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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一
第七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呆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范圍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范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薪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十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一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裝飾工程(含室內裝飾)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縣級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區(qū)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非重大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五)國家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上述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報市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專利權保護,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者技術規(guī)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投標邀請書發(fā)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八條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依法成立;。
(二)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應當如實載明上述條件并應包括招標投標及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內容。
推行無標底招標、合理低價中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招標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guī)烨闆r;。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程序和條件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二
第三十條除圍墾工程外,海塘建設資金由海塘所在地的縣級財政予以安排,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專用海塘的建設資金由專用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海塘的日常維修養(yǎng)護經費由海塘所在地的縣級財政根據海塘年度維修養(yǎng)護計劃安排落實,市級財政根據海塘級別給予一定補助。
專用海塘的日常維修養(yǎng)護經費由專用單位負責落實。
第三十二條海塘建設和管理資金必須??顚S?。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海塘建設、管理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三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縣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區(qū)域范圍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國有產權交易等招標投標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全縣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循“集中進場、統(tǒng)一監(jiān)管”的“同城合一”原則,本縣范圍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專業(yè)工程項目、國有產權交易等招標投標活動均應在縣政務中心公共交易大廳內進行。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縣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研究全縣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內),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是指導和協(xié)調本縣招投標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六條縣招標投標管理局負責對全縣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七條縣水利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國資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共同做好相關行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縣審計局負責對國有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九條縣監(jiān)察局負責對全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負責對有關行政部門違法違紀行為查處工作。
第十條加快推進電子招投標,逐步實現(xiàn)網上報名、網上下載招標文件、網上質疑答疑、網上審核資質、網上評標等招投標工作,減少人為干擾,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隨意增減招標投標工作程序,不得違法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十三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四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煤炭、天然氣、電力、礦產、森林、水利等能源項目;
(二)公路、管道、水運、交通運輸輔助業(yè)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通信、信息網絡、廣電傳媒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項目;
(七)其他公用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五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wèi)生、防疫、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十六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yè)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質押的商業(yè)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八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均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下同)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
萬元以上的;
(三)園林綠化、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30。
萬元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30。
萬元以上的;
(五)招標代理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
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條凡符合下列范圍或規(guī)模標準之一政府投資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后,面向株洲縣內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yè)進行招標。沒有達到下列規(guī)模標準的,由各項目單位集體研究依法自行組織發(fā)包,且必須向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報告。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
(二)園林綠化、裝修裝飾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
當株洲縣內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yè)不足。
3
家時,面向社會公開招標。
第二十一條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貨物采購和服務項目的招標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的規(guī)模標準,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章招標。
第二十二條凡屬使用公共財政資金、各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國有資產擔保的抵押貸款資金的工程建設、貨物設備采購、服務、國有資產及產權交易等招標活動,概預算須先經過縣財政評審中心審計、制定招標方案方可進入招標投標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經批準立項后,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到縣發(fā)展和改革局辦理招標事項核準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其招標公告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株洲日報》和株洲縣政府門戶網發(fā)布。
招標公告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五條因特殊原因申請邀請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提出邀請招標理由及原因報請縣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到縣發(fā)展和改革局辦理核準手續(xù)。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縣內符合資質條件的。
3
家以上具有項目能力和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競標??h內企業(yè)達不到資質要求的則面向社會招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方式經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核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按照程序向縣發(fā)展和改革局申請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履行項目審批和招標事項核準手續(xù),具備相應招標條件,方可組織招標。
招標條件落實情況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招標人自行招標的,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經縣發(fā)展和改革局核準。
項目總投資在。
3000。
3000。
萬以下(含。
3000。
萬)的工程項目,采用委托招標的,招標人可自行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凡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
招標代理機構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該投標人的投標無效。
第三十條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負責。從事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評標辦法,并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載明:
(一)最低投標價法:適用于土石方、園林綠化等簡易工程;
(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適用于合同估算價。
100。
萬
-500。
萬,且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三)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合理低價評審抽取法:適用于合同估算價。
500。
萬
-1000。
萬的且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四)綜合評估法(。
1
):適用于合同估算價在。
1000。
萬以上的工程;
(五)綜合評估法(。
2
):適用于合同估算價在。
1000。
萬以上的工程且需二級資質才能承擔的工程,或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投標申請人資格依法進行審查。招標人根據審查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定入圍投標人,并向各投標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于發(fā)售前。
3
日內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審查備案。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招標人應重新修訂其招標文件。
20。
日。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集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踏勘。
第三十七條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
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經資格預審合格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領取或者購買招標文件。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四十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由招標人簽收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不得開啟。
第四十一條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應當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由相應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指定的賬戶。投標保證金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辦理交、退手續(xù),嚴禁以現(xiàn)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自主報價,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投標。
300。
萬(含。
300。
萬)以上的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原則上要同時參加開標會議。
第四十四條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四)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開始至評標結束,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
(五)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
(六)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的;
(七)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shù)模?/p>
(八)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的;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圍標串標行為。
第四十五條對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分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在收到書面的有效的舉報投訴后調查核實和在招標活動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后向縣招標投標管理局提出書面情況說明兩種方式。
經調查核實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已經中標或簽定合同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合同。
由于投標人的圍標串標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七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八條開標時,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未按規(guī)定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三)未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四)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不合格投標人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
1
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一般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進入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和水平,其余專家評委成員原則上從規(guī)定的評標專家?guī)熘胁扇‰S機抽取方式確定。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不派招標人代表作為評委。
第五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益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招標人、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利益。
評標專家有依法應當回避情形的,應主動回避。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二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兩處以上(含兩處)的一致錯、漏或雷同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各項報價存在異常一致或者呈規(guī)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企業(yè)或同一賬戶資金繳納的;
(九)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有其他明顯違規(guī)行為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投標人有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采用詢標等方式進行核查后,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進行集體表決作出認定,并告知投標人。
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且在評標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一)所有投標人均未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二)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性的。
第五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三名以上(含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須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3
日。
第五十七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應當在報送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發(fā)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縣招標投標管理局。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轉讓。
第六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15。
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縣招標投標管理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六章投訴與監(jiān)督。
