫助的原則,彰顯出政府為民負責的態(tài)度。
糾“法”違法防人違法。
由孫志剛案引起三位法學博士和五位法學專家“上書”廢除舊法制訂新法,是我國第一次啟動《立法法》糾正“違法之法”的創(chuàng)舉。過去由于我國缺乏統(tǒng)一的立法之法,對立法主體及其立法權限和職責的確定不很規(guī)范,從而在立法中存在諸多問題。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樣的“違法之法”何以能在《立法法》實施之后還能“違法實施”,主要在于按照《立法法》第90條的規(guī)定,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很明顯,這樣執(zhí)行《立法法》,對普通公民來說,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惡法”的侵害時,很難得到《立法法》的救助。對一個普通公民來說,通過呼聲微弱的建議(因為他們沒有法學專家的建議更有力),等著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法律,然后再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顯然是一個他們力不及的漫長路程。因此,全國人大或常委會應當就《立法法》的執(zhí)行問題,再作出專門的具體規(guī)定,規(guī)定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惡法”侵害時,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有審查的權利。這樣才能使《立法法》真正成為保障公民權益的“良法”,而不至于成了空中樓閣。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雖然得到了糾正,但引用“鳳凰網”的一句話:“類似的情況(違法之法)并非絕無僅有”我們有必要把《立法法》視作一個“殺毒軟件”,用來衡量一些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的合法性,“查殺”法中存在的違法條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制訂“良法”的同時,還要保證有好的執(zhí)法者才不至于使“良法”在執(zhí)行中偏離軌道。孫志剛案發(fā)生之前,也曾經出現(xiàn)過多起收容站違法的案件,人們把原因歸結在利益驅動之上。4月1日,廣東施行了《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guī)定》,該規(guī)定有“不得向被收容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須保證收容遣送的工作費用”的條款,于是有廣東一家媒體曾報道:“此類事件(收容站違法事件)在廣東可能不會發(fā)生了。”然而說話不及就在廣東發(fā)生了孫志剛案。從孫志剛案我們看不出致害人受什么利益驅動,完全是由于收容救治站工作人員歧視收容人員、粗暴執(zhí)法的結果。
新《辦法》在糾正舊《辦法》條款違法的基礎上,也在防止救助人員違法上增加了許多條款,明確了違規(guī)者的責任。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違反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钡高@些制度能真正起到規(guī)范救助站工作人員行為的作用,防治“孫志剛案”再度發(fā)生。
政策解讀。
一、立法目的。
《救助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笨梢姡毒戎芾磙k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這個目的,已完全割斷了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與維護城市社會秩序的關系,救助與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成為《救助管理辦法》存在的、惟一的、獨立的目的,從而也承認了在我國每個公民都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
二、受助對象的范圍。
《救助管理辦法》第一條對受助對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基本救助對象.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是救助的目的,也就是說“三證”不全不能成為受助的對象,更不能成為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這對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權益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實施細則》對救助對象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明確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二是無親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同時規(guī)定,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三、救助的基本原則。
救助以自愿、自主為愿則,它是《救助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區(qū)別于舊的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標志,它的特性是關注民生、尊重人權,它的特點是遵循人性化的救助服務理念,為困難弱勢群眾提供救助服務。盡管《救助管理辦法》沒有使用“自愿”、“自主”一詞,但是在《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都體現(xiàn)了救助自愿、自主原則。其中,第五條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只能告之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尋求救助,而不能強行帶走;第六條規(guī)定的“向救助站救助……”的表述,表明救助完全是基于流浪乞討人員的自愿申請;第十一條規(guī)定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更是明確了自愿、自主的原則。
四、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
《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公安、衛(wèi)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這條規(guī)定,有利于明確各部門的職責,防止越權和職責不清。同時,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民政部門為救助管理的執(zhí)法主體,這樣無疑加強了這部法規(guī)的社會福利性與救濟性,體現(xiàn)了政府對社會貧弱者的責任。另外,《救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還規(guī)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從而有助于克服目前救助人員素質底、執(zhí)法觀念淡漠的局面。
五、救助機構、救助措施和救助機構工作人員的職責。
《救助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睋?jù)此,對流浪乞討人員直接實施救助的機構是各地區(qū)所設置的救助站。
從救助措施來看,依《救助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救助機構向受助人員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救助管理辦法》在總結《收容遣送辦法》實施二十多年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在《救助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救助站的職責: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三
自治區(qū)民政廳社會事務處:
賀蘭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民政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嚴格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方案》文件要求,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人性化的服務管理,現(xiàn)將工作總結如下:
建立健全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發(fā)現(xiàn)機制,制定工作方案,主動與綜治、公安、城管部門協(xié)作,發(fā)揮綜合網格員信息平臺作用,認真安排部署,各單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成立相應救助工作組,指派專人負責,提高專項救助工作責任心和使命感,在全縣形成上下聯(lián)動,全民動員的發(fā)現(xiàn)領導機制。
一是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渠道公布救助熱線電話,發(fā)放救助政策宣傳材料,在全社會形成部門主導,各界熱心人士積級參與,群眾熱心主動的發(fā)現(xiàn)機制。二是通過張?zhí)甘九?、微信、電視廣告集市宣傳等方式積級引導和動員廣大出租出司機、環(huán)衛(wèi)工人、夜間治安人員志愿參與到“流浪乞討人員隨時拍”救助活動中。三是民政局、各鄉(xiāng)鎮(zhèn)救助熱絡電話24小時暢通,隨時接受各界流浪乞討信息,保障第一時間救助。
一是有效使用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救助人員進行甄別,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難人群及時得到救助,也顯著遏制了個別“跑站者”惡意騙取救助資金的行為,進一步提高我局救助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二是發(fā)揮綜合網格員信息平臺作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則及時救助,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及時撥打110或救助熱線,發(fā)現(xiàn)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患者,撥打120或110救助,確保我縣無一例因救助工作不到位導致的凍、餓死(傷)事件發(fā)生。
20xx年共救助340人,托養(yǎng)流浪乞討精神病患者2人;對29名“跑站者”給予批評教育,不予救助。全年共支出費用14萬余元。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四
20xx年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布實施xx周年,為深入宣傳貫徹流浪乞討人員政策法規(guī),進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擴大社會影響,根據(jù)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積極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主題宣傳月活動,活動有序組織,多措并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按照5月24日會議要求,我站及時響應、精心籌備,利用6月1日兒童節(jié)契機,通過宣傳板報、紙質材料等手段,將救助法規(guī)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現(xiàn)狀和十六年來取得的成績,披露職業(yè)乞討的各種慣用伎倆,以及未來救助管理工作的新舉措等幾個方面,以群眾喜聞樂見、真實生動的形式展現(xiàn)出來?;顒又泄仓谱鳈M幅4張、宣傳板報2塊、政策宣傳冊1500份、救助宣傳冊500張。
根據(jù)民政部相關文件精神,我站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縣區(qū)救助管理站做好宣傳工作,及時通報專項行動進展情況,提高社會關注度,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關愛服務,探索救助保護途徑,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流浪乞討人員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
今年是第七個救助管理機構開放日,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滿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體干部職工在畢節(jié)市人民公園舉行了“6.19”救助管理開放日活動。通過向市民發(fā)放和講解畢節(jié)市救助管理站宣傳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宣傳資料,共計發(fā)放宣傳資料20xx余份,加深了社會公眾對救助管理工作的認識和了解,為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流浪乞討人員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
開展尋親服務主題宣傳周活動。
開展“大愛尋親溫暖回家”宣傳活動,展放無法核實身份人員的尋親展板,向社會公眾普及尋親知識,公告尋親信息,展示尋親服務成效和滯站期間照料服務情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擴大尋親信息傳播渠道、幫助滯留受助人員回歸家庭、提高社會公眾對救助管理機構尋親服務的認知度和滿意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是踐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在調節(jié)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我站將根據(jù)活動經驗和活動中遇到的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完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畢節(jié)市救助管理站。
20xx年7月1日。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五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公安、衛(wèi)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并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shù)孛裾块T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六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根據(jù)《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1]39號)、《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各地區(qū)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實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納入同級預算,籌集、分配、下達、支付和監(jiān)督管理補助資金。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分配
第五條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qū)、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當年工作實施方案和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聯(lián)合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
第六條民政部匯總整理各地上報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報財政部審核后于當年5月底前分配下達補助資金。
第七條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補助資金,主要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區(qū)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任務、地方財政資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績效等。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與本?。▍^(qū)、市)安排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統(tǒng)籌使用,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qū)、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分配方案,1個月內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將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及時落實到位。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提高預算執(zhí)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補助資金要??顚S?,用于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醫(y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xiāng)救助和臨時安置等救助保護支出。
第十條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救助機構運轉、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人次數(shù)、是否積極開展主動救助、是否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特殊救助對象跨?。▍^(qū)、市)接送的協(xié)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預算執(zhí)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基礎數(shù)據(jù)的搜集和整理,保證基礎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監(jiān)管機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問題。
第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在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揮霍浪費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務)、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e#一、進一步統(tǒng)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
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關愛性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xiàn)了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執(zhí)政為民”的理念。認真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街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以下簡稱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力度,對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救助管理工作在創(chuàng)建“平安寧波”,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重要作用,堅持“以人為本”,以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實。
二、落實分級管理原則,切實加強救助管理工作
(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協(xié)調機制和工作機構。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構,負責協(xié)調轄區(qū)內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縣(市)和鎮(zhèn)海、北侖、鄞州區(qū)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實相應的人員編制、辦公經費和場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負責救助海曙、江東、江北區(qū)的流浪乞討人員。其他縣(市)、區(qū)救助管理站(大榭開發(fā)區(qū)、東錢湖旅游度假區(qū)、市科技園區(qū)轄區(qū)的流浪乞討人員按照行政區(qū)劃,實行屬地管理)負責救助本轄區(qū)內的流浪乞討人員。
(三)各級救助管理站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落實各項救助措施。對原籍地址確切的流浪乞討人員,要及時提供返鄉(xiāng)車(船)憑證,幫助其盡快返回原籍地;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當?shù)亟M織接回〔對流浪乞討的16周歲(含16周歲,下同)以下的未成年人可護送至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接受救助;對流浪乞討的5周歲(含5周歲)以下的兒童由公安機關或救助管理站護送到當?shù)孛裾块T指定的福利機構進行臨時寄養(yǎng)〕;對地址查實暫有困難的,在站內實行臨時救助;對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無家可歸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報當?shù)卣咨朴枰园仓谩?/p>
三、改進救助管理方式,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一)為確保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在堅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對16周歲以下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視作自愿救助,實施保護性救助;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和成年殘疾人,實施幫扶性救助;對流浪乞討病人實施救治性救助。對保護性救助、幫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的救助對象實行發(fā)現(xiàn)一個救助一個。對其他流浪乞討人員,要加大宣傳告知和引導、護送力度。
(二)各級公安、城-管等部門在日常巡查和執(zhí)法過程中,對保護性救助對象要直接護送至當?shù)鼐戎芾碚窘邮芫戎?;對幫扶性救助對象應告知、引導或護送至救助管理站;對救治性對象,要通過120急救中心護送到當?shù)囟c醫(yī)院實行基本醫(yī)療救治。各級救助管理站要主動定期開展救助宣傳,按照救助政策實施救助。
(三)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在主要街道、黨政機關、名勝古跡、商業(yè)區(qū)、賓館等場所劃定限制乞討區(qū)域,開展“限討區(qū)”試點工作。在限討區(qū)域內,公安、城-管等部門依法實行重點管理。
(四)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在本單位“門前三包”范圍內進行乞討,妨礙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有權向其告知并勸離,或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對拒不離開或行為惡劣的乞討人員,可向轄區(qū)內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廣大市民應勸導流浪乞討人員通過正常途徑尋求社會救助。
(五)對于組織、利用、脅迫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員進行乞討并從中牟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等區(qū)域強討惡要、糾纏行人,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四、規(guī)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發(fā)揮120急救助中心在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中的作用。120急救助中心接到急救電話,應即時派員將病人送至定點醫(yī)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醫(yī)院搶救。公安、城-管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病人,除及時通知120急救中心外,還應派員隨同至醫(yī)院處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定點醫(yī)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時與當?shù)鼐戎芾碚救〉寐?lián)系,救助管理站應派員到醫(yī)院做好病人查詢和救治相關事宜,并在《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作為救治憑證。
病人救治期間,經查詢屬救助對象的,由衛(wèi)生部門和救助管理站對醫(yī)療費用進行核實,醫(yī)療費用由同級政府的流浪乞討人員醫(yī)療救助資金補助。經查詢不屬救助對象的,由公安機關通知病人當?shù)卣?、單位或家屬來院處理,并結算醫(yī)療費用;如病人家庭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的救助經費專戶列支。
(二)如發(fā)現(xiàn)死亡、重傷的流浪乞討人員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各地120急救中心要落實“首問責任制”等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確保病人及時得到救治。定點醫(yī)院對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并負責管理,因拒絕收治或延誤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地要加大對救助工作的投入,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經費和醫(yī)療救治、救助安置經費的支出。救助管理經費要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在民政部門設立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乞討病人的醫(yī)療救治資金專戶,及流落街頭無家可歸人員的安置供養(yǎng)救助經費專戶,實行??顚S?。流浪乞討人員的安置供養(yǎng)救助費用參照當?shù)匚灞ο蟮臉藴?,以實際安置人數(shù),由安置供養(yǎng)救助經費專戶列支。
五、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切實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是各級政府的工作職責。各地民政、公安、城-管、衛(wèi)生、財政、交通、政法、法制、人事、宣傳、婦聯(lián)、團委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齊抓共管,切實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一)民政部門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xié)調做好流浪乞討人員返回原籍工作;負責提出無家可歸流浪乞討人員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做好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公安、城-管部門負責實施保護性救助、幫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對象的引導、護送工作;發(fā)現(xiàn)其他流浪乞討人員,加大告知、勸返、引導、護送力度;公安機關要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并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流出地查尋工作。