11。
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監(jiān)察局應當加強監(jiān)督,及時查處招標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在招標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標后管理。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為標后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須辦理好中標通知書備案手續(xù),憑中標通知書到相關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
第六十五條建立健全制度,制止建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
(一)上崗人員實名制。中標企業(yè)現(xiàn)場管理人員必須是本企業(yè)在職在崗人員,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其連續(xù)交納一年以上社會養(yǎng)老保險。
(二)企業(yè)基本賬戶制。投標保證金必須從投標企業(yè)基本賬戶匯出,并退回到投標企業(yè)的基本賬戶;工程款支付只與中標企業(yè)基本賬戶發(fā)生關系。
(三)業(yè)主反饋問責制。招標單位應加強對中標企業(yè)現(xiàn)場管理,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督促中標企業(yè)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監(jiān)管部門舉報,隱瞞不報的,視同默許中標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由縣監(jiān)察局對招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并由監(jiān)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違法擅自招標的。
第六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招標代理行為無效,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從事與其代理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代理和咨詢服務的;
(二)未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第六十八條投標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六十五條第(一)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暫停其參加株洲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一至三年,同時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六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三年內二次以上串通投標;
30。
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罰執(zhí)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違紀的,移送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十一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
9
月
28。
日發(fā)布的株縣政發(fā)〔。
2009。
〕
3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四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決定不進行招標,但應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xiàn)金支票等形式。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提交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泄漏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不得泄漏保密資料。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五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xiàn)金支票等形式。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泄露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泄露保密資料。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六
招標投標是一種國際上普遍運用的、有組織的市場交易行為,是貿易中的一種工程、貨物、服務的買賣方式。下文是陜西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招標投標配套規(guī)定。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yè)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除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項目需要招標或者自愿招標的,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九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產業(yè)等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
合同。
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第十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設備、材料、設計、監(jiān)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三十萬元,但項目總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五條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因國家和本省經濟建設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做出調整的,由省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擬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省人大會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出工的;。
(四)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屬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視為投標人。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招標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已獲得批準;。
(二)具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具備相應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或者相關基礎資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國家和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項目。
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二十一條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的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招標人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招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編制項目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投標人資格審查及評標的辦法。
招標實施方案應當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單獨報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一并報送。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核準的招標實施方案和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及項目審批情況介紹;。
(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
(三)編制投標文件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規(guī)格要求;。
(四)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期限、質量等級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開標地點、時間;。
(九)評標依據和標準、評標程序、評標辦法、定標原則;。
(十)投標有效期;。
(十一)中標后招標人提供支付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十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招標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以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等方式,規(guī)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標人的內容;不得降低國家規(guī)定的投標資格條件。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省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選擇至少一家報刊和信息網站同時發(fā)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
邀請書。
第二十九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所載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發(fā)布變更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被邀請人。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對潛在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資格預審條件、標準、方法等。進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審查條件、標準、方法等。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文件發(fā)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同時分別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說明理由。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或者被邀請人發(fā)放、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fā)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可以無償發(fā)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費用不得超出編制和印刷該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經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該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取消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已經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的,應當予以返還。招標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經濟損失。
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返還。
第三十五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采用無標底招標。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招標項目設標底的,應當采用復合標底。
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其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七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標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召開投標答疑會的,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發(fā)送所有投標人。書面答復和會議紀要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對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并原封退回投標文件。
第四十條禁止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七)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一條招標文件中載明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二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第四十三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于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guī)旎蛘哒袠舜頇C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guī)熘挟a生;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省重點項目評標專家?guī)熘挟a生。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投標代理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tǒng)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可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者誘導性的問題,或者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八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審查后按廢標處理: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未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或者關鍵內容字跡難以辨認的;。
(三)聯(lián)合體投標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未通過資格后審的;。
(六)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七)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九)兩份以上投標文件內容雷同的;。
(十)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條招標項目開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并退回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條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開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項目連續(xù)兩次招標失敗的,屬必須招標項目的,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一般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
通知書。
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有權依法自主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質量、報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第五十七條招標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返還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章監(jiān)督。
第六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業(yè)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水利、交通、信息產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四)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jiān)督有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民航、郵政等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監(jiān)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增加招標投標活動法定以外的審批條件、事項或者環(huán)節(jié);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六十三條投標人、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行政監(jiān)察部門舉報。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管轄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實施。本辦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作出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招標條件而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的;。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五)國家和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未經審核自行招標的;。
(六)采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的;。
(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采用無標底招標而未采用的。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二)招標人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的;。
(四)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未從省重點項目評標專家?guī)熘挟a生的;。
(六)招標文件降低國家規(guī)定的投標資格條件的;。
(七)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定時限的。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的;。
(二)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費用超過編制印刷成本的;。
(三)招標人向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的。
第六十九條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期間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處招標項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評標委員會有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成員的,作出的評標結果無效;招標人應當即時更換有關成員,重新評審。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視其情節(jié),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一)開標前審查標底的;。
(二)干涉招標人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的;。
(三)干涉招標人依法自主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數(shù)額三萬元以上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與本辦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對項目的。