(三)衛(wèi)生部門負責確定流浪乞討病人醫(yī)治定點醫(yī)院,加強對定點醫(yī)院的工作指導;明確“基本醫(yī)療救治”的范圍和相關政策;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yī)療救治費用審核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各項救助資金的落實,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工作。
(五)交通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送返原籍工作,及時提供乘車(船)憑證;協(xié)調鐵路、公路、水運等單位為受助人員返鄉(xiāng)提供便利。
(六)政法、法制部門負責對救助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開展有關救助管理立法調研和行政案件的復議工作。
(七)人事部門負責指導救助管理站的機構設置,落實人員編制。
(八)宣傳部門負責做好救助管理政策法規(guī)的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救助輿-論氛圍,引導市民樹立正確的救助觀念。
(九)婦聯(lián)、團委負責做好流浪乞討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七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社區(qū)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維持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社區(qū)充分認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嚴格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現(xiàn)將工作總結如下: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xiàn)象仍有發(fā)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xiàn)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wèi)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f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群眾、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wěn)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xié)調配合,齊心協(xié)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xié)助配合公安、城管、衛(wèi)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jiān)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據(jù)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配合醫(y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于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yǎng)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yǎng)工作。對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shù)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協(xié)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占據(jù)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huán)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zhí)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fā),改善設施環(huán)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jù)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y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范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xiāng)、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xiāng)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xié)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并積極探索社會代養(yǎng)、家庭寄養(yǎng)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xiāng)困難群眾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充分發(fā)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jiān)督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義務,防范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強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xié)助民政、衛(wèi)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群眾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并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fā)現(xiàn)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加強對街面等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要加強對繁華街區(qū)、橋梁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游覽區(qū)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和露宿區(qū)域的巡查。發(fā)現(xiàn)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會同民政、衛(wèi)生等部門救治。發(fā)現(xiàn)流浪未成年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fā)現(xiàn)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要現(xiàn)場取證,調查盤問。對無血緣關系、來歷不明和疑似被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對利用嬰幼兒、未成年人乞討的監(jiān)護人,教育、警告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加強流浪乞討兒童的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和被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經dna檢驗后將數(shù)據(jù)錄入全國打拐dna數(shù)據(jù)庫。各地在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五是加大打擊力度。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盡快送返其監(jiān)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jiān)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繼續(xù)查找其監(jiān)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討行為的管理工作。協(xié)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屬于救助對象的,送救助管理機構救助。
七是協(xié)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社區(qū)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站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lián)絡員。要依法嚴厲打擊聚眾鬧事、結伙沖擊、圍攻救助管理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站內人員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協(xié)助民政、衛(wèi)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處置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占據(jù)、損毀公共設施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行為和隨處涂畫、制造噪音等破壞環(huán)境衛(wèi)生等違反城市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二是協(xié)助民政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zhí)法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fā)現(xiàn)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lián)系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救治。
(四)衛(wèi)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醫(yī)療救治工作。要按照《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xx〕8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fā)〔xx〕6號)規(guī)定,指定定點醫(y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收治有關流浪乞討人員。
(五)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以及對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的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門職責任務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將應由政府承擔的救助、管理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以及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經費,分別列入有關部門預算給予保障。
(一)健全機制。各地要加強領導,統(tǒng)一認識,明確責任,協(xié)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幫助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狠抓落實。公安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打擊拐賣兒童婦女工作綜治考核并列入刑偵工作績效考核。民政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民政系統(tǒng)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認真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報請綜治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有關責任。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沿街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宣傳、勸導、教育。對確因生活困難的乞討人員實施救助;對以乞討為職業(yè)的人員,依照城市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因此,在社區(qū)重點路段重點,對人員比較密集的機關、學校、車站、娛樂場所和十字路口、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地段開展了4次集中清查工作。在清查過程中,我們對發(fā)現(xiàn)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仔細詢問,并對他們進行了登記,并對他們進行了勸說,詳細講解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圓滿完成了清查工作。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八
第一條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公安、衛(wèi)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并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三)對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及時送醫(yī)院救治;?(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違反前款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shù)孛裾块T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依法處理。?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各地區(qū)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實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分配、下達、支付和監(jiān)督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地方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分配
第五條 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ㄗ灾螀^(qū)、直轄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當年工作實施方案和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聯(lián)合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
第六條 民政部匯總整理各地上報情況,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財政部審核后于當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90日內分配下達補助資金。
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補助資金,主要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區(qū)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任務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績效、資金使用管理績效、地方財政困難程度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考上述因素,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分配補助資金。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應將其與本?。ㄗ灾螀^(qū)、直轄市)本級財政安排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統(tǒng)籌使用,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ㄗ灾螀^(qū)、直轄市)救助資金分配方案,1個月內將預算下達到市、縣財政部門,并注明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額度。市、縣級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在收到上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預算文件1個月內將預算下達到同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級財政部門印發(fā)的專項資金預算文件要抄送同級和下一級民政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提高預算執(zhí)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九條 補助資金要??顚S?,用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y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xiāng)救助、臨時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保護支出。
第十條 主動救助支出是指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及救助服務點開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導、護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求助所需的開支。
第十一條 生活救助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提供飲食、住宿、衣物、個人衛(wèi)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開支。
第十二條 醫(yī)療救治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提供急病救治、衛(wèi)生防疫、醫(yī)療康復等基本醫(yī)療服務所需的開支。
第十三條 教育矯治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救助保護服務所需的師資、教具、器材、場地布置等開支。
第十四條 返鄉(xiāng)救助支出是指為受助人員聯(lián)系親屬、查找受助人員身份信息、協(xié)助或接送受助人員返鄉(xiāng)所需的通訊、交通、差旅等開支。
第十五條 臨時安置支出是指為暫時查找不到戶籍、無家可歸的受助人員提供養(yǎng)育照料、生活護理等臨時安置和基本服務所需的開支。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支出是指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而開展的救助保護線索收集、監(jiān)護情況調查評估、跟蹤回訪、監(jiān)護教育指導、監(jiān)護支持、監(jiān)護資格轉移訴訟等工作所需的開支。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的救助以實物救助或服務為主,并應嚴格控制支出標準。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基本飲食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參考當?shù)爻鞘械捅藴手械谋匦枋称废M支出以及實際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確定,并根據(jù)物價水平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未成年人基本飲食標準應滿足未成年人生長發(fā)育需要。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醫(yī)療救治保障范圍參照當?shù)爻擎?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醫(y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受助人員必需生活、衛(wèi)生用品購置費用本著勤儉節(jié)約原則據(jù)實支出,受助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員返鄉(xiāng)的工作人員往返交通、食宿等費用參考當?shù)夭盥觅M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救助管理機構或地方民政部門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96號)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動救助、照料護理、康復治療、教育矯治、臨時安置、返鄉(xiāng)救助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基本服務。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救助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騙取、套取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補助資金應按照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y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xiāng)救助、臨時安置、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支出項目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對救助管理任務量、救助服務水平、是否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特殊救助對象跨省接送的協(xié)作配合、救助保護成效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資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基礎數(shù)據(jù)的搜集和整理,保證基礎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利用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救助服務和救助資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監(jiān)管機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問題。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在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擠占、挪用、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媒體,宣傳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法規(guī)、政策,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務)、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7日起施行。2011年9月16日財政部、民政部印發(fā)的《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1〕190號)同時廢止。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九
第二條《救助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四條救助站應當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
第五條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于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第六條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wèi)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guī)章制度。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員食宿定額定量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具體規(guī)定。
第九條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治療。救助站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在站內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救助站應當送當?shù)鼐哂袀魅静∈罩螚l件的醫(yī)療機構治療,并向當?shù)丶膊☆A防控制機構報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
第十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lián)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fā)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后準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xiāng)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工作人員行為規(guī)范等規(guī)章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救助站應當將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制作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由該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
(二)指導檢查救助工作情況;。
(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四)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不及時受理救助對象舉報,不及時責令救助站履行職責,或者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當?shù)厝嗣裾枰园仓玫模瑢χ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8月1日起施行。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十
(二)從維護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務轉變?
(三)更加強化了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約束?