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開工報告等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部門。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yè)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guī)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3)一次性--貿易的自主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投標人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4)公平性--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采取區(qū)別對待的政策或手段。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七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招標投標配套規(guī)定。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yè)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除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項目需要招標或者自愿招標的,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九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產業(yè)等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第十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設備、材料、設計、監(jiān)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三十萬元,但項目總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五條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因國家和本省經濟建設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做出調整的,由省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擬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省人大會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出工的;
(四)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屬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視為投標人。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招標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已獲得批準;
(二)具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具備相應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或者相關基礎資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國家和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項目。
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二十一條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的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招標人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招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編制項目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投標人資格審查及評標的辦法。
招標實施方案應當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單獨報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一并報送。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核準的招標實施方案和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及項目審批情況介紹;
(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
(三)編制投標文件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規(guī)格要求;
(四)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期限、質量等級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開標地點、時間;
(九)評標依據和標準、評標程序、評標辦法、定標原則;
(十)投標有效期;
(十一)中標后招標人提供支付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十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招標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以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等方式,規(guī)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標人的內容;不得降低國家規(guī)定的投標資格條件。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省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選擇至少一家報刊和信息網站同時發(fā)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九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所載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發(fā)布變更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被邀請人。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對潛在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資格預審條件、標準、方法等。進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審查條件、標準、方法等。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文件發(fā)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同時分別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說明理由。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或者被邀請人發(fā)放、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fā)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可以無償發(fā)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費用不得超出編制和印刷該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經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該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取消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已經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的,應當予以返還。招標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經濟損失。
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返還。
第三十五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采用無標底招標。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招標項目設標底的,應當采用復合標底。
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其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七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標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召開投標答疑會的,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發(fā)送所有投標人。書面答復和會議紀要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對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并原封退回投標文件。
第四十條禁止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七)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一條招標文件中載明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二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第四十三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于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guī)旎蛘哒袠舜頇C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患夹g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guī)熘挟a生;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省重點項目評標專家?guī)熘挟a生。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投標代理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tǒng)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可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者誘導性的問題,或者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八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審查后按廢標處理: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未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或者關鍵內容字跡難以辨認的;
(三)聯(lián)合體投標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未通過資格后審的;
(六)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七)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九)兩份以上投標文件內容雷同的;
(十)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條招標項目開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并退回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條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開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項目連續(xù)兩次招標失敗的,屬必須招標項目的,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一般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有權依法自主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質量、報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第五十七條招標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返還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業(yè)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水利、交通、信息產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四)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jiān)督有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民航、郵政等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監(jiān)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增加招標投標活動法定以外的審批條件、事項或者環(huán)節(jié);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六十三條投標人、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行政監(jiān)察部門舉報。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管轄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行政部門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實施。本辦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作出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招標條件而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的;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五)國家和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未經審核自行招標的;
(六)采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的;
(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采用無標底招標而未采用的。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二)招標人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的;
(四)省、設區(qū)的市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未從省重點項目評標專家?guī)熘挟a生的;
(六)招標文件降低國家規(guī)定的投標資格條件的;
(七)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定時限的。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的;
(二)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費用超過編制印刷成本的;
(三)招標人向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的。
第六十九條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期間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處招標項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評標委員會有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成員的,作出的評標結果無效;招標人應當即時更換有關成員,重新評審。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視其情節(jié),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一)開標前審查標底的;
(二)干涉招標人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的;
(三)干涉招標人依法自主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數(shù)額三萬元以上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與本辦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對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開工報告等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部門。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
(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yè)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guī)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3)一次性——貿易的自主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投標人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4)公平性——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采取區(qū)別對待的政策或手段。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八
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采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評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yōu)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評標委員會名單由招標人從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省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評標專家?guī)臁?/p>
第三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二)沒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有資格審查文件和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三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九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yè)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持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三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聯(lián)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招標投標投訴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篇十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設計論證、不符合相關技術規(guī)范實施海塘背水坡綠化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造成海塘損毀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批手續(xù);影響海塘安全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海塘安全和正常運行管理的,責令其限期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塘損毀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海塘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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