(四)內容規(guī)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對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內容做了具體規(guī)定外,新辦法還體現(xiàn)出了更加人性化關懷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就體現(xiàn)了對處于弱勢地位女性的特別保護;“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對保障受助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做了明確要求,防止各種危害和傷害的再次發(fā)生。
此外,新辦法也體現(xiàn)了一定的開放性,“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表達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政府對尋求各方力量、積極有效參與社會保障新途徑的嘗試和探索。
二、面臨的新問題和新特點
自新辦法實施以來,各級救助管理工作穩(wěn)步發(fā)展,成效顯著。但是,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與此同時,流浪乞討現(xiàn)象亦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
(一)出現(xiàn)的新問題
1.出現(xiàn)管理盲區(qū)
流浪乞討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因災害或生活困難而流浪乞討者,他們確屬社會救助的對象;有以乞討為生財手段的好逸惡勞者,屬于特殊教育的對象;有以流浪乞討又無理上訪或偷摸拐騙從事違法活動者,屬于社會治安管理對象;有少數(shù)犯罪逃逸或流竄者,屬于刑事懲治的對象。對于拒絕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公安機關、城-管等部門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執(zhí)法依據(jù)和執(zhí)法手段的問題,那些特殊教育的對象、治安管理對象、刑事懲治的對象,已經成為管理盲區(qū)。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實地調查訪談過程中發(fā)現(xiàn),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大多數(shù)是從別的救助站轉來的需要本救助站進行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尋求救助的。而在這一小部分自愿尋求救助的人當中,大部分屬于暫時還沒有流浪乞討的投親不著、務工不著、無錢看病、從家里走失、被偷盜等有臨時困難的人,真正有長期生活困難的人,反而選擇在外長期流浪乞討,拒絕進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經一度出現(xiàn)無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簡單
對待進站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幾乎無一例外的為接收進站——采集信息——聯(lián)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員家屬——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員幾乎不跟受助人員進行與采集信息無關的交流,也從來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員的特殊需求,缺乏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別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給予施舍性的物質救助,使求助者難以接受。
4.缺乏專業(yè)工作人員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脫離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響,大部分工作人員也都是原來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員,雖然機構性質發(fā)生了改變,但是工作人員并沒有發(fā)生多大的變化,他們在長期工作當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養(yǎng)成的工作態(tài)度已經很難改變,有的工作人員習慣了對受助人員冷言冷語,這些表面上看起來并沒有和現(xiàn)行的新辦法發(fā)生沖突,但事實上與社會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遠。
(二)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
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發(fā)展,我們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并沒有發(fā)生根本的改變,國家的經濟條件尚不足以令我們像某些西方國家那樣,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轉變?yōu)橐豁椄@聵I(yè)。目前,在我們國家,救助管理站實際上充當?shù)闹皇且粋€救助“中轉站”的角色,而不是長期的福利機構。因此,就如何做好這個“中轉站”,如何盡最大可能地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提出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制度建設
(二)引入社會工作專業(yè)知識和技能進行救助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第一層面是對其基本生活進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證其能夠維持生存;第二層面是對其進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回歸正常的生活狀態(tài)。目前,我們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層面,忽視了心理層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將社會工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引入社會工作的專業(yè)知識、專業(yè)技能、專業(yè)方法,主要側重于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層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正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工作應當高度關注并提供幫助的對象。
(三)救助站與高校聯(lián)動,建立互惠合作關系
缺乏高素質、專業(yè)的工作人員是救助站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們可以在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豐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資源,通過救助站與高校的聯(lián)動,建立一種互惠合作的良好關系。目前,許多高校都開設有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yè),也就意味著這些學校在這幾個領域擁有比較充足的師資力量以及一定規(guī)模的在校學生,這對于救助站來說,也是一項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寶貴資源。
(四)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除了依靠國家財政外,還應當呼吁社會各界、企事業(yè)單位、慈善機構加入到救助工作中來,爭取捐款捐物,緩解資金壓力;向社會招募義工,縮減開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哪種方式籌得的資金,其使用都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jiān)督,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開,定期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各界的愛心落到實處。
四、結語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問題凸顯。?
站內救助服務管理難。救助管理工作人員對于站內的了乞討人
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對策建議?
對組織、指數(shù)、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或者殘疾人實施強討惡要等行為,要予以從重處罰。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各種違法行為,特別是對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路口糾纏流浪乞討的的,發(fā)現(xiàn)一個查處一個。對糾集流浪乞討人員在公共場所實施盜竊、行騙、搶奪、敲詐勒索罪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團伙堅持打擊。對拐賣或拐騙、租借兒童乞討牟利的以及以乞討為掩護從事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應有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分工,開展綜合治理和分類救助管理。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十一
為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與統(tǒng)籌協(xié)調,及時、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維護街道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
2?、編制依據(jù)
依據(jù)《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成辦發(fā)[2015]4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預案。
3?、適用范圍
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凡在我街道因生活無著而進行的流浪乞討的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均適用于本預案。
二、組織指揮體系
1?、領導機構
成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綜合指揮、協(xié)調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秦大新(街道辦事處主任)
副組長:李純明(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高勇(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杜湘江(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謝曉霞(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何興貴(街道黨工委委員、金泉派出所所長)
成 員:胡子華(街道經濟科科長)
曾彬(街道社事辦主任)
怒波(街道城市管理科科長)
陳元明(街道綜治辦負責人)
馬黨衛(wèi)(街道綜治辦工作人員)
陳佳躍(街道衛(wèi)生服務中心主任)
各社區(qū)黨總支書記
2?、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統(tǒng)一領導、指揮、協(xié)調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2?)召開會商會議,分析、提出對策和措施;
(3?)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救助管理工作。
(4?)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3?、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社事辦:負責制定(修訂)《金泉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方案》;牽頭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接收和救助工作,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接收和救助臺帳。加強街頭救助,協(xié)助配合派出所、城-管科、綜治辦、衛(wèi)生服務中心等部門、科室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鼓勵和帶動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和企業(yè)參與救助服務工作。
經濟科:按照上級相關文件規(guī)定提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所需經費保障。
街道城市管理科、綜治辦: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如:流浪乞討人員占據(jù)、損毀公共設施,隨處圖畫、制造噪音等違法城市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協(xié)助社事辦、衛(wèi)生服務中心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zhí)法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fā)現(xiàn)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lián)系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救治。
街道衛(wèi)生服務中心: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實施救治,病情危重的應轉送到上級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進行救治。
派出所: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對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被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做好調查、取證和解救、救助工作。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社區(qū):各社區(qū)參考本方案,結合本轄區(qū)實際情況,組織專人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將救助管理信息及時報送至街道社事辦。
三、資金與物資準備
按照救助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街道辦事處設定、安排專項救助管理資金,做到??顚S?、專戶管理。
四、信息報告
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報告機制,包括:送醫(yī)療機構救治人數(shù)、街道和部門送救助機構人數(shù)等信息。
第一條?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公安、衛(wèi)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并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shù)孛裾块T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十二
注意到新《辦法》的名稱較舊《辦法》做了大的修改,中間沒了"收容遣送"這個詞。這不僅僅是一個改頭換面的形式問題。為了保證一個法律制度的連續(xù)性,一般對法律制度的修改都是在原有基礎上去劣存優(yōu),刪除舊法在實施中顯露出來的不合理條款,保留其中的大部分條款,名稱即使做了變化,一般也能從新名稱中找到舊名稱的影子。但這兩個《辦法》在修改前后就不一樣了,除了兩個《辦法》在適用地域(城市)和對象(流浪乞討人員)相同外,而引領該法主要內容的"收容遣送"改成了"救助管理",這反映了立法者革故鼎新、廢除舊法的決心,所以與其說新《辦法》是舊《辦法》的修改,還不如說是新《辦法》汲取舊《辦法》教訓的基礎上推倒重來,重新立法。它意味著"收容遣送"制度將退出中國的歷史舞臺。
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實際上就是這次立法的初衷。國務院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當時也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主要是針對城市要飯、流浪人員,為其解決吃飯、住宿、回家等生活問題而對其進行必要的容留和救濟。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收容遣送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增強。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國務院《關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的出臺,收容對象被擴大到"三無人員",(即"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wěn)定收入")使收容遣送更多承擔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功能。在執(zhí)法實踐中,由于行政執(zhí)法人員隊伍素質欠缺,出現(xiàn)了一些偏頗和問題,扭曲了其社會救助的性質。
制定《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時候,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時代,計劃經濟生產方式決定勞動力資源和生產資料是不允許流動的,而現(xiàn)在的市場經濟需要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與配制,所以收容遣送制度已經成了阻礙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絆腳石?!读⒎ǚā穼嵤┮院螅冻鞘辛骼似蛴懭藛T收容遣送辦法》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規(guī)定又和我國《憲法》與《立法法》相違背,所以廢除"收容遣送"成了歷史的必然。
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不僅只在名稱上把"收容遣送"改為"救助管理",在內容上也更多地體現(xiàn)了"救助"的內容,彰顯出新《辦法》的人性化。新《辦法》共18條,包括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原則、救助站設立和管理、為求助人員提供的救助內容、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行為,以及違反者責任追究等。
我們把兩個《辦法》做一比較:兩個《辦法》的第一條都是制訂目的,舊《辦法》是"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側重于維護社會秩序;新《辦法》是"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注重于完善社會救助。在對象上舊《辦法》是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和"三無"人員,而新辦法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作這樣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很多被收容遣送的人員從嚴格意義上講并不屬于"流浪乞討人員",他們只是處于流動過程中的過渡期,比如初到一個陌生城市的打工者,他在找到工作之前會有一個流浪的過程,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有乞討行為,按照舊《辦法》其可能會因為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露宿街頭生活無著或因沒有"暫住證"而被收容遣送,新辦法加上"生活無著"的限制,對實施救助對象的界定更加科學和明確。
在實施機關上,舊《辦法》是由民政、公安機關來實施,火藥味比較濃,而新《辦法》則由民政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這種實施機關的不同也是為《辦法》實施目的服務的,因為前者的收容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而后者則是為了為這些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公安機關的參與是為了告知、引導、護送被救助人員而不是發(fā)揮武力作用。
舊《辦法》規(guī)定"收容遣送人員要服從收容、遣送。"如果不服從有強制措施,采取"強進強出"的態(tài)度;而新《辦法》規(guī)定"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這是一種"限進寬出"的態(tài)度。這種"限進寬出"的態(tài)度也是為適應新《辦法》救助功能的,因為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進行救助,是政府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福利,政府有責任救助在市場經濟中出現(xiàn)的失意者和失敗者。當然,要享受這種救助福利,還需要滿足年齡、文化、身體等多方面的條件。如果不加限制必然會讓一些有懶惰習氣的人不勞而獲,把救助站當成了免費的養(yǎng)老院。
從新舊《辦法》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新《辦法》體現(xiàn)了自愿、救濟、幫助的原則,彰顯出政府為民負責的態(tài)度。
由孫志剛案引起三位法學博士和五位法學專家"上書"廢除舊法制訂新法,是我國第一次啟動《立法法》糾正"違法之法"的創(chuàng)舉。過去由于我國缺乏統(tǒng)一的立法之法,對立法主體及其立法權限和職責的確定不很規(guī)范,從而在立法中存在諸多問題。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樣的"違法之法"何以能在《立法法》實施之后還能"違法實施",主要在于按照《立法法》第90條的規(guī)定,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很明顯,這樣執(zhí)行《立法法》,對普通公民來說,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惡法"的侵害時,很難得到《立法法》的救助。對一個普通公民來說,通過呼聲微弱的建議(因為他們沒有法學專家的建議更有力),等著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法律,然后再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顯然是一個他們力不及的漫長路程。因此,全國人大或常委會應當就《立法法》的執(zhí)行問題,再作出專門的具體規(guī)定,規(guī)定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惡法"侵害時,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有審查的權利。這樣才能使《立法法》真正成為保障公民權益的"良法",而不至于成了空中樓閣。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雖然得到了糾正,但引用"鳳凰網"的一句話:"類似的情況(違法之法)并非絕無僅有"我們有必要把《立法法》視作一個"殺毒軟件",用來衡量一些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的合法性,"查殺"法中存在的違法條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制訂"良法"的同時,還要保證有好的執(zhí)法者才不至于使"良法"在執(zhí)行中偏離軌道。孫志剛案發(fā)生之前,也曾經出現(xiàn)過多起收容站違法的案件,人們把原因歸結在利益驅動之上。20xx年4月1日,廣東施行了《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guī)定》,該規(guī)定有"不得向被收容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須保證收容遣送的工作費用"的條款,于是有廣東一家媒體曾報道:"此類事件(收容站違法事件)在廣東可能不會發(fā)生了。"然而說話不及就在廣東發(fā)生了孫志剛案。從孫志剛案我們看不出致害人受什么利益驅動,完全是由于收容救治站工作人員歧視收容人員、粗暴執(zhí)法的結果。
新《辦法》在糾正舊《辦法》條款違法的基礎上,也在防止救助人員違法上增加了許多條款,明確了違規(guī)者的責任。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
規(guī)章制度。
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違反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但愿這些制度能真正起到規(guī)范救助站工作人員行為的作用防治"孫志剛案"再度發(fā)生。
《救助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可見,《救助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這個目的,已完全割斷了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與維護城市社會秩序的關系,救助與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成為《救助管理辦法》存在的、惟一的、獨立的目的,從而也承認了在我國每個公民都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
《救助管理辦法》第一條對受助對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基本救助對象.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是救助的目的,也就是說“三證”不全不能成為受助的對象,更不能成為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這對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權益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秾嵤┘殑t》對救助對象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明確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二是無親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同時規(guī)定,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救助以自愿、自主為愿則,它是《救助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區(qū)別于舊的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標志,它的特性是關注民生、尊重人權,它的特點是遵循人性化的救助服務理念,為困難弱勢群眾提供救助服務。盡管《救助管理辦法》沒有使用“自愿”、“自主”一詞,但是在《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都體現(xiàn)了救助自愿、自主原則。其中,第五條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只能告之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尋求救助,而不能強行帶走;第六條規(guī)定的“向救助站救助……”的表述,表明救助完全是基于流浪乞討人員的自愿申請;第十一條規(guī)定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更是明確了自愿、自主的原則。
《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公安、衛(wèi)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這條規(guī)定,有利于明確各部門的職責,防止越權和職責不清。同時,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民政部門為救助管理的執(zhí)法主體,這樣無疑加強了這部法規(guī)的社會福利性與救濟性,體現(xiàn)了政府對社會貧弱者的責任。另外,《救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還規(guī)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從而有助于克服目前救助人員素質底、執(zhí)法觀念淡漠的局面。
《救助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睋?jù)此,對流浪乞討人員直接實施救助的機構是各地區(qū)所設置的救助站。
從救助措施來看,依《救助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救助機構向受助人員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二)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五)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救助管理辦法》在第十四條還明確規(guī)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職責,即“八不準”,進一步規(guī)范了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行為,它包括:
(一)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
(二)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
(三)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
(四)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
(五)不準扣押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
(六)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
(七)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
(八)不準調戲婦女。
《救助管理辦法》在規(guī)定上述“八不準”外,還同時規(guī)定,如果違反上述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救助管理辦法》對受助人員的權利包括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都做了詳盡的規(guī)定。
從實體權利上看,受助人員的權利表現(xiàn)為四個方面:
(一)獲得救助的權利,它包括:一是有獲取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如:要求救助站提供食物、住處;二是有獲取健康保障的權利,如:在救助站內突發(fā)急病的,有權獲取及時到醫(yī)院救助的權利;三是有免費獲取救助的權利,如: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收取費用;四是有獲取妥善安置的權利,如:對沒有交通費的受助人員,在返回其住所或所在單位時,有免費獲取乘車憑證的權利。
(二)人身自由權不受限制。《救助管理辦法》把救助變成了自愿行為,實行來去自由的開放式管理。第十一條規(guī)定,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
(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毒戎芾磙k法》在第八條規(guī)定:“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居住,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救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職責,即“八不準”中,絕大部分都是規(guī)定的不準侵犯受助人員的人格尊嚴。
(四)現(xiàn)有財產不受剝奪?!毒戎芾磙k法》在第九條規(guī)定,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第十四條規(guī)定,救助站工作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等。
從程序權利上看,受助人員的權利表現(xiàn)為三方面:
(一)提出請求的權利?!毒戎芾磙k法》第六條規(guī)定,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必須做出答復,對屬于救助對象的必須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獲得正當說明理由的權利。如上所述,對于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救助站應當對求助人說明理由。
(三)獲取告之的權利?!毒戎芾磙k法》第五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之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
受助人員在享受以上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依法處理。
(二)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救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shù)孛裾块T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笨梢?,對救助站違法的監(jiān)督部門是民政部門,如果救助站違法,求助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民政部門應建立系統(tǒng)的層級監(jiān)督體制,對救助站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有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并由民政部門內部的專門法制機構受理這方面的投訴、申訴,使違法監(jiān)督措施真正得到落實。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j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于流浪或者乞討狀態(tài)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xié)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救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wèi)生計生、交通運輸、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管理站),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服務。救助管理站的設施和人員配備應當與救助管理任務相適應。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設立救助服務點,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相關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的地址和救助服務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fā)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yī)療機構救治,并告知當?shù)鼐戎芾碚尽?/p>
社會組織和個人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報告、或者協(xié)助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關專門機構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七條對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對其下列情況進行登記: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二)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三)隨身攜帶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信息,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除外。
第八條對流浪乞討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不予救助,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發(fā)布尋親公告,并提請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條救助管理站應當給予受助人員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四)將突發(fā)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治療;。
(五)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標準、醫(y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救助管理站應當按照性別分區(qū)安排受助人員住宿,單人單鋪。救助管理站應當安排女性工作人員,為女性受助人員提供救助管理服務。
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在住宿、床鋪安排和飲食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者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長救助期限,并報主管的民政部門備案:
(一)等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領的;。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十四
第一條根據(jù)《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救助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第三條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四條救助站應當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
第五條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于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第六條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wèi)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guī)章制度。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員食宿定額定量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具體規(guī)定。
第九條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治療。救助站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送當?shù)鼐哂袀魅静∈罩螚l件的醫(yī)療機構治療,并向當?shù)丶膊☆A防控制機構報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
第十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親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lián)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fā)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后準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xiāng)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工作人員行為規(guī)范等規(guī)章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救助站應當將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制作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由該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
(二)指導檢查救助管理工作情況;
(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四)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不及時受理救助對象舉報,不及時責令救助站履行職責,或者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當?shù)厝嗣裾枰园仓玫模瑢χ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新救助管理辦法的改進?
(一)從強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轉變?
(二)從維護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務轉變?
(三)更加強化了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約束?
(四)內容規(guī)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對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內容做了具體規(guī)定外,新辦法還體現(xiàn)出了更加人性化關懷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就體現(xiàn)了對處于弱勢地位女性的特別保護;“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對保障受助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做了明確要求,防止各種危害和傷害的再次發(fā)生。
此外,新辦法也體現(xiàn)了一定的開放性,“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表達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政府對尋求各方力量、積極有效參與社會保障新途徑的嘗試和探索。
二、面臨的新問題和新特點
自新辦法實施以來,各級救助管理工作穩(wěn)步發(fā)展,成效顯著。但是,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與此同時,流浪乞討現(xiàn)象亦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
(一)出現(xiàn)的新問題
1.出現(xiàn)管理盲區(qū)
流浪乞討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因災害或生活困難而流浪乞討者,他們確屬社會救助的對象;有以乞討為生財手段的好逸惡勞者,屬于特殊教育的對象;有以流浪乞討又無理上訪或偷摸拐騙從事違法活動者,屬于社會治安管理對象;有少數(shù)犯罪逃逸或流竄者,屬于刑事懲治的對象。對于拒絕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公安機關、城-管等部門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執(zhí)法依據(jù)和執(zhí)法手段的問題,那些特殊教育的對象、治安管理對象、刑事懲治的對象,已經成為管理盲區(qū)。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實地調查訪談過程中發(fā)現(xiàn),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大多數(shù)是從別的救助站轉來的需要本救助站進行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尋求救助的。而在這一小部分自愿尋求救助的人當中,大部分屬于暫時還沒有流浪乞討的投親不著、務工不著、無錢看病、從家里走失、被偷盜等有臨時困難的人,真正有長期生活困難的人,反而選擇在外長期流浪乞討,拒絕進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經一度出現(xiàn)無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簡單
對待進站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幾乎無一例外的為接收進站——采集信息——聯(lián)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員家屬——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員幾乎不跟受助人員進行與采集信息無關的交流,也從來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員的特殊需求,缺乏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別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給予施舍性的物質救助,使求助者難以接受。
4.缺乏專業(yè)工作人員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脫離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響,大部分工作人員也都是原來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員,雖然機構性質發(fā)生了改變,但是工作人員并沒有發(fā)生多大的.變化,他們在長期工作當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養(yǎng)成的工作態(tài)度已經很難改變,有的工作人員習慣了對受助人員冷言冷語,這些表面上看起來并沒有和現(xiàn)行的新辦法發(fā)生沖突,但事實上與社會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遠。
(二)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
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發(fā)展,我們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并沒有發(fā)生根本的改變,國家的經濟條件尚不足以令我們像某些西方國家那樣,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轉變?yōu)橐豁椄@聵I(yè)。目前,在我們國家,救助管理站實際上充當?shù)闹皇且粋€救助“中轉站”的角色,而不是長期的福利機構。因此,就如何做好這個“中轉站”,如何盡最大可能地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提出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制度建設
(二)引入社會工作專業(yè)知識和技能進行救助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第一層面是對其基本生活進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證其能夠維持生存;第二層面是對其進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回歸正常的生活狀態(tài)。目前,我們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層面,忽視了心理層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將社會工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引入社會工作的專業(yè)知識、專業(yè)技能、專業(yè)方法,主要側重于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層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正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工作應當高度關注并提供幫助的對象。
(三)救助站與高校聯(lián)動,建立互惠合作關系
缺乏高素質、專業(yè)的工作人員是救助站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們可以在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豐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資源,通過救助站與高校的聯(lián)動,建立一種互惠合作的良好關系。目前,許多高校都開設有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yè),也就意味著這些學校在這幾個領域擁有比較充足的師資力量以及一定規(guī)模的在校學生,這對于救助站來說,也是一項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寶貴資源。
(四)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除了依靠國家財政外,還應當呼吁社會各界、企事業(yè)單位、慈善機構加入到救助工作中來,爭取捐款捐物,緩解資金壓力;向社會招募義工,縮減開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哪種方式籌得的資金,其使用都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jiān)督,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開,定期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各界的愛心落到實處。
四、結語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十五
第二條《救助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四條救助站應當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
第五條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于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第六條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wèi)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guī)章制度。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員食宿定額定量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具體規(guī)定。
第九條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fā)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治療。救助站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在站內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救助站應當送當?shù)鼐哂袀魅静∈罩螚l件的醫(yī)療機構治療,并向當?shù)丶膊☆A防控制機構報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
第十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lián)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fā)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后準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xiāng)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發(fā)現(xiàn)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工作人員行為規(guī)范等規(guī)章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救助站應當將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制作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由該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
(二)指導檢查救助工作情況;。
(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四)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不及時受理救助對象舉報,不及時責令救助站履行職責,或者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當?shù)厝嗣裾枰园仓玫?,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8月1日起施行。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j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于流浪或者乞討狀態(tài)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xié)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救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wèi)生計生、交通運輸、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管理站),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服務。救助管理站的設施和人員配備應當與救助管理任務相適應。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設立救助服務點,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相關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的地址和救助服務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fā)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yī)療機構救治,并告知當?shù)鼐戎芾碚尽?/p>
社會組織和個人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報告、或者協(xié)助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關專門機構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七條對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對其下列情況進行登記:。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二)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三)隨身攜帶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信息,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除外。
第八條對流浪乞討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不予救助,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發(fā)布尋親公告,并提請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條救助管理站應當給予受助人員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四)將突發(fā)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治療;。
(五)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標準、醫(y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救助管理站應當按照性別分區(qū)安排受助人員住宿,單人單鋪。救助管理站應當安排女性工作人員,為女性受助人員提供救助管理服務。
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在住宿、床鋪安排和飲食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者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長救助期限,并報主管的民政部門備案:。
(一)等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領的;。
(二)正在接受治療的;。
(三)等待安置的。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救助管理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受助人員接受必要的救助后,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離開救助管理站。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離站的,救助管理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到站接領;不能接領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聯(lián)系送交。
受助人員離站時,由救助管理站辦理離站手續(xù)。
第十四條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查明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送公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分類安置。對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查明親屬、戶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xié)調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在居住登記地平等享受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第十六條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受助人員人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
(二)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
(三)損壞、非法侵占受助人員財物;。
(四)克扣受助人員生活供應品;。
(五)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
(六)其他損害受助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救助管理站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或者受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救助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要求救助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流浪乞討人員不予救助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履行登記、核查職責的;。
(四)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物資的;。
(五)在履行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民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安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及時調查、處理流浪乞討人員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